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正席 ]——(2004-6-4) / 已閱10989次
正確區分搶劫罪與尋釁滋事罪中的強拿硬要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搶劫罪與尋釁滋事罪中的強拿硬要行為有許多相似之處,比如行為人都有可能非法占有他人財物 ,都有可能使用一定的暴力、脅迫等方法,都有可能在客觀上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等。但兩罪仍有本質區別,應當按照兩罪的構成要件,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正確把握行為的特征,準確界定兩罪的界限,如果界限不清,則可能導致定罪量刑出現畸重畸輕的結果。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把握。
一、正確把握兩罪,兩者在犯罪地點有所不同。“強拿硬要”屬尋釁滋事,侵害的客體為社會公共秩序,因此其犯罪地點均為公共場所,行為表現為公然藐視法紀,當眾撒野,在公共場所以強制方法隨意拿要他人財物,除被害人外,其他在場人人身一般未被施予暴力或暴力威脅,他們看見與否均不影響“強拿硬要”行為人對其犯罪行為的實施。搶劫侵害的客體則為公民的人身權和公私財產權,其犯罪地點多發生在偏僻處所,如鄉村小道、無人小巷等,搶劫屬秘密行為,通常不為他人知曉,偶爾雖發生在公共場所,但被害人周圍的其他人一般未能發現搶劫行為或雖發現但人身均受到了暴力控制而無法制止搶劫行為,搶劫行為人不希望其搶劫行為被他人所見。
二、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強拿硬要”的主觀故意表現為蓄意生事、尋求刺激、挑釁社會,強拿硬要行為只是尋釁滋事的方式之一,所以,耍弄威風是其主要目的,而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屬從屬目的,且多被作為尋釁手段,居次要地位。搶劫的主觀故意表現為以暴力控制或暴力威脅來占有他人財物,因此,占有他人財物才是其唯一目的,而暴力控制或暴力威脅則被作為手段,居次要地位。
三、審查犯罪嫌疑人客觀方面的具體表現。首先,強制占有公私財物的強制程度不同,“強拿硬要”一般只有輕微的暴力或暴力威脅,基本沒有兇器,被害人可以反抗或求救,通常不致有重傷或死亡危險;搶劫的暴力或暴力威脅較大,有時也可能使用麻醉等方法,經常有兇器,被害人一般無法反抗,反抗則有重傷或死亡的危險。其次,占有公私財物的目標數額不同,“強拿硬要”一般只是“小拿小要”,有時能獲得更多財物而無意獲取;搶劫則以最大限度地獲取財物為目標,作案現場能獲得的財物基本不會放棄。最后,從作案人與被害人的關系看,“強拿硬要”作案人可能與被害人認識,也可能不認識,如果不認識,被害人一般也可以通過各種途徑了解到作案人的情況;搶劫行為人與被害人則基本陌生,被害人通常無法得知作案人的情況。
(睢寧縣人民法院 黃正席 魏志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