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盧慶波律師 ]——(2018-8-31) / 已閱10300次
盧慶波律師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的逐條解讀(三)
------本文系作為某保險公司保險法司法解釋四培訓講座文稿
作者:盧慶波高級合伙人律師/商事仲裁員/勞動人事仲裁員
單位: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東莞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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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于2018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8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盧慶波律師對該解釋分四節深度解讀,以供參考。
接上期
第九條在保險人以第三者為被告提起的代位求償權之訴中,第三者以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前已放棄對其請求賠償的權利為由進行抗辯,人民法院認定上述放棄行為合法有效,保險人就相應部分主張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就是否存在上述放棄情形提出詢問,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不能代位行使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請求返還相應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述情形仍同意承保的除外。
盧律師解讀:為什么會發生這樣的情況?一般發生于被保險人與第三人有合同關系的情況下,再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例如運輸合同。在運輸合同中,第三人與被保險人約定:限制保險人追償的條款。如果法院認定該條款有效,則不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提醒保險人:
(一)在訂立保險合同之前,對被保險人提出書面詢問:是否存在導致保險人不能追償的事由。法律給你一道防火墻,你不用,只能說作死。
(二)如被保險人主動提供運輸合同的,認真審查,看是否存在放棄權利的條款。按照規定,交了運輸合同(有放棄權利的條款)給你,而你不看,就當你是明知了,要賠!
第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獲得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情況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達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險人已經從保險人處獲賠的范圍內又向被保險人作出賠償,保險人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險人就相應保險金主張被保險人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保險人獲得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情況已經通知到第三者,第三者又向被保險人作出賠償,保險人主張代位行使請求賠償的權利,第三者以其已經向被保險人賠償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盧律師解讀:
本條主要解決:被保險人重復賠償的問題,即被保險人獲得保險人賠償后,第三者仍向被保險人作出重復賠償的情況下,對保險人的權利如何救濟作出明確指引。
提醒保險人:預防被保險人與第三人串通。還要預防第三人真的不知道又賠了給被保險人。
(一)有人說不怕,法律不是規定,重復賠了,保險人可以向被保險人要回保險金嗎?大家想到未,假如被保險人是一個凈身的人,即使勝了官司,也拿不到錢。
(二)建議及時書面通知第三人,告知我方已獲得保險代位求償的權利。保留通知憑據。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履行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義務,致使保險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主張在其損失范圍內扣減或者返還相應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盧律師解讀:
(一)保險法第六十三條有提到被保險人有義務協助保險人提供必要的資料,方便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但是如果被保險人就是不提供呢?沒有提到。
保險法第六十三條:
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二)本條解釋就是解決:對不履行義務的而導致后果的被保險人進行處罰。如何處罰?保險人在被保險人損失范圍內扣減或者返還相應保險金。
(三)提醒保險人:
1、保險人能夠行使扣減或者返還相應保險金權利的前提是: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且承擔舉證責任:
(1)被保險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履行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義務
(2)致使保險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2、保險人是否可以以被保險人沒有提交必要的可以追償的資料而拒賠?
從第1點可知,在理賠時,保險人根本無法舉證證明第1點的兩個條件同時存在,所以可想而知,想拒賠是十分困難的。有人說,被保險人拒不提供第三人主體資料,保險人就無法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權利,這就足以有理由拒賠了,但是你能證明被保險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嗎?如果他真的不知道第三者是誰呢,完全有這個可能。
3、需要特別提醒的是:
按照本條的解釋,保險人拒賠是沒有依據的。即使存在“被保險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履行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義務,致使保險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情形,保險人只能主張在其損失范圍內扣減或者返還相應保險金,說白了,一定要給,只是根據責任大小,按比例適當扣減或返還部分保險金而已。
4、聰明保險人的做法:保險事故發生后,馬上派人前去為被保險人處理理賠事宜。在這個服務第一的情面上,被保險人無理由不按你的要求提供后續追償的資料的!不過有點十分關鍵,要知道后續追償需要什么資料!這就需要咨詢你專業的法律顧問。
第十二條保險人以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者為被告提起代位求償權之訴的,以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確定管轄法院。
盧律師解讀:保險代位求償權,究竟由哪個法院管轄,以前有點亂,好了這回統一了,一律按“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確定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保險人提起代位求償權之訴時,被保險人已經向第三者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合并審理。
盧律師解讀:
(一)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第3款規定,保險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所以會產生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同時起訴第三者的情形。
(二)本條就是解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同時起訴第三人的情況下,法院如何審理。這似乎與保險人無關,但是實際上關系重大!
(三)提醒保險人:在理賠時,想辦法要求被保險人放棄向第三者主張的權利,后續追償的權利全部由保險人來行使。通常的做法是,在理賠的同時,要求被保險人簽訂《權利轉讓書》。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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