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4-5-26) / 已閱12903次
軟件著作權登記
在律師實務中,總遇到這樣一些問題。有的公司軟件著作權被侵權了,還是小心翼翼地咨詢律師,我們能不能起訴他們,可是我們的軟件沒有登記呀。有的公司侵犯了其他公司的著作權還理直氣壯,怕什么?他們的軟件沒有登記的。大多數的人對軟件登記非常的不理解,登記干什么?有什么用呢?本文將介紹軟件著作權登記,軟件著作權登記有什么意義。
一、軟件著作權登記登記的是什么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軟件著作權登記、軟件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和轉讓合同登記。”根據該條規定軟件著作權登記是:1、軟件著作權,2、軟件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3、軟件專有轉讓合同。也可以歸為兩類,著作權登記和合同登記,本文只探討軟件著作權登記。
二、軟件著作權是不是必須登記
我們查詢相關的法規,對照新舊法規,可以看到了兩種完全相反的意見。
1、登記是軟件著作權獲得行政和法律保護的前提
根據1991頒布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軟件著作權的登記,是根據本條例提出軟件權利糾紛行政處理或者訴訟的前提。”該規定很沒有道理,沒有登記的軟件就不受行政保護,甚至被侵權了,向法院提起訴訟都不可以。雖然不明說軟件一定要登記才受到法律的保護,實際上就將沒有登記的軟件置之法律保護之外,可以認為軟件著作權登記帶有一定的強制性。
這個條例在199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幾個問題的通知》否定了一半。該解釋第三條規定:“……凡當事人以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提起訴訟的,經審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無論其軟件是否經過有關部門登記,人民法院均應予以受理。”如果軟件被侵權了,即使沒有登記,我們還是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的。
這個條例現在已經被2002年頒布的新條例給廢止了,該規定已經失去了法律效力。
2、軟件著作權是否登記完全取決于自愿
根據2002年頒布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七條規定:“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辦理登記。軟件登記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該條規定的是“可以”,可見軟件著作權登記不是強制的。是否登記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自愿。
3、軟件著作權登記與取得著作權沒有任何的關系
大家最關心的還是軟件著作權問題,軟件如果不登記可以取得著作權嗎?這個疑問在《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有明確的解答,該條例第五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所開發的軟件,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
關于著作權的取得在各國立法中主要有兩種做法:1、自動取得制度,2、注冊取得制度。我國采用的是自動取得制度。自動取得制度,以作品的完成時間作為著作權取得的時間界限,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權,不需要履行任何的手續。完成并不要求是全部完成,如果是部分完成則對完成的部分享有著作權。《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五條規定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條理享有著作權正是自動取得制度的體現。
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到這樣的結論:軟件著作權登記并不是軟件取得著作權的前提條件,軟件只要完成(包含部分完成)即自動享有著作權,受法律的保護,軟件著作權是否經過登記與是否可以取得著作權沒有任何的關系。
三、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意義
軟件著作權登記以前的法律/法規規定更多的是體現是便于政府的行政管理,所以帶有強制的行政命令色彩。軟件著作權登記需要支付一定的登記費用的,而且登記的程序還是比較煩瑣的。現在著作權登記已經不再是強制的要求,但是著作權登記還是有一些現實的意義。本文作者還是建議進行登記,基于以下幾點理由:
1、作為軟件得到重點保護的依據
《國務院關于印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要規范和加強軟件著作權登記制度,鼓勵軟件著作權登記,并依據國家法律對已經登記的軟件予以重點保護。”
2、作為稅收優惠的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中對軟件產品的稅收優惠有詳細的規定。該通知并不要求強制登記,但是規定:“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計算機軟件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3、作為技術出資入股
《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計算機軟件可以作為高新技術出資入股,而且作價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達到35%。現在有的地方更規定軟件可以作價100%以技術出資的規定。不過一般都要求軟件著作權應當取得登記。
4、作為申請科技成果的依據
科學技術部關于印發《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的通知第八條規定:“辦理科技成果登記應當提交《科技成果登記表》及下列材料:(一)應用技術成果:相關的評價證明(鑒定證書或者鑒定報告、科技計劃項目驗收報告、行業準入證明、新產品證書等)和研制報告;或者知識產權證明(專利證書、植物品種權證書、軟件登記證書等)和用戶證明。”這里的登記可以理解為著作權的登記,其他部委也有類似規定,以軟件申請技術成果應當遞交軟件登記證書。
除此之外軟件著作權登記還有更為現實的意義,就是享有軟件著作權證明作用。軟件由一系列的代碼組成,稱為源代碼,其可以無限制的復制。軟件著作權所保護的是源代碼。一般認為誰持有源代碼,誰既是著作權人,由于源代碼的可復制性,不象復制紙質材料那樣,可以區分原始與復制件,假使源代碼保密不嚴,就很難區分著作權人。如果盡早進行著作權登記,取得《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這就是初步的權利證明。在發生軟件著作權爭議時,是主張軟件權利的有力武器,而要證明《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并非真正軟件著作權人,在舉證上具有相當難度。在進行軟件著作權貿易時,《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有利于交易的順利完成。
四、軟件著作權怎么登記
這個問題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里有詳細的規定,這里不進行討論。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先后頒布過兩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一個是1992由當時的機械電子工業部頒布的,一個是國家版權局于2002年頒布的,兩個都是有效的。一個是:“經國務院授權,機械電子工業部主管全國軟件著作權登記管理工作。”一個規定:“國家版權局主管全國軟件著作權登記管理工作。國家版權局認定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為軟件登記機構。”根據2002年〈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國家版權局管理著作權登記管理。
2000信息產業部頒布了《軟件產品管理辦法》也規定了軟件登記,這個登記不是軟件著作權登記,這個登記機關是各省的信息產業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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