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松年 ]——(2000-11-24) / 已閱41821次
為了緩解行政強制措施在實施時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可能帶來的沖擊或侵害,建立擔保制度是十分必要的。1986年頒布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對須給予拘留處罰的人,可以用提供保證金或擔保人的辦法暫緩拘留直至其行使訴權完畢再作處理的辦法,是行政處罰中實行擔保制度的良好開端。可以作為一項普遍采用的制度推而廣之。
建立擔保制度的好處,是在很多方面,可以為行政機關的調查取證提代必要時間、而又不致直接影響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另一方面是保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有一定時間來順利行使其申請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它是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在實施行政處罰或強制措施時的良好緩沖劑。
裁執分離
行政處罰的執行,在我國最突出的是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與接受罰款的機構之間的關系。縱觀世界各國,除極個別特殊情況外,作出罰款的機構與收受罰款的機構幾乎都是分離的。我國則是自罰自收。這樣做也許便于執行,但后果已是有目共睹。罰款的性質被改變了,成了某些機關甚至個人的經濟來源,因而在某些地方和某些領域已演變為公害。有同志指出,這是一種腐敗行為,我們應象反腐敗一樣反對它。這種認識無疑是正確的。改正之道,一是要加強教育,二是建立裁執分離的制度。履行處罰職責的積極性,絕不能依靠罰款分成來刺激,否則必將使該機關墮落。
法律責任
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追究法律責任的一種形式。而如果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處罰職務時違法,當然也應追究其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無非是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兩類。行政責任主要是行政處分,筆者贊成對公務員追究行政責任,不應有罰款的規定。追究行政責任的關鍵在于將各種應予處分的違法行為規定具體、明確,使追究責任成為可能。至于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貪污受賄或玩忽職守,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應通過法定程序追訴。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①A羅豪才主編《行政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9年7月版第156頁。
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中國卓越出版社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265頁。
②A胡建淼主編《行政法教程》,杭州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154頁。
楊海坤《中國行政法基本理論》,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381頁。
③A應松年、朱維究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180頁沒有“尚未構成犯罪”;在另一著作中,如應松年主編《行政行為法》,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60頁卻有“尚不構成犯罪。”
④A李培傳主編《中國社會主義立法的理論與實踐》,中國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197頁。
①B參見奧地利行政處罰法。
②B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了兩個以上法律法規,處理上有幾種意見:一是兩個以上主管機關各自處罰;二是兩個機關協商,只罰一次,由規定較重處罰的主管機關處罰;三是首先發現的機關處罰。
①C南博方《日本行政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86頁。
②C王名揚《法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168頁。
③C南博方《日本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86頁。
①D《行政立法研究組考察團赴意大利、瑞士考察報告》見《行政法學研究》1993年第4期第50頁。
②D陳興良《論行政處罰與刑罰的關系》,《中國法學》1992年第4期第257頁。
③D已經有關于行政處罰程序的規范,如《違反水法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1990年8月15日水利部令第3號發布),《國務院衛生檢疫行政處罰程序規則》(1990年11月8日衛生部令第7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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