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耀中 ]——(2004-6-4) / 已閱9819次
山墻倒塌砸死母子倆 對不作為行為人行為該如何定性 關鍵看行為人主觀上是過失還是故意
夏耀中 馬玲
案情:毛某有一處廢棄的三間土墻房宅。2003年6月,王某把房頂拆掉,將拆下的27根椽子賣給陳某。于是這處房宅就只剩下四面墻體。2003年雨水較多,5米多高的西山墻已向旁邊的一條公共通道微微傾斜。公共通道的西邊就是李某(女,42歲)家。村民們經常要從通道經過,許多人都找到毛某讓其扒掉山墻,以免墻倒傷人。而毛某對周圍鄰居蓋房將地基提高以及李某的丈夫將兩家之間的公共通道墊高的事情一直耿耿于懷,于是便以腰腿疼為由拒絕扒掉山墻,甚至多次對勸告他的村民及村干部說:“砸死誰誰倒霉”。2003年7月21日凌晨3時左右,西山墻突然倒塌砸向西邊的公共通道,并砸倒了李某的東間臥室,將在其中睡覺的李某及李某5歲的兒子砸死。
分歧意見:對于毛某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存在如下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毛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墻倒傷人屬意外事件。理由是:當年雨水較多,土坯墻經雨水浸泡發生倒塌是行為人不能預料的。即:行為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毛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毛某對屬于自己的房宅存在管理上的過失,主觀上應該是疏忽大意,即行為人應當預見到危害結果的發生而沒有預見到,客觀上造成了李某母子二人的死亡,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
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毛某的房屋山墻已向公共通道傾斜,山墻高達5米多,村民們生產生活,小學生上學放學都要從這里經過,即可能倒塌的山墻已嚴重危及到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安全。主觀上存在過失,客觀上造成了兩人死亡的嚴重后果,符合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第四種意見認為毛某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筆者同意第四種意見,認為毛某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現分析如下:
首先,從本罪侵犯的客體來看,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本案中,毛某山墻旁邊緊挨公共通道,山墻又高達5米多,且村民每天要從這里經過。可能倒塌的山墻何時會倒塌,是否會傷到路人和鄰居以及會傷到多少人都是不確定的,可見已經危害到了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安全。
其次,從本罪的客觀方面來看,毛某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行為分為作為和不作為。所謂不作為是指行為人負有刑法要求必須履行的某種特定的義務,能夠履行而沒有履行的行為。在這里毛某所負有的義務就是消除他所擁有的房屋給他人的生命安全帶來的危害。毛某之所以負有此項義務,是因為:一、房子是毛某的;二、危害的產生是由于毛某之前折除房屋頂蓋的先行行為而引起的。由于自己的行為而引起刑法所保護的某種社會關系處于危險狀態,行為人負有采取有效措施來排除這種危險或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特定義務。如果不履行這種義務,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就是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犯罪。毛某拒不拆墻的行為正是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再次,從本罪的主觀方面來看,毛某具有犯罪的故意。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從本案來看,毛某主觀上應屬間接故意。所謂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本案中,從毛某的身份來看,他是一個在農村生活幾十年的正常人,他具備這方面的認識能力。從村民多次對他的勸告和他的語言中可以看出,他已經具備了這種認識:自家山墻很可能會倒塌,倒塌很可能會傷及路人和鄰居。可見毛某系明知。但毛某沒有采取任何措施來防止或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而無論這種措施是否能夠防止或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這充分說明,毛某主觀上對危害結果的發生采取了放任的態度。究其思想根源是對周圍鄰居蓋房子時將地基提高,和李某的丈夫將兩家之間公共通道的路面墊高,以致影響毛某家的排水這些事情心懷不滿。正是由于這種不滿的心理,使毛某對危害結果采取了放任態度。這種放任態度是最直接的表現就是毛某多次對他人說“砸死誰誰倒霉”這句話。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毛某作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符合本罪的主體構成要件。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毛某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兩人死亡的嚴重后果是從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