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順保 ]——(2004-6-4) / 已閱8976次
實彈射擊訓練流彈傷人如何賠償
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 周順保
案情
原告李某,男,22歲,江西省吉水縣文峰鎮居民。
被告某銀行吉水縣支行。
第三人中國人民解放軍某武警部隊。
被告為訓練本單位的經濟民警,與第三人聯系實彈射擊使用其靶場,并按規定以每小時40元的靶場租費交納了80元的靶場使用費。射擊前,被告已派出了警戒,設置了警戒旗,搜索了靶場警戒區,但未將實彈射擊起止時間、危險區域及射擊場有關信息通知當地群眾。實彈射擊使用的是第三人提供的五六式半自動步槍,彈頭最大飛行距離約2千米。原告李某在距靶場1000余米的路上行走時,被飛來的一顆流彈擊中左大腿。經法醫鑒定:原告李某左大腿被子彈擊傷,屬輕傷甲級,醫療費按已實際支出審定。原告李某共用去醫療費用6000余元,并訴請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全部給付。
爭執焦點
被告辯稱:我行進行實彈射擊是按照公安部有關規定,履行了合法手續,一切行為沒有任何過錯。靶場設置不規范、不合理;靶場管理部門還將靶場作為營業性靶場,未防止在實彈射擊訓練中禁區外人員生命安全遭侵害,由此而造成的人身損害應由靶場管理部門負全責。第三人述稱:該靶場在我們管理期間,從未出現流彈傷人現象。原告李某因流彈致傷,我們沒有過錯,且損害事實與第三人的行為沒有因果聯系,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根據《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被告組織經警進行實彈射擊訓練,實際上是一項高度危險作業,被告雖然是以極其謹慎的態度進行的,但仍然有造成財產及早人的生命、健康受損害的危險。原告被實彈射擊訓練時的流彈擊中左大腿,這是損害事實,且此損害事實的產生與被告單位正在靶場進行實彈射擊這一行為有必然的因果聯系,這就具備了無過錯責任的兩個條件。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被告必須能證明這一損害是原告故意造成的,才不承擔賠償責任,而在本案中,原告在距靶場一千多米處被流彈擊中,根本不存在故意的可能,被告也沒有舉出損害是原告故意行為的證據。故法院應依法被告全部賠償原告醫療費等費用6000余元。
作為第三人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從侵僅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來說,首先第三人無過錯,其次損害事實與第三人的行為并沒有因果關系。且被告舉不出證據證明第三人有過錯。因此,法院判決第三人對原告不承擔賠償責任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