[ 杜海軍 ]——(2004-5-6) / 已閱10448次
關于完善合議庭運作機制的思考
杜海軍
內容提要:“公正與效率”是21世紀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題,但是,由于我國合議庭運作中存在一定問題,影響到公正與效率的更好實現。為進一步實現法院工作主題,需要對我國現行合議制度本身及其運作、人事管理方面等到方面進行改革,以此來完善我國的合議制度,以求更好的實現公正與效率。
關鍵詞:司法公正 合議庭 思考
合議庭,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主要審判組織,其產生是有其歷史淵源的。自古以來,不少有識之士對于處理案件,都提出了防止獨斷,公正處理的一些意見和好的做法。比如我國古代的“三司會審”、近代西方國家的陪審團制度,都是基于這種考慮而產生的,其目的是為了公正的決斷案件。合議庭作為一個審判組織的出現,也正是為了完成這一歷史使命,可以說,公正是合議庭不變的靈魂。但是,如何充分發揮合議庭的職能,公正地處理案件,一直是理論界、探討關心的問題,實務界也在采取各種措施完善合議制度。通過幾年來的司法實踐,筆者想談一下自己的一點個人體會和意見,以供大家探討:
一、我國現行合議制度存在的弊端
(一)制度方面的不足
首先,合議庭判案權得到很大的限制。合議庭作為案件的審判組織,親臨了案件的全部審理經過,對案件的判決最有發言權,合議庭理所當然應當承擔起案件的全部權利和責任,也正是通常所說的誰審案、誰判案。但是現行的很多制度都是請示匯報制度,真正的判決權不在合議庭,而在于院長、副院長和庭長,使合議庭失去決斷案件的權利。
其次,審判委員會的啟動制度不健全。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審判委員會的啟動只能由院長啟動,合議庭的審判長無啟動審判委員會的權利。這樣的啟動程序只能是該討論的沒有討論,不該討論的卻擺上了審判委員會的桌面上,不能提高合議庭的辦案質量和效率。
再次,現在推行的審判長選任制度,到底選任的審判長是何種身份,是否每個普通程序的案件都要有選任的審判長參加,還是與其他的依法律規定擔任審判長的人具有同樣的個案隨機性。我國法律規定,助理審判員以上的人員都可以擔任審判長,而在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參加合議時是當然的審判長,那么,選出來的審判長又有什么意義?
(二)合議庭本身運作的不足
1、作為合議庭成員,不論是審判長還有是其他人員,都具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都對案件的處理結果負責。但是現實生活中,很多合議庭流于形式,有的合議庭成員只是掛號,并未參加合議庭的審理案件,成了開庭時的獨任制,判決也只是依靠主審人介紹案情分析評判,未能親臨現場,未能體會到案件審理中的焦點和爭執雙方對證據的意見,怎能做出正確的判斷,又如何能做出公正的處理。
2、其次,審判人員責任心不強。有些審判人員對于參加合議的案件,不能實事求是地發表意見,而是對主審人的處理意見一律地同意,可想而知,法律規定的合議庭流于形式,起不到合議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合議庭組成方面的不足。現行的合議庭組成有的法院實行大立案,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人為因素,但是大立案往往只指定主審人,其他組成人員往往由庭長指定或主審人組成,這仍有一定的人為因素在作祟。
3、另外,合議庭審理案件的審理模式有待于進一步規范。現在各地法院對于合議庭審理的案件,未能形成一種比較固定的模式,大部分都采用審判長或主審人一問到底,其他參加人員只看不問的審理模式。這很不利于充分調動每個合議庭組成人員的積極性,造成很多合議庭組成人員只是掛號,未能形成良好的分工。
(三)人事管理方面的不足
當前形式下,很多法院進行了審判長選任,對于強化合議庭的功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現行的人事管理制度約束著審判長及合議庭職能的充分發揮,主要表現在庭長這一職務對案件的影響。庭長作為一個行政管理領導,同時在參加合議庭時是合議庭當然的審判長,這樣以來,雙重身份的庭長權力之大可想而知,作為合議庭的其他組成人員,因為庭長是行政領導,對審判員日后工作及升遷起著重要影響,同時作為主導案件審理的審判長,其對案件發表的意見和看法往往是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其影響之大可以說超過審判委員會和院長副院長,案件中的表決少數服從多數也只能流于形式,案件的公正判決無從談起。退一步說,即使庭長不參加合議庭,因現在很多法院沒有實行庭長定期輪換制度,使一個庭長較長時間在一個庭室工作、負責,庭長隨著時間的推移,往往并不是義務和責任感的增強,卻是權利控制的強化,認識不到庭室領導的職責是團結大家一起干,是上級領導托付的責任,而滋長的卻是“庭室是我的,我說了算的”官老爺作風,再者,因庭長和審判員較長時間共同生活,很易同化,庭長的言行都對審判員起著潛移默化的影響,再加上有些審判人員片面追求團結,對庭長對案件的表態發言也一般予以默認和遵守,損害的卻是當事人利益。但我不是說庭長素質很低,即使在庭長都素質很高的情況下,這樣的管理體制照樣出現以上這種情況,這是我國法院對法院人事管理采用行政管理的那一套形成的。
二、完善我國合議制的幾點建議
通過以上幾個方面的分析,我國的合議庭制度還應進行大力改革,以減少不公正的成份,做到最大程度的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出努力。
(一)強化合議庭職能
合議庭職能的強化主要是從制度上賦予合議庭權利,組成上減少人為因素。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給合議庭以完整的處理案件的權力。包括對案件審理的操縱、對案件審理中出現的違反訴訟秩序的參與人的處罰、案件的判決等等,都應由合議庭作出,取消請示匯報制度。現在有些法院對一般的案件取消了請示匯報制度,增強了合議庭職能,實際運作中產生了很好的效果,大大提高了辦案效率和質量。
2、增加由審判長啟動審判委員會運作的權利。當案件復雜,合議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直接由審判長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當然,具體時間可由院長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安排。
3、實行案件的繁簡分流。實行案件的繁簡分流,對于一般的案件,既使雙方有爭議,因法官素質的普遍提高,案件數量的大量增多,考慮到辦案效率和訴訟效益,對事實比較容易認定的,也應適用簡易程序,在立案庭實行大立案時,較為復雜案件直接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時可考慮實行立案庭的抽簽制。抽簽時可采用將全部審判人員輸入電腦,運用一定的程序,來確定審判人員,以達到將人為因素減少在最低程度。
(二)改革人事管理
法院的人事管理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我們應借鑒西方國家實行的行政管理和法官管理相脫勾的管理模式,行政人員就是后勤人員,負責法官工資的發放,辦工區衛生的打掃等后勤事務的處理,他們無權處理案件,也當然不是法官。不能兼任法官,也不能隨便任命為法官,法官的任命、調遷都采用相對嚴格的程序,法官相對獨立,具有處理案件的全部權力。建立起法官相對獨立的人事管理制度后,因法官彼此都是獨立的,不存在上下級關系,他們在案件中才敢于說真話,敢于對案件處理提出不同的意見,才能保證案件處理的公正性。這樣法院應相對減少行政管理人員,以實現行政管理的高效率。可考慮取消庭長這一職務的設置,而組成一個統管全院的機構,以對法院進行行政管理。在不能做到這一點的情況下,法院也應當注意實行庭室長的定期輪換。
(三)規范合議庭的運作
1、為了克服合議庭流于形式的弊端,應當規范合議庭的運作。這首先應在制度上加以規定,我國法律雖然規定了合議庭審理案件這一組織,但是卻未明確一些責任。應當規定合議庭成員在開庭時必須到庭,不能僅憑主審人介紹案情進行判決。如不到庭,應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停職思過半年直至清理出法官隊伍。據我了解,我國還未有一例因為未參加開庭而受到處分的法官。這無形放縱了許多法官的行為,其結果只能是導致更多的法官不注重開庭時到庭。
2、加強對審判人員職業道德教育。通過道德教育,使他們明確自己是公正的化身,使命也是維護公正,這樣才能在案件中敢于談自己的看法,敢于說不同意見,以達到提高辦案質量的最終目的。
3、規范合議庭開庭審理模式。我們要徹底改變審判長或主審人一問到底的審理模式,明確審判長在開庭時的組織、協調者身份,在審判長和其他組成人員之間作比較合理的分工,對證據的采信也應采用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對于雙方爭議不大及能夠當庭采信的,可在庭審時簡單交換一下意見予以確認,對于雙方爭議很大一時難以做出認證的證據,可在休庭后合議庭集體討論,對證據的效力進行分析,依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決定是否確認為有效證據,然后在繼續開庭時予以認證。這樣,即體現了合議庭組成人員的平等地位和平等的權利、義務,也有有利于防止合議庭中一人獨斷地對證據做出認證,破壞合議庭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同時,也防止了審判人員在審判席上交頭接耳,吵個不休的現象,影響法庭審理的嚴肅性。
4、規范合議庭評議案件的運作。合議庭評議案件,是合議庭審理案件做出裁判前的一個重要環節。為了防止合議庭成員評議案件時有些人濫竽充數,不負責任地對案件做出表決或簡單同意,應規定每位合議庭組成人員對于評議的問題都應做出自己的分析,根據分析提出法律適用,然后做出如何處理的意見。對于比較復雜的案件,可要求每位合議庭成員寫出書面案件分析報告,并做出具體處理意見的決定。然后,在合議時匯總意見,能夠統一的或多數人意見一致的,可根據匯總意見做出判決,意見分歧很大的可由審判長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對于案件的分析報告,評析人在評議時,也可做出變動,形成自己更為成熟的意見,以實現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統一
(作者單位:山東省東營市墾利縣人民法院 郵編:257500 電話:0546-2525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