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柏耀平 ]——(2004-5-15) / 已閱18774次
合同又稱契約,在我國民法學上,根據給付義務是否雙方當事人互負為標準,可把合同劃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14]雙務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互付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即一方為一定行為必須以另一方的行為為條件。而單務合同是一種單方允諾行為。所謂單方允諾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15]它之所以可以引起債的關系的產生,是在于這種行為也是依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基于某種物質或精神上的需要,為自己設定單方義務,同時放棄對于相對人給付對價的請求。[16]志愿服務行為是一種無償行為,是基于道德和社會責任等,自愿貢獻個人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志愿者在為服務對象提供服務時,為自己設定單方義務,不需要對方為一定的給付行為,但也不阻止對方根據自愿原則,基于道德觀念而給志愿者一定程度的物質幫助,如提供差旅費,住宿等等。根據志愿服務的無償性,志愿者與服務對象之間的合同只能是一種單方允諾行為,不得為對方設定相應的義務。但這種行為具有相對性,比如志愿者在提供服務時,需要對方提供必要協作時,應當予以協作。所謂必要,就是缺少這一條件就不能為繼下一行為。志愿服務以合同加以規范,是符合普通民事行為的操作程序和構成要件的。通過這種途徑,一方面把志愿者的權利義務具體化明確化,志愿者在服務時的必要協作可以獲得保障,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志愿服務的效率,有效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權益。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