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輝 ]——(2004-6-4) / 已閱22271次
關于違憲審查的問題:本人所持的觀點也是完全贊同的,本人認為在全國人大下設憲法法院或憲法監督委員會作為違憲審查機構是較為合理的,原因一是憲法制定的要求的嚴格性遠遠超過其他具體法律,因此設置這樣一個機構能夠進一步鞏固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的地位;二是這樣做不僅可以解決人大及其常委會就有關違憲審查不作為的問題(到目前為止我們沒有看到過一件),更有利于解決就有關憲法解釋權歸屬的問題,從而達到保護公民權利、維護憲法尊嚴的目的。同時我們應該清醒的認出正是由違憲審查第一案——“三博士上書”孫志剛案未能引起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視,以及有關違憲審查制度的不健全,注定我們要在違憲審查的路上有很長的路要走。
三、 憲法私法化的批判
1、 憲法私法化理論的形成
從 “‘所謂的憲法私法化,是不同于前面所提到的憲法司法化的另一個概念,其含義是作為公法的憲法在私法領域內的直接適用’”[4] 定義可以看出 ,有關憲法私法化的在定義上是沒有一個獨立概念標準的,它是靠比較、引用、套用其他相關的法律語言組合而成。因此我們可以說這一理論的形成是在其他理論基礎上的一個延伸,這種延伸使得它必須借助于其他的理論才能站立。
2、 憲法私法化的否定
鑒于憲法私法化這一理論的形成依據,我們可以從中發現很多值得懷疑的問題。
(1) 把憲法作為公法看待。從前面有法的劃分我們得知,有關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是對于普通法的一種劃分方法,憲法是根本法,是高于普通法的母法,不存在是公法還是私法的問題,因此把憲法作為公法是不正確的。
(2) 公法可以作為私法適用。雖然就有關公法、私法的劃分,我們不能過于絕對化(引用江平教授的話說,即關于公私法劃分我們不可能劃分的純而又純,畢竟公私法有很多方面是劃分不開的),但關于公法直接適用于私法領域的設想,似乎是對先賢們關于公私法劃分所作努力的一種否定,既然可以直接適用,那么關于公私法劃分與否又有多大的意義呢?
(3) 憲法法可以適用在私法領域,即是說憲法可以象私法那樣調整公民之間的相互關系。當然這種邏輯是不會被眾人接受的,其原因就在于作為國家根本性的法,憲法僅僅是綱領性、概括性的社會契約,有關公民之間利益關系的調節應有從其綱領性、概括性條文中分劃出的具體的法律來進行,而有能直接用其進行調節。
3、 憲法私法化的危害
如果說憲法司法化問題在實際操作中由于處理不當會引一定的社會問題,那么我們敢肯定連立論都站不住腳的憲法私法化問題所帶來的社會危害更是顯而易見的。
危害之一:導致權利的濫用。由于憲法有著很強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因此它所規定的基本權利范圍彈性較大,如果直接適用于公民之間,很可能會出現當事人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舍棄具體的法律規定的具體利益,而追求根本法所能體現最大的利益,從而使得個人權利濫用有了保障。
危害之二:造成法體系的混亂。任何具體的法律規范都是憲法基本原則和憲法精神的具體表現,任何違背憲法宗旨的法律都是無效的。憲法私法化容易造成憲法和具體法律在適用時相沖突,即在兩者都可調整的情況,按照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則公民間的任何關系都可由憲法調整,而這樣以來就使得具體法律失去了原有意義,而憲法則得到了無限的膨脹,從而造成法體系的混亂。
危害之三:玷污憲法的威嚴。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是一切具體法律的來源,其調整的是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之間的整體社會關系,倘若用其直接調整于公民之間的利益關系,則有辱其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尊嚴,使其喪失最高法效力的威嚴。
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憲法私法化理論思想雖在一定意義上具有一定的創新性,但由于這一理論是建立在一個不夠嚴謹的相關理論的基礎上,因此其可靠性和嚴密性就就很值得我們懷疑,其成立的正確與否由此可見一斑。
四、 當前急需解決的憲法問題
承前言列舉案件,我們認識到有關憲法問題在近年似乎有愈來愈多之勢。因此就有關法治社會的變革問題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關注,即中國社會形態已由刑法階段向民法階段轉變,改為由民法向憲法階段轉變,這一轉變足以說明我們開始步入了真正意義上的法治社會,以憲政治國。
當前所要做的工作就是:
1、 如何確保憲政的實施。憲政是以民主、法治、人權為原則的政治體系,憲政問題不解決所有有關憲法的問題的論斷只能是一場空談。
2、 如何健全違憲審查制度。憲法監督是維護憲法尊嚴,保障公民權利的最有效的途徑,也是把憲法由“死憲”向“活憲”轉變的關鍵所在,因此有關制度的建立是大勢所趨。
3、 如何明確憲法解釋權限歸屬。憲法的解釋關系憲法的完整性和穩定性,如何在解釋中保障其作為根本法的最高效力,是有關憲法解釋主體爭議的焦點所在,這一問題解決的同時也有助于憲法適用問題的解決。
五、 總結
學術的思想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動力來源,對我們剛剛步入法治化的國家來說,由于相關體制的不健全,有關憲法問題的產生有其必然性,但有關的問題的解決僅僅依靠學術的爭論或法學家單方面的努力是遠遠不夠的,因此我們呼吁國家有關部門能夠認真履行其職責,重視有關法治問題的社會影響力及現實意義,以便讓有價值的法學思想與現實社會更好的接合。
后記
憑借著淺薄的法學知識和簡單的法學思想,本人有幸完成本文寫作。本論文純屬個人觀點,錯誤之處在所難免,懇請有關專家學者給予批評指正,本人將感謝不盡。同時感謝中國政法大學蔡定劍教授為本篇論文的創作提供思想源泉。
本文參考書目:
[1] [2] 莫江平主編,《中國憲法學》,法律出版社,2001版;
[3][4] 童之偉-憲法司法適用研究中的幾個問題,《憲法研究》(第一卷)法官出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繼續教育學院03級專升本 11班
楊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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