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4-6-13) / 已閱7882次
政府與社會的幫扶必須與禁止開除學生同時跟進
楊濤
從今年9月1日起,浙江各中小學將不得開除學生和勒令學生退學;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處分學生要開聽證會;處分撤銷后,學校需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個人檔案中撤出。(《新京報》5月22日)
無疑,受教育的權利是公民在憲法上所享有的權利,特別是對于未成年人來說,接受義務教育更是其一項特別重要的權利,中小學校這種事業組織是無權剝奪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而且,正如有些論者所說,學校這種開除的做法事實上等于放棄了對該學生的“教育”責任,從而把教育的責任完全推給了“社會”。因此,筆者從總體上講,是贊成浙江省禁止學校開除中小學生的做法,這也是本文討論的前提。
然而,環顧現實,我們會發現,一方面在許多學校,的的確確存在一些經多次教育仍然冥頑不化,用學校的常規手段根本就無法教育改變的“問題學生”(包括未觸犯刑律但其他擾亂社會秩序行為不斷的學生、曾被刑事強制措施、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學生等等),這些學生不但自身已無心學習,重要的是還嚴重地擾亂學校秩序以至于影響到大多數學生的受教育權的實現,即使是禁止學校開除他們,也不能實質地保障他們和其他大多數學生的受教育權的實現;另一方面,盡管我們提倡對于“問題學生”的教育和幫助需要政府、社會、學校、家庭的多方聯動,但是這么一個真正的聯動機制并未有效建立,有關的幫扶組織并非固定的,幫扶措施也非持久性的。因而 ,在某種意義上講,禁止學校開除中小學生的規定,未嘗不是政府和社會把對“問題學生”的教育責任完全推給了學校,把矛盾完全堵塞于學校的不明智的做法。
因此,禁止學校開除中小學生的做法遠非解決對“問題學生”的教育和幫助,保障這些學生及其他大多數學生的受教育權利的萬全之舉。
筆者認為,重要的是需要政府和全社會共同行動起來,與學校一起承擔對“問題學生”的教育和幫助的責任,這種責任不能僅僅停留于口號式的宣示,也不能僅僅滿足于臨時性的一些舉措。在每一個城市,都應由政府牽頭,整合全社會的力量,形成一個教育與幫助“問題學生”的固定組織,建立針對“問題學生”進行特殊管理的學校,制定針對“問題學生”的教育和幫助措施。
有了這種現實的基礎,學校也并非一概將“問題學生”都推向社會或都尋求社會的幫助。學校首先應當是進行多次教育且在自身常規手段證明無效,而且該學生嚴重地擾亂學校秩序以至于影響到大多數學生的受教育權的實現,“窮盡自身手段”是一個前提。其次,學校不能將“問題學生”開除,而是在上述前提下將困難提交于有關部門裁決,建議社會幫扶組織的介入或將“問題學生”轉送至特殊管理的學校。而有關部門在裁決前應進行不公開聽證,由學校舉證說明該學生的行為已嚴重地擾亂學校秩序以至于影響到大多數學生的受教育權的實現并且學校已“窮盡自身手段”而無效,學生及其監護人、學生代表及相關人士可參與聽證并發表意見。由社會幫扶組織介入對“問題學生”教育和幫助的,該組織應當負主要責任,學校協助管理和教育;將“問題學生”送入特殊管理學校的,該學校不能剝奪學生的法律上所享有的各種權利,只是實行更嚴格的管理,并聘請心理方面的專家及有經驗的社會工作者進行更為細致的教育,對確有改變的學生,原學校應當重新接納。
總之,在禁止學校開除中小學生以保障“問題學生”的受教育權的同時,必須采取得力和確實有效的措施使“問題學生”及其他大多數學生的受教育權落到實處,兩者應當并行、不可偏廢。
通聯: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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