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玉玲 ]——(2004-5-27) / 已閱34822次
未成年人的法律誤區
張玉玲
未成年人誤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是件讓人痛心的事,可人們在分析其原因時,總愛善意地將過錯歸結到社會、家庭、學校對未成年人的不良影響上。而未成年人內在的原因往往被忽視。未成年人道德的扭曲和對法律認識的誤區是其墮落的內因,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未成年人的法律誤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誤區之一:我未成年我怕誰
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未成年人在社會中屬于弱勢群體,因此國家和社會對未成年人給予了特別的保護,如設立監護、制定未成年人保護法等。這就使一些人產生錯覺:好像不滿十八歲便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甚至認為年青人犯錯誤上帝都會原諒。果真如此嗎?我們看一下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吧。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詐、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該法條告訴我們兩點:首先,我國規定的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是十四歲,而不是十八歲。其次,十六歲以上的人對其所犯的罪行均應承擔責任。十四歲至十六歲之間的人對故意殺人等嚴重刑事案件應負刑事責任。
從實踐來看,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呈上升趨勢。以下是某縣看守所統計表;
年份(年) 在押人數(人) 占總在押人數比例(%)
1999 21 4.19
2000 26 5.2
2001 32 6.2
2002 36 7.5
2003 44 8.56
(表中為十八歲以下的在押人數)
而在押的很多未成年人法律知識匱乏、責任感淡薄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除刑事責任外,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失,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若未成年人無財產賠償的,應由他的監護人即父母賠償。
誤區之二:讀書人的事能算偷嗎?
這是孔己已老先生的名言。沒想到在今天的某些校園中出了很多孔老先生的嫡傳弟子,正在用這句話“寬以待己”。
孔老先生當年認為自己不是偷的理由有兩個:一是讀書人的事,不能用偷這個詞;另外偷的是“書”,不是別的財產,因此不能用偷。那到底什么是偷呢?偷是通俗的說法,法律稱為盜竊。我國刑法規定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便是盜竊行為。從該規定可以看出盜竊是一種秘密竊取的行為,無論是誰都不應該從事這些行為,讀書人(學生)也不行。公私財產應包括書籍,還就包括鋼筆、文具盒、隨身聽等其他文具和學習用品。現代法學理論甚至認為沒有財產價值或者價值很小,但對物主具有精神上的特殊意義,法律也是保護的。如親屬的遺照、紀念品等等,對這些物品進行竊取也構成盜竊。可見,孔老先生若對現代法學理論有所了解,再也不會說得那么理直氣壯了。
生活中可能有些人因為盜竊的數額較小、年齡較小沒有承擔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但這并不是說他沒有盜竊行為。雖然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依然要受到道德與輿論的譴責。另外,從犯罪心理學來看,盜竊是一種可以成癮的行為,生活中被稱為小偷小摸的習慣,一旦養成了這一習慣再想改掉是很難的,就像吸煙、賭博一樣。
誤區之三:不偷不搶不犯法。
生活中有些未成年人認為我只要不偷不搶,便不違法,用不著學法、知法。真是這樣嗎?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某市110報警中心在某天夜里九點半至十點半期間,突然接到100多個騷擾電話,嚴重干擾了正常的辦公出警。第二天夜晚依然如上。經過慎密的偵察,原來是該市一個中專學校為了方便學生打電話,讓郵電局在學生寢室中安裝了磁卡電話,學生下夜自習后無所事事,便打緊急號碼消遣。可這一行為已經造成嚴重后果,經過調查,公安部門對情節嚴重的學生進行了治安處罰。從這一案例中可以看出很多學生在打電話時,并沒有危害社會的惡意,僅僅是出于好奇,但其行為卻嚴重干擾了社會的秩序,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
日常生活中,我們往往從狹義上理解了法的概念,把法理解成了刑事法律,認為只要不犯罪便不違法。這是大錯特錯的。我國的法律從其效力及制定機關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個主要層次:首先效力最高的是憲法;其次是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等等;再次是行政法規。這些是我國最主要的法律類別。其中刑法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而絕大部分調整人們生活其他方面的法律也應該得到遵守。在未成年人領域中有很多專門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
這些法律的針對性很強,應得到未成年人的遵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分為一般不良行為與嚴重不良行為。該法第十四條規定了未成年人的曠課、夜不歸宿等九大類一般不良行為。并規定一般不良行為不構成違法,但已經嚴重危害了家庭、學校的安定與秩序,嚴重違背了社會道德的要求。因此是要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和紀律的制裁。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了糾集他人結伙滋事,擾亂治安等九大類嚴重不良行為。并規定嚴重不良行為已構成了違法行為,不只是受到道德與紀律的約束,而是應該受到諸如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法律制裁,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可見那種認為只要是不偷不搶便不違法的觀點是非常狹隘的。
有些未成年人可能會問,法律規定的那么多、那么細,我又不是學法律的,我怎么知道它是怎么規定的呢?其實這也不難。一方面我們應該努力去學習、了解法律,做一個學法、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另外,社會對人們和為的評價分為道德評價與法律評價,且兩者是緊密聯系的。一般來說,違反道德的行為不一定是違法行為,但違法行為應該是違反道德的行為。法律是一個人行為的底線,如若突破便會受到法律的嚴懲。而道德的違反雖不至于受到法律的處罰,但也要受到人們輿論的譴責,生活中絕大部分行為都是靠道德來作出評價的。一個行為若不符合道德的要求,便是不應該做的,更不要說它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了。反過來說你的行為只要是符合道德的要求,你就不須要考慮法律的規定。
法律是懲惡揚善的利器,但掌握、運用這一法律的武器須要每一位未成年人學法、知法、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