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英輝 ]——(2000-10-20) / 已閱14246次
從制度上保障審判獨立
人民法院報2000年6月20日
司法公正的基本條件之一是審判者中立,而審判者保持獨立性又
是其中立的前提。如果審判不獨立,動輒受到外界干擾和影響,其中
立就難以保證,審判的公正也就蕩然無存。實現審判獨立,必須進行
司法體制改革。
一、改革法官制度,保障審判獨立
辦案法官個體獨立,是司法相對于其他部門而獨立的前提,也是
審判獨立的基礎所在。為此,應當建立保障法官獨立行使職權的制度
機制。具體包括:
1.完善法官資格和選拔制度。法官具有較高的素養,是司法保持
獨立與公正的基本保障。為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法官隊伍,各國均對法
官任職資格作出了嚴格規定。我國也應對法官任職資格作出較高要求
。在多數國家,法官的任命權一般集中在最上層,這有利于確立法官
的地位和權威,從人事制度上防止地方勢力對審判獨立的干擾。建議
對我國現行法官產生制度進行改革,以避免地方利用人事任免權干涉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2.完善法官依法履行職務的保障制度。譬如,明確法官在任職期
間除非具有法定事由(有重大瀆職行為或者由于身心故障長期不能履
行職務)并依據法定的程序,不得違反其意愿將其撤職、停職、調職
或命令其退休;適當提高法官的工資待遇,使其收入與地位、尊嚴和
職責相適應,以增強其榮譽感、責任感,從物質條件上保障其行使職
權的獨立性;確立法官的司法豁免權等。
3.建立科學的法官懲戒制度。在我國,有關立法規定了法官懲戒
制度,但具體程序缺乏明確規定,尚有待完善。我國還實行錯案追究
制,但該制度在實際運作中也暴露出明顯的弊端,主要是對錯案的界
定不盡科學,懲戒措施不盡合理。下級法官往往為避免受到追究,遇
到拿不準的案件就向上級法院請示,嚴重影響了法院審級獨立。建議
建立專門的法官懲戒委員會或類似彈劾機構,依照嚴格的法律程序,
公正地對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失職、瀆職法官進行審理和懲戒。
4.科學界定法官職數。我國法官數量龐大,使本來就面臨許多困
難的法官制度改革更為困難。實際上,被稱作“法官”的人中,有相
當一部分屬于單純從事司法行政管理的人員,并非真正從事審判工作
。因此,應當科學界定法官職數,使“法官”這一稱謂名副其實,使
其向精英化發展,以便使各項法官制度改革得以落實。
二、理順司法機關內部關系
審判獨立,要求上、下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做到彼此獨立。上級
法院應依法通過法定程序對下級法院實施監督。違法進行指示、干預
的,應作為該法官被彈劾或罷免的理由之一;下級法院也不能對未審
結的案件主動向上級法院請示或事先交換意見,違反者應視為其不勝
任法官職位,應當被依法彈劾或罷免。法官的以上行為也應當視為訴
訟程序違法的情形之一,而構成宣布其訴訟行為無效的原因。
在法院內部,院、庭長作為其他法官的行政領導,往往會對其他
法官的獨立性產生一定的影響。為此,必須淡化對法官的行政管理,
借鑒其他國家做法,在法院內設立類似法官委員會或者法官會議的機
構,負責法院重大行政事務的決策,日常司法行政事務則由專職司法
行政事務官員負責,從而避免院、庭長對其他法官的獨立性施加影響
。
三、從制度上消除地方權力對國家司法權的控制與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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