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箭 ]——(2004-5-25) / 已閱13024次
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駛致執行公務交警出車禍構成何罪
案情簡介:
2003年11月19日,張某與羅某在新潮酒家用餐后,各騎一部兩輪摩托車在105國道上兜風。隨后,張某提議到高速公路上去過把癮,羅某欣然應允,于是兩人進入昌贛高速公路,一前一后在高速公路上飆車。高速公路交警發現張某與羅某后,正欲攔截他們,向其出示了停車牌,示意他們停下。但張某與羅某看見交警后,不但不停車,反而相繼調轉車頭,加大馬力,逆方向在高速公路上逃離,隨即交警開著警車在他們后面緊追。在追趕過程中,警車為了避讓一輛貨車,沖出了高速公路,造成三人重傷,警車報廢的交通事故。隨后,交警部門刑事拘留了張某、羅某。
意見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羅某不構成犯罪。理由是張某、羅某雖然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其違規行為未直接造成事故后果,對其行為可進行治安處罰,但不構成犯罪。交警警車的交通事故與張某、羅某的違規行為沒有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該事故后果不應有張某、羅某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羅某構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張某、羅某嚴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三人重傷、警車報廢,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張某、羅某構成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張某、羅某在高速公路上逆方向高速行駛,其行為具有高度的危險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構成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評析:
犯罪是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這是犯罪最基本最本質的特征;沒有社會危害性,就沒有犯罪,社會危害性沒有達到相當的程度,也不構成犯罪。本案張某、羅某是否構成犯罪,關鍵看其行為是否具有危害性,其危害性是否達到相當的程度。張某、羅某在高速公路上逆方向高速行駛,而高速公路是一個高速度、高危險、封閉式管理的運輸環境,在這樣的環境下張某、羅某的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該危險危及到高速公路上運輸的安全,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其危害性是否達到相當程度,構成犯罪,這是本案的關鍵。
首先,我們來看本案中發生的有形的、物質性的交通事故后果與張某、羅某的行為之間的關系,張某與羅某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所謂交通肇事罪,是指交通運輸的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同類客體是公共的安全,屬過失犯罪。而過失犯罪給侵害客體所造成的有形的、可以具體確定的物質性的犯罪結果是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而且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本案交警為了排除張某與羅某的危險行為,開警車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追趕,因避讓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應與交警的逆向行駛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雖然交警的行為是在履行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不承擔刑事責任,但交警行為與交通事故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客觀存在的。同時張某與羅某的行為與交警的交通事故后果之間只是偶然的因果關系,故本案認定張某與羅某構成交通肇事罪不妥。本案中的交通事故結果只可作為張某與羅某定罪與量刑的情節。
其次,我們分析一下張某與羅某的行為是否達到相當的危險,構成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的危險性相當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它的內容是不確定的。本案中由于運輸行業的高度危險性與高速公路的特殊性,決定張某、羅某行為的危險性相當大,極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應認定張某與羅某為逃離交警而不顧公共的安全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駛的行為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的危險性相當,正因為其危險性相當大,交警才冒著危險意圖排除其危險行為,最后,交警的交通事故也證實張某與羅某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張某與羅某應明知其行為的高度危險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他們仍在交警的追趕下,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最終造成交警發生交通事故。為此,筆者認為認定張某與羅某構成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比較合適,交警發生的交通事故后果應作為張某與羅某的量刑情節。
綜上,筆者贊同第三種意見。
作者:彭 箭
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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