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莫龍 ]——(2018-8-11) / 已閱10201次
釋義:持判決書行使查閱復制的,可以聘請協助人員(會計、律師一起,或者保密義務中介機構職業人員)
第十一條
股東行使知情權后泄露公司商業秘密導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損害,公司請求該股東賠償相關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根據本規定第十條輔助股東查閱公司文件材料的會計師、律師等泄露公司商業秘密導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損害,公司請求其賠償相關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釋義:股東及協助人在查閱復制后不得泄露,如泄露的,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訴訟主體為公司和其他股東。
第十二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規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給股東造成損失,股東依法請求負有相應責任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釋義:責任主體公司董事、高管,不履行職責,公司未制作或保存章程、三會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只有在給股東造成損失后,才能追責。
第十三條
股東請求公司分配利潤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
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其他股東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請求分配利潤并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
釋義:利潤分配應當以公司為被告。在一審的庭審辯論終結前,同一公司的其他股東,基于同一的分配方案請求利潤分配申請參加訴訟的,他們的訴訟地位不是第三人,而是共同原告。
第十四條
股東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有效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公司拒絕分配利潤且其關于無法執行決議的抗辯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公司按照決議載明的具體分配方案向股東分配利潤。
釋義: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對公司是有約束力的,公司是要執行的,決議是公司決策的重要形式。
第十五條
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除外。
釋義:分配方案是要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才會產生法律效力。才會后的法院支持,但是有濫用股權行為,給其他股東在成損失,法院可支持。
第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因繼承發生變化時,其他股東主張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釋義:保護股東繼承人的股東繼受權利,不因繼承發生股權轉讓和收購,除非公司章程或股東有明確約定。
第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不同意的股東不購買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視為同意轉讓。
釋義:主體僅為有限責任公司,在向股東外的人轉讓股權,須書面或者用能夠確認的送達方式告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如果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須購買將要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換句話說,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就要購買,不購買就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主張轉讓股東應當向其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轉讓股權的同等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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