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順保 ]——(2004-6-4) / 已閱8612次
我國當前影響獨立審判的原因與對策
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 周順保
一、我國當前影響獨立審判的原因
盡管獨立審判原則在我國被確立已有40多年的歷史,但這一原則在實施中還存在諸多問題,以致影響了審判的獨立性,影響了司法的公正。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一)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干擾了獨立審判的實行。由于人民法院的憲法地位未得到真正落實(與同級政府平行),法院的人、財、物都由地方黨委、政府控制管理,上級法院只對下級法院進行業務上的指導監督。由于人、財、物受地方控制,不可避免地會存在“端人碗、受人管”的問題,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動中很難拋開地方利益,導致司法權的地方化。有些黨政機關的負責人法治觀念不強,存在特權思想和家長制作風,把法院當作其一個下屬部門看待,要求法院千方百計維護本地當事人的利益,當法院的做法不合其意時,便百般刁難,甚至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干預案件的審理,強令法院作出于法相悖的裁判。另外,法院在執法中還要受來自社會不良風氣、群眾輿論和部分新聞媒體的不當報道等各方面的壓力,甚至還要時時面對形形色色的暴力抗法事件。據不完全統計,江西法院系統自1998年以來共遇到各類暴力抗法事件700多起,350名干警被毆打,至少有38臺車輛被損毀,人民法院的執法環境不容樂觀。在這樣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難以超脫地做到獨立審判,以致影響了司法的公正。
(二)審判權的分散破壞了審判權的專屬行使。人民法院獨立審判的原則要求審判權由人民法院專屬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得擁有和行使,但在實踐中,人民法院的這一專屬權力受到了侵犯。比如,個別地方的黨政領導機關或領導人,授意或強令法院就某個案件作出某種判決,實質上就是對審判權的侵犯。又如79年刑訴法規定的免予起訴制度,賦予了檢察機關對有罪但依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以免除刑罰的被告人免予起訴的權力,這種確認被告人有罪然后免予起訴的制度,實際上是未經法院審判即確定被告人有罪,顯然侵犯了人民法院的審判權。96年新刑訴法取消了這一制度,并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但新刑訴法同時規定了“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筆者認為這種“不起訴”也是在“有罪”前提下的,也是未經審判就確定被告人有罪的一種形式,也是對人民法院審判權的侵犯。另外,實踐中還有個別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出于各種目的,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把本應由法院審理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作為刑事案件辦理,也是對人民法院審判權的侵犯。
(三)人民法院傳統的審判機制制約了獨立審判的實行。人民法院獨立審判表現在具體案件上,就是獨任庭、合議庭對案件的審判,審判委員會雖然也是審判組織,但在現行工作機制下,它只判而不審,筆者認為這是一個不完整的審判組織,或者說其行使的是不完整的審判權。就獨任庭、合議庭審判案件來說,長期以來,由于對審判工作的特性認識不夠,一直沿用行政管理的方式管理審判活動,在案件審理中實行庭長、院長審批定案的做法。獨任庭、合議庭作出決定后,要層層報請庭長、院長審批,有的還要提交審判委員會研究,有的案件還要向上級法院請示。庭長、院長、審判委員會甚至上級法院不參與案件審理,卻要為案件的處理“把關”、“提出意見”,導致了“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不合理現象,這實際上是對審判組織的獨立審判權的分割,破壞了獨立審判原則,影響了審判組織的積極性,使得在案件的處理上權責不分,影響了辦案的質量和效率。另外,人民法院傳統的審判方式也影響了獨立審判的執行,特別是有些法院和法官不會指導當事人舉證、質證,過多地承擔了調查取證的任務,庭前過多地接觸當事人,甚至先入為主,以至于不能保持中立地位,作出有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裁判?上驳氖,現在法院改革的力度越來越大,特別是審判方式和審判管理機制的改革,已經取得了實際效果,許多地方通過還權于審判組織,使獨立審判原則得到了實際執行。但是,在如何規范審判組織與院長、庭長和審判委員會的關系方面,仍然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四)法官的素質不適應獨立審判的需要。法官是審判組織的最小構成單位,每個審判組織,都是由法官組成的,因此,審判組織能否做到獨立審判,法官的素質是關健。而目前我國法官數量過多,且整體素質不高,以江西法院為例,雖然法官大專以上學歷的占到了80%以上,但許多法官的學歷是進法院后參加業大學習而得到的,真正受到系統的高等法學教育的法官較少。許多法官是“半路出家”,最終也當上了法官。由于法院不能掌握進人問題,以致該進的進不來,不該進的退不了。特別是有些法官的政治素質不高,加之思想政治工作的松懈,一些法官在權勢、金錢、女色面前站不穩腳跟,被拉下水,成了某些人撈取非法利益的工具,敗壞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和聲譽。讓這樣的法官來行使審判權,獨立審判就很可能成為“水中花”、“鏡中月”。
二、保障法院依法獨立審判的對策
實踐獨立審判的憲法原則,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僅需要法院自身的努力,還需要社會各界的支持與配合;不僅要從改革審判工作運行機制上下功夫,還要從改革法院管理體制等方面做文章,為實現獨立審判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
(一)改革司法體制,實行法院系統的垂直領導。目前我國法院實行的是條塊結合的管理體制,法院在業務上受上級法院指導、監督,在工作中受同級黨委領導,在人、財、物上由地方黨政部門管理。在這種管理體制下,特別是在法院的人、財、物受制于地方黨政部門的情況下,要想實現人民法院獨立審判,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地方黨政機關和領導人的法治意識的高低以及人民法院嚴肅執法的堅定性和抗干擾能力的強弱。而事實上,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涉及到地方和部門利益時,不受干預、干擾的情形幾乎沒有;法院和法官在審理某些案件時,也不可能完全不考慮法院的人、財、物受制于人的實際,因而給審判工作帶來或多或少的不良影響,甚至會左右案件的裁判結果。因此,要確保人民法院獨立審判,必須落實人民法院的憲法地位,特別是在人、財、物的支配上,賦予法院更多、更大的權力,使其不致因某些方面受制于人而影響司法的獨立和公正。筆者認為,可以借鑒金融、技術監督等部門的機構體系,實行法院系統的垂直領導。這種體制可以較好地擺脫地方上對法院執法行為的不良影響,解決司法權地方化的問題,使人民法院更超脫地審判各類案件,特別是在牽涉地方利益時不會像以前那樣顧慮重重。同時,通過上級法院在人、財、物上的領導和業務上的指導、監督,也更有利于下級法院提高執法水平,改善執法條件。當然,即使實行了這種體制,人民法院也不可能完全不受地方的干預干擾,但人民法院在抵制這些干擾時腰桿會比以前硬,效果也會比以前好。
(二)改革審判方式和審判管理機制。要通過不斷深化審判方式改革,公開舉證、質證、認證,公開裁判理由和結果,確保一切案件都是在眾目睽睽之下,完全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處理,不受任何外來因素的干預。要理順審判組織之間的關系,特別是審判長與合議庭、院庭長、審判委員會的關系,既要保證審判組織的審判權,又要發揮好院庭長和審判委員會的監督指導職責。要確保不同審級之間的獨立,不論上下級法院之間的關系如何,其對案件的裁判都應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獨自作出,確保審判獨立。
(三)完善法官管理制度。法官管理的關健在于打破論資排輩的選人用人制度,建立一種能激發法官的責任心和工作積極性的優勝劣汰的機制,使優秀人才能脫穎而出,充分發揮其聰明才智。目前,在全國法院推行的審判長、獨任審判員選任制就是一種較好的法官管理制度。它通過嚴格的程序,把那些優秀法官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了其聰明才智。同時,通過對審判長實行動態的、能上能下的管理,也調動了其他法官的工作積極性,有利于在工作和學習中形成一種人人爭先、個個恐后的良好氛圍,從而提高法官的整體素質。只有法官的政治、業務素質提高了,其嚴格執法、公正裁判的能力和自覺性才能提高,從而才能確保司法的獨立和公正。
(四) 加強和規范監督機制。失去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完善有效的監督,是獨立審判原則得以實現的保障。對人民法院來說,監督不外乎兩種,即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就內部監督來說,當前最緊要的是加強審判流程各環節之間的監督,特別是下一環節對上一環節從審判質量和時限等方面的監督,并要把這種監督與獎懲嚴格掛起鉤來,使這種監督真正收到實效。要借改革審判方式、還權審判組織之機,實現院、庭長職能的轉變,由以前的忙于審批定案轉到以監督指導為主,依法履行對審判工作的監督職責,及時發現和糾正審判工作中的違法行為,為審判組織提供業務上的指導和咨詢服務。就外部監督來說,首先要規范各種外部監督的程序和方式,特別是權力機關的監督、檢察機關的監督和社會監督。以權力機關的監督為例,今年以來,江西省人大改變了對法院工作的監督方式,特別是在案件的批轉方面,改變了以前“多頭”批轉的做法,由內務司法委員會督查處統一辦理,增強了監督的嚴肅性和有效性,支持了法院依法獨立審判。在外部監督中,現在新聞媒體的報道不客觀,有的帶有明顯的傾向性,干擾了法院正常的審判工作。這有待于通過新聞立法來加以規范。在監督這個問題上,人們似乎只關心法院是否有違法行為,而不關心是否有干擾執法活動的行為。筆者認為這是不全面的監督。對法院的監督是對其執法活動的監督,不僅要監督法院是否有違法行為,是否做到了公正司法,也要監督是否有其他不當干預影響了法院的執法活動。要寓支持于監督中,通過有力的監督來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
(五)加強黨的領導。人民法院的性質和作用決定了其無論何時何地都必須置于黨的絕對領導之下,這也是確保獨立審判的最有力的保障。不論法院的組織體系如何改革,作為各級法院,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一切工作圍繞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來進行,確保法院工作不偏離方向。同時,要依靠黨的領導,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嚴懲各種暴力抗法事件,以黨的領導作為人民法院獨立審判的堅強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