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文杰 ]——(2018-7-15) / 已閱14639次
故意殺人案受害人家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
償項目和數額淺析
河南良仁律師事務所 朱文杰律師15090204668
故意殺人案受害人家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項目和數額因法律解釋規定的模糊導致各地法院判決不一,差別巨大,導致同案不同判,嚴重損害了法律的權威與尊嚴,筆者在代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這一問題,現與大家共饗。
《刑事訴訟法》第101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55條規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經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河南法院對故意殺人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支持項目少、賠償標準低。
以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2017)豫10刑初26號判決書為例,僅判決葬費22960元、交通費600元,共計23560元。
這就是殺死一個人需要殺人者支付的賠償數額?感覺這個標準既不符合法律弘揚公平正義的本質,又不符合社會現實。我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到 一份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2017)閩07刑初4號判決書和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2017)浙10刑初62號判決書,前者支持了喪葬費29359.50元、死亡賠償金275860元(13793元/年×20年)、被扶養人林某1的生活費97681.50元(11961元/年×16年4個月÷2人)、親屬處理喪葬事宜產生的誤工費以3人7天計算為2632.98元、交通費1000元,共計人民幣406533.98元。后者支持了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交通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5萬元。
我國是統一的法制國家,各省法院適用相同的法律、司法解釋,同案不同判導致結果天壤之別,我覺得國家應盡快出臺司法解釋進行釋明,避免這種現象繼續發生。
筆者觀點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明確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本條司法解釋第二款明確說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等”字就說明了除喪葬費以外的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實際產生的費用,比如死亡賠償金、贍養費、撫養費、交通費、處理喪事的誤工費等,一個“等”字賦予了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判決的自由裁量權,以維護公平正義平衡需要。
一部分法官曲解司法解釋,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故意曲解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顯然違反司法解釋的本意。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賠償結果應當與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判決結果相一致!這是司法的平衡原則決定的,即不管通過哪種途徑,受害人家屬都能得到一樣多的賠償!而判決結果僅判決喪葬費嚴重違反了這一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 規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
而在刑事判決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也不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往往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判決的,“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本解釋第17條)
如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部分僅能得到喪葬費,而刑事判決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則能得到“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請問誰還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顯然僅判決喪葬費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法官對法律的曲解。
三、大量現行有效法律規定刑事責任不影響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4條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第十六條規定“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新的《民法總則》第187條規定“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
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本意并不是要以刑事懲罰代替民事賠償,民事賠償就是賠償給受害人家屬帶來的物質損失,應當包括人口減少導致的經濟損失即死亡賠償金,又稱死亡補償費,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給其近親屬所造成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
故意殺人案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大量存在的這種判決結果失衡現象亟待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