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莫龍 ]——(2018-11-17) / 已閱7810次
一、 前篇 生動的普法實例
這幾天被一篇來自微博的爆料逗樂了,事由很簡單,就是位于武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附近的一家豪華型酒店為了吸引更多客戶前去消費,發起了集贊活動,并承諾積滿80個贊后,可以領取價值168元的自助餐券,宣傳一出來,活動開展的熱火朝天,很快就有人積滿,隨著時間推移,積滿的人越來越多,多達數百人,當積滿贊的人前去領券的時候,被告知領不了,這下瞬間炸鍋,在法科學子眼皮下耍大刀,經過醞釀發酵,席卷全網。最后該酒店不得不出面發表聲明,綜合考慮,重新解釋由于宣傳造成誤解,給出了80個名額去領券,此事就算落下一個帷幕。
這個維權案例可以說是目前最好的普法教育案例,沒有之一。它告訴全民消費者,應該拿起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合同法》第十五條第二款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你看是不是,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到合同法,一次性普個夠。
二 、中篇 維權的意義
國人的法律意識隨之時間推移,越來越過,上述案例之所以能夠如此火爆,就是因為全民的法律意識提升的原因,因為就算有人不是因為法律意識提高,也從內心確認,這事確實有違普通人的認識,尤其是誠信,很多人圍觀,出發點并不是從法律角度,而是從酒店誠信不信誠信角度出發,對酒店進行抨擊。
童鞋們維權的行動和行為,為國人打開了法律的認知之門,其實法律的運用很簡單,沒有過多的復雜性,只不過是生活中沒去用,或者是不熟悉,一時想不起來該如何運用,更有甚者,其實這管我屁事,我又不是當事人,所以社會就是處于這樣的一種眾人放縱的狀態,以至于很多壞事和不文明行為,甚至違法行為才這么有恃無恐,層出不窮。而這個案例,提升國民使用法律基礎和廣度。
三、結束篇 回到這個案例本身維權是否具有法理性
1.從法律法理角度:這個案例起因于一家酒店的一個推廣活動,結束于履行80個集贊人員的送券承諾。維權的前提是,有人的權益被侵犯了,這是任何人都認可前提,如果連權益都沒有被侵犯,何來維權之說。那該案例中,酒店究竟侵犯了集贊者的那些權益?我們來看他們之前的推廣宣傳所描述:為升級自助餐,積滿80個贊后可領取價值168元的自助餐券。這個宣傳語言屬于在合同法上叫要約,且明確價值,屬于不可撤銷的,童鞋們按約積滿了80個贊,在合同法上叫承諾,承諾一出,雙方合意即成,合同就已經成立,除非積滿贊者自己放棄,否則酒店按約就應該履行,至于是不是宣傳用語問題,還是其他原因,都不能成為酒店不履行義務的理由。否則酒店就是違反合同法、相應就會侵犯活動參與者的權益。
2.從商業道德角度:作為經營者,首先要遵循一個帝王原則,那就是誠實信用原則,既然做出要約,那就要按約定履行,而不是以參與者多,成本增加而不履行約定,這樣就喪失了作為經營者最基本職業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