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藍敏強 ]——(2004-5-27) / 已閱11309次
當前人民法院基層建設存在的
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 藍敏強
一、人民法院干警職業道德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由于改革策開放負效應和社會上不正之風的影響,法院干警隊伍中與職業道德相悖的消極腐敗現象及違法違紀問題時有發生,有的問題社會上反映強烈。個別干警思想意志頹廢,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個人主義思想嚴重。有的干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為不端,形象不佳;有的特權思想嚴重,工作作風粗暴。這些現象相對而言是發生在少數干警身上,卻嚴重影響了法院干警形象和聲譽。削弱了法院干警的戰斗力。上述現象的發生主要有以下幾種原因:
1、有關法官職業道德建設的理論研究滯后。長期以來,法官職業道德的培養只是以政治思想工作的形式體現出來,被看作是一項上級對下級,領導與被領導進行的教育活動,沒有把法官職業道德建設當作一門管理科學提出來。教育灌輸的除了一些馬列主義等大道理之外。沒有系統的與審判工作聯系起來的教育內容。
2、法官職業道德建設培養的目標不明確。在實踐中,對法官思想素質方面的要求,沒有區別于其他職業的核心內容和本質特點。目標不明確,教育培養的活動圍繞實用的目的轉,而不是針對培養的目標有步驟地進行。
3、重視程度不夠。目前在法院基層建設中,職業道德建設年年提,但在實際培養中卻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由于培養法官職業道德的工作難度大,見效周期長,成果表現不直接,自然難以引起重視。這項工作往往又被認為是屬于務虛工作,可抓可不抓,不如業務培訓、監督管理工作,容易抓牢、抓實,出成效,以致于把職業道德建設放到一邊,即便有計劃,也是一紙空文。
4、教育方法不妥當。目前進行的法官職業道德建設,只是一味地組織學習理論和制度,受教育者記筆記,在年度考核中只是檢查學習筆記的多少來定是否達標,令人感到枯躁乏味,以致于大家失去了興趣。教育過程中還存在“重他律,輕自律”的問題,試圖用監督、強制、處理的方法解決思想認識的問題。
二、在制度建設上存在的突出問題
長期以來,我國法官制度沿襲前蘇聯的一些做法,在制度建設上一直沒有擺脫這種模式的影響,導致司法不夠獨立,影響了司法公正,損害了司法權威。主要原因有:
1、法院的人、財、物從屬和依賴于地方行政機關,現行的制度使法院的工作人員從領導的配備到一般工作人員的進出,均由地方行政機關任命、審批、把關。法院從基本建設到法官工資、福利均由地方財政拔付,基層法院有求于地方行政機關。領導又是地方從政治需要的角度配備,因而在審理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時,不得不考慮對法院的影響,無形中助長了地方保護主義。影響了司法公正,損害了司法權威。
2、在監督制度上,黨委領導和人大監督經常異化成領導得個人意志,容易引發司法不公;法律監督機關(人大、檢察機關)和社會監督(新聞媒體)對法院審判活動進行事前監督,往往左右法院判決,容易導致司法不公。
3、法院內部審判管理的行政化模式,也影響公正和效率。如把法官混同于一般行政人員進行管理,甚至考試錄用也按公務員要求進行。法院內部的審批、匯報制度就是行政管理模式的延伸,這種制度影響審判效率。上、下級之間的水平差異、認識差異,影響裁判結果,不利于法官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
三、法院物質建設存在的問題
當前法院的物質建設嚴重滯后,辦公場所,審判場所,辦公設備,交通工具的配備離現代化辦公條件有很大距離,嚴重影響了法院審判工作效率。由于工作條件差,干警工作積極性難以提高,不利于培養法官的榮譽感。各種裝備落后,也不利于樹立司法權威。主要原因:
1、法院基本建設依靠地方財政拔款,各地方財政收入不一,拔付的費用也不一。我市大部分縣區的財政狀況可以說仍是“吃飯財政”,無法保證用充足的資金投入到機關建設上來。況且法院工作對地方經濟建設不能帶來明顯的效果,地方財政不可能在資金上向法院傾斜,法院的基本建設相對來說就越來越落后。有的基層法院為了改善辦公、審判條件,不得不將審判、辦公樓的臨街面開發成店鋪出售,以彌補資金不足。法院審判樓辦公樓下有時裝店、有餐館、有雜貨鋪,還有美容、按摩室,極不莊嚴。嚴重損害了法院的形象。
2、法院經費得不到保障,使法院存在重經濟效益,輕審判工作的現象。由于經費拔付不足,法院為保證正常的運轉及法官福利,普遍重視訴訟費、罰沒款的收取。出現了法院干警聯系案源,拉案辦的現象,目的是為了收取訴訟費。這樣,必然會導致案件質量下降,引發不良社會反映。各地方政府為減輕財政壓力,往往采取按比例分成的方法鼓勵多收費、多罰款,這樣無形之中助長了亂收費、亂罰款。對審判工作的社會效果產生了極為不利的影響,不利于樹立司法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