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平 ]——(2018-4-20) / 已閱9876次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證據標準
及法院裁判觀點(上海2018年)
隆安(上海)律師事務所 王 平
合同制作建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律師費承擔應當寫入施工合同正文,否則訴請難以支持.
查詢條件
案由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地域 : 上海市 文書性質 : 判決
裁判年份 : 2018 審理程序 : 一審
要點:律師費承擔應當寫入施工合同正文,否則訴請難以支持.
1、證據種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補充協議》、《建設工程施工補充合同》、項目工程結算審定單、工程款支付確認書、預收賬款明細及入賬通知書、電子轉賬憑證等證據;被告提供的報價單、收條等;
2、第三人已代為履行,被告方仍然承擔付款義務;
3、開始計算欠款利息的請求, 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
4、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4第六條 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5、合同約定:甲方驗收時間不可以超過乙方工程結束后的7個工作日,超過驗收時間,甲方使用乙方裝修過后的工程裝修項目,即表示甲方已同意乙方的裝修質量。
6、律師費承擔應當寫入施工合同正文,否則訴請難以支持;財產保全費由被告負擔;
7、法院委托第三方對涉案工程的造價進行司法審計。
8、稅率標準
9、適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
10、司法解釋及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4、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2009、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2014(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的通知(粵高法〔2017〕15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6年04月11日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批準浙江、安徽、陜西3省開展建筑勞務用工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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