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皓 ]——(2004-5-18) / 已閱24798次
金融詐騙罪淺析
論文提要:我國1979年刑法只有詐騙罪的規定,而沒有專門規定金融詐騙罪。1995年全國人大常委通過了《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該決定規定了集資詐騙罪等有關金融詐騙罪。修訂后的刑法肯定了《決定》的一些情況,增設了很多新的罪名,并在分則第三章中專設一節規定了金融詐騙罪。筆者通過對金融詐騙罪的概念特征、 構成要件、 司法界線、 犯罪預防等方面的闡述,提高對金融詐騙罪的認識,從而更為有效地打擊和預防金融詐騙罪。
主題詞: 論 金融詐騙罪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金融、證券行業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各級 銀行機構已由原來的“錢庫”職能,逐步轉化為調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杠桿”。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求,各種金融、信貸、證券機構應運而生。過去主要的由政府承擔的一些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整的職能,已逐步由金融機構來承擔。然而在金融機構的社會責任加重,金融機構成為社會經濟生活的調節器和穩定器的同時,圍繞金融活動的各種經濟犯罪也在不斷增加。為了有效地打擊和制止犯罪,保障社會主義金融秩序,保障《保險法》、《銀行法》、《票據法》等法規的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于1997年3月14日審議通過的新刑法,增加了對金融詐騙罪的規定。本文就金融詐騙罪的有關問題作一粗淺探討。
一、金融詐騙罪的概念及特征
我國的金融詐騙罪,是指在金融活動中違反金融法規,進行欺詐,嚴重破壞社會主義金融秩序、致使國家、社會或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危害的行為。金融詐騙罪與其他刑事犯罪一樣,具有嚴重的危害性,刑事違法性的基本特征。(1)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一切犯罪行為,之所以要被界定為犯罪,首先是因為嚴重的危害了社會。金融詐騙罪所危害的是國家的金融秩序,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業擔負著調整國民經濟正常運行的重要使命,金融秩序如果遭到破壞,對我 國市場經濟來說,無疑等于釜底抽薪。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基礎將會從根本上被動搖,進而威脅到社會主義制度本身,我國二十多年來改革開放的成果將會付之東流。(2)刑事違法性。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構成犯罪的必要前提,但并不是所有具備刑事文化危害性的行為都是犯罪,因為犯罪行為在嚴重的上社會危害性之外,還應當具備刑事違法性的特征。刑事違法性是指違反刑法規范,具體到金融詐騙罪,不僅嚴重違反了《銀行法》、《保險法》、《票據法》等金融法規,也直接觸犯了刑法,是嚴重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的統一。(3)應受刑事處罰性。犯罪與刑罰具有必然的聯系,刑法法規對于犯罪的調整手段即刑事處罰。同對待其他刑事犯罪一樣,刑事處罰將依法適用于金融詐騙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與法人。
金融詐騙罪除了具備一般刑事犯罪的基本的特征外,還具備一些自己的特征。(1)行業性。金融詐騙罪具有很強的行業特征。金融詐騙罪發生在金融活動中 ,幾乎在金融行為的各個領域,如貨幣、證券、信貸、票據、保險等,都有金融詐騙罪的發生。(2)欺詐性。各種金融詐騙罪盡管變化多端,表現各異,但其本質上都離不開一個“騙”字。(3)復雜性。金融詐騙罪屬于智力型犯罪。犯罪人除了利用金融方面的知識之外,還利用高技術、高科技作案。作案手段、方式較一般刑事犯罪更為復雜。
二、金融詐騙罪的構成
在犯罪構成要件方面,金融詐騙也和其他刑事犯罪一樣,由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四個要件構成,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1、金融詐騙罪的主體。金容詐騙罪的主體較一般犯罪的主體要復雜些,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兩種。我國刑法中大部分金融詐騙罪都是有一般主體構成,例如貸款、集資詐騙罪等。任何自然人,只要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都可以構成這類犯罪。在金融詐騙罪的個罪中,只有保險詐騙罪的主體是由特殊主體構成,即必須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犯罪主體。修訂后的刑法在三個條文中規定了單位犯罪,它們分別是第192條,金融票據詐騙罪、第193條,集資詐騙罪,第195條,信用證詐騙罪。
2、金融詐騙罪的客體。金融詐騙罪的客體大多是單一客體,如貸款詐騙罪,金融票據詐騙罪等。金融詐騙罪的客體,如集資詐騙罪,犯罪行為同時侵犯了出資人的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國家對金融活動的管理制度。
3、金融詐騙罪的主觀方面。金融詐騙罪的主觀方面,只有直接故意,具有獲取錢財或非法經濟利益為目的,才構成犯罪,而過失不能成為金融詐騙罪的罪過形式,也就是說過失不可能構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修訂后的刑法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要有兩個條文: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其他金融票據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和保險詐騙罪沒有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4、金融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詐騙數額較大的行為。金融詐騙罪的行為都是以作為方式上實施的,都是以“騙”為其實資內容的。“騙”是描述金融詐騙犯罪現象的結論,也是解釋詐騙犯罪原因的起點。
三、金融詐騙罪的種類及其認定
金融詐騙罪是一類犯罪的總稱。為了在司法實踐中便于區分金融詐騙罪各罪之間的界線,正確地定罪量刑,更好地突出各罪的特征。據修訂后的刑法中有關金融詐騙罪的規定,我國現行的金融詐騙罪可以分為以下七個罪:第192條,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使用詐騙罪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第193條,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第194條,金融票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第195條,信用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行為。第196條,信用卡詐騙罪,是指利用偽造、作廢或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數額較大的行為。第197條,證券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它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第198條,保險詐騙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辦法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為了準確打擊金融詐騙罪,在司法工作中做到不枉不縱,必須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金融詐騙罪概念是區分犯罪與非罪的總標準,而金融詐騙罪的構成特征是區分金融詐騙罪與其他刑事犯罪標準卻是看是否符合金融詐騙罪的本質特征,既侵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詐騙罪與非罪可以從以下幾中情況說明:(1)從行為方式看罪與非罪。在金融詐騙罪中,特定的行為方法是其構成特征的必要條件。例如,集資詐騙罪必須是“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情節嚴重的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罪。(2)從行為主體看罪與非罪。有的金融詐騙罪是由特殊主體構成,非特定的人不能構成。例如,保險詐騙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犯罪主體。(3)從行為人是否有特定目的看罪與非罪。金融詐騙罪都是以特定目的作為犯罪構成必要條件,如貸款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中都明文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不能構成金融詐騙罪。(4)從犯罪情節是否嚴重看罪與非罪。修訂后的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了犯罪的定義,其中還規定了“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而在金融詐騙罪中,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是否構成犯罪,明確規定“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才會處以刑罰。
各種金融詐騙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是相同的,都是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它門之間的界限主要表現在客觀形式方面。行為是任何犯罪構成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行為方式、特點的差異也是各種金融詐騙犯罪的主要不同點。例如,信用詐騙罪與信用卡詐騙罪的界限也主要是行為的方式不同。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應進口商的開證申請人的請求,開給受益人的一種在其具備了約定的條件以后,即可得到由開證銀行或支付銀行支付約定的金額的保證付款的憑證。信用卡是銀行或者信用卡公司發給用戶用于購買商品、取得服務或者提取現金的信用品憑證。利用信用證詐騙的危害性往往大一些。
金融詐騙罪與其他經濟犯罪的界限主要是看侵犯的客體。集資詐騙罪與普通詐騙罪,雖然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都采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但前者侵犯的客體是投資者的公私財物所有權。例如,長城公司集資詐騙案中,雖然身沈太福也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而騙錢,但他打出的旗子是集資,即以集資作幌子,行詐騙之實,其后果主要是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區別金融詐騙罪中的重罪預防輕罪的界限,有利于準確量刑。只有在定罪正確的基礎上進而量刑適,才能使罪行相適應原則得到最終貫徹。金融詐騙罪的重罪、輕罪區別,主要反映在犯罪數額問題上,其次反映在犯罪情節方面。犯罪數額是區別金融詐騙罪中重罪與輕罪界限的主要依據。刑法中關于金融詐騙罪的條文對數額做了明確規定。例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條文規定了“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三種標準,同時還規定了“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兩種標準;不同標準處以不同的法定刑。
四、金融詐騙罪產生的原因
我國當前正處于從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關鍵時期,經濟結構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推通過政府經濟體制正在逐漸為由市場進行資源基礎配置的新經濟體制所取代。在體制轉軌過程中,國內金融市場一度出現了混亂和無序,金融違法、違規現象叢生,金融詐騙罪突出,嚴重地擾亂了我國的金融秩序,阻礙了國民經濟的正常發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1)金融改革滯后,金融體制不健全,金融市場缺乏公開性、規范性。(2)金融法制建設緩慢,金融市場無法可依的現象普遍。(3)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的金融詐騙罪防范能力薄弱。(4)懲治金融詐騙罪的刑事司法工作滯后,打擊力度不夠。
五、預防金融犯罪的對策
金融是國民經濟的神經中樞傳動帶,是市場經濟的“造血機”,一旦犯罪活動滲入,危害十分嚴重。因此,必須重視金融詐騙罪的預防。
(一)`宏觀預防對策
1、進一步深化金融體制改革,轉換金融機構職能。我國一度出現的金融秩序混亂、金融市場失范、金融犯罪活動激增,其深層原因在于金融改革滯后,金融體制陳舊。因此,首先,積極轉換人民銀行職能,真正發揮其執行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督的作用,加強金融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其次,加強專業銀行商業化改造,實現商業銀行的靈活經營、規范運作;再次,優化金融結構,促進金融業的有序、公平競爭。
2、加快金融法制建設,依法規范金融市場。一方面要加強有關金融法律、法規宣傳力度,提高各級執法機關的執法水平;一方面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執法監督工作,充分發揮各級人民檢查院法律監督機關的工作,加大對于金融犯罪的打擊力度,從而建立起強有力的法律規范,使金融市場活動法律化。
3、加強金融宣傳、教育、提高全民金融意識。我國金融市場發展之初所出現的紊亂和無序,金融犯罪的高發律,正是在人們模糊、脆弱,甚至錯誤的金融意識的誘導和推動下發生的。因此,加強金融宣傳、教育,提高全民金融意識刻不容緩,積極正確地引導人們參與金融市場,以市場來教育人們促使人們形成健全的投資意識、風險意識和其他金融意識。
(二)微觀預防對策
金融詐騙罪是有種長期存在的社會現象,宏觀預防對策只能從總量上控制金融詐騙罪的增長率,而卓有成效的減少、杜絕金融詐騙罪必須同時加強微觀預防。
1、建立金融機構的內部制約、防范機制。這種機制可以通過健全金融組織機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健全審計、監察、紀檢、保衛等專門的內部監督職能部門;加強金融機構領導人員的防范意識;改革用人制度、嚴把進人關等途徑形成。
2、識別犯罪手段,加強技術防范。針對金融詐騙中犯罪分子所采用的技術手段、智力方法,運用有關的技術防偽,技術監控、技術鑒定、技術查詢識別手段和方法,在犯罪實施或犯罪結果發生之前,及時阻止犯罪。
3、加強金融市場的監管。金融市場監管是指金融監管職能部門、社會監督機構以及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對金融市場實施的監督和管理,其中金融職能部門監管是最為關鍵和重要的,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法律建設進程的加快,全民金融意識的提高,我國的金融詐騙罪在宏觀總量上得到控制。金融市場的不段壯大,金融市場的日益激烈,使金融犯罪領域隨之擴大,犯罪類型增加,犯罪手段翻新。因此,與金融詐騙罪作有效斗爭,必須同時加強金融市場監管相配合,在金融監管中預防犯罪、消滅犯罪。
(三)特殊預防對策
打擊、懲罰犯罪是遏制犯罪的極為有效的手段之一。在犯罪猖獗之時尤其如此。著種特殊預防措施是通過懲罰教育已犯者,警戒有犯罪傾向的未犯者,從而達到預防犯罪,減少犯罪的目的。
1、提高司法機關金融詐騙罪的偵察、起訴和審判能力。金融詐騙是一種新型犯罪,而且都是智力型和技術型的犯罪,許多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實施犯罪。偵察、起訴、審判機關必須相應提高對金融詐騙罪的偵察、起訴、審判能力,加強相關的業務培訓,從而揭露犯罪、懲治犯罪。
2、建立金融招詐騙案舉報制度。金融詐騙罪作案隱蔽、痕跡鮮少,司法機關不易察覺。建立舉報制度,可以幫助司法機關獲取線索,發現案源,捕獲犯罪人,徹底懲治金融詐騙罪。
3、從嚴執法。金融詐騙罪危害巨大,唯有從嚴從重打擊,才能威懾罪犯,發揮刑罰的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作用。為此,要堅決糾正偵察、起訴、審判工作中“以情代法”、“以權代法”“以罰代刑”等違法現象,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加強司法監督清除司法腐敗,切實做到從嚴執法。
參考書目:
1`陳興良主編的《中國刑法全書》(中國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
21葉峰、劉生榮主編的《金融犯罪司法實務及預防對策》(上海辭書出版社出版)。
作者:江西省吉水縣法院 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