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莫龍 ]——(2018-8-11) / 已閱6142次
隨著我國的互聯網迅速發展,尤其是以掃碼支付的發展為最,掃碼支付給人們帶來了便捷,但同時也為犯罪帶來了培育的溫床。
目前在實務界出現很大的爭議,就是犯罪分子調換二維碼后怎樣定性?是定詐騙罪?還是定盜竊罪?各有各的理由,定詐騙罪的認為,犯罪分子調換二維碼后,引起了消費者支付的錯誤認識,即支付接受者發生偏差;認為構成盜竊罪的認為,調換行為實施者(即犯罪分子)通過調換二維碼,將本應該是支付接受者的財產,偷偷收到自己賬戶里,侵犯了支付接受者的財產權利。乍一聽好像都很有道理,也能站立住腳,但是通過分析,我們還是能夠發現,調換二維碼的本質還是盜竊,符合盜竊的構成要件。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得知,盜竊罪的構成要件為:
1、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2、為行為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行為人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據此,我們可以明確對調換二維碼的行為進行定性,犯罪分子通過調換支付接受者的二維碼,在支付接受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本屬于支付接受者的財產,通過調換的二維碼轉移到犯罪分子的自己的賬戶里,侵犯了支付接受者的財產權,且具有多次性,主觀上為直接故意,完全符合盜竊罪的構成,據此調換二維碼的行為應定為盜竊罪,而不是欺詐罪。
詐騙罪的構成和條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據此條文我們可知,詐騙罪的構成:
1、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作出財產處分,被害人處分財產后,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2、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3、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調換二維碼的行為,雖然有使消費者產生錯誤的認識,但并沒有導致消費者發生損失,只是讓接受支付者產生錯誤的認識,認為消費者支付已完成,但其實已經被犯罪分子的顛換行為轉移了接受的財產,即本應該直接進入支付接受者賬戶的財產,經過犯罪分子調換二維碼,進入了犯罪分子的賬戶,此行為相當于拿別人的銀行卡,去銀行取錢同樣是構成盜竊罪。
因為支付接受者并沒有被犯罪分子所欺騙,從而陷入錯誤的認識,只是自己并不知情,被犯罪分子調換了二維碼,符合盜竊罪構成。
綜上,我么可知,調換二維碼構成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