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盧桂榮 ]——(2004-6-17) / 已閱21423次
2、公訴引導偵查是保障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的需要
偵查人員在“單純破案”思想的主導下,忽視了對證據的嚴格要求,導致案件偵查質量不高,許多半成品案件流入公訴環節。造成退補、撤案現象明顯增多,人為地延長辦案周期。尤其經過二次退補,仍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最后不得不作出撤案處理的案件,侵犯了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若由公訴引導偵查,便于提高訴訟效率,切實保障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2001年以來,我院改變了以前發現問題需要補偵的,便一退了之的做法,采取發現問題,及時提出補充偵查意見,在公訴引導下偵查人員在較短時間內完善證據,使案件很快起訴至法院,這樣便于較好地保障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
3、公訴引導偵查是適應庭審模式改革的需要
庭審模式改革,一方面加大了公訴人的舉證責任,另一方面也強化了控辯雙方的對抗性,公訴人需面臨更大的訴訟風險和心理壓力。因此,新的庭審方式對公訴活動提出巨大挑戰的同時,也對偵查質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因為公訴環節的證據源于偵查環節,一旦法庭認定證據不足而作出無罪判決,既否定了公訴部門的指控,也否定了偵查部門的工作。所以,偵查部門要確立以“庭審公訴”為中心的偵查標準,所收集、固定的證據應形成完整、統一的證據鏈條。此外,公訴部門也應主動、積極地引導偵查人員圍繞所指控犯罪,全面取證,共同應對庭審中的抗辯力。
三、探索公訴引導偵查的實現途徑
公訴引導偵查,并不會杜絕退補、撤案現象,只能在某種程度上降低退補率和撤案率并相對縮小訴訟風險。由于某些案件本身的復雜性、特殊性決定了證據收集、固定的難度,不是靠公訴部門的引導就能實現的。故本文分為移送前的“預防退補,公訴引導偵查途徑的探索”和移送后的“退補,公訴引導偵查途徑的探索”兩部分進行論述。
(一)預防退補,公訴引導偵查途徑的探索
1、共同制定公訴證據參考標準
我們知道追訴犯罪的標準,實際上就是立案的標準,而逮捕、公訴證據的標準,是嚴格按照符合逮捕、公訴的條件,從收集、審查的證據中對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分解和細化。因此,偵查、批捕和公訴三環節對證據標準的要求是不一樣的。一般認為,公訴證據標準嚴格于偵查、批捕證據標準,若僅依據偵查部門移送的立案低標準證據材料,公訴部門就難以提起公訴,而本應當及時固定、收集的證據非要等到審查起訴后再去補充,無疑會造成證據無法收集的結果。所以,對證據標準的共識,是執法公正和訴訟高效的基石。據此,建議檢警兩家聯合簽發《公訴證據統一參考標準》,一方面增強檢警的業務交流,另一方面使得刑事訴訟朝著健康、穩定、有序的方向發展。
2、明確偵查部門承擔庭審敗訴的風險
偵查部門的獎懲量化考核制度直接與偵破案件掛鉤,而與案件不起訴或敗訴聯系不大。基于此種情況,應確立偵查部門對不起訴或敗訴后果承擔相應責任,使偵查人員真正意識到一起刑事案件不只是偵破就算告捷,而且還應獲取高標準、高質量的證據。這樣才可以從制度上扭轉“重破案、輕證據”的質量意識、責任意識不強的局面,保證偵查---公訴經濟利益和責任意識的一體化。
3、建立健全公檢聯席會議制度
聯席會議是為研究解決辦案中遇到的疑難刑事問題而召開的,由偵查部門、檢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和業務負責人參加。聯席會議是不同部門之間進行工作交流的一種常用的形式。兩年來,我院一直堅持與區公安分局開展聯席會議,取得了良好的業務效果。2002年年初,通過公檢聯席會議,我院得知犯罪嫌疑人以珍珠獾為誘餌非法經營一案,鑒于此案特殊性,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我院立即就此案的辦理以及如何引導偵查取證進行認真分析、研究,并選派得力主訴官成立“珍珠獾”專案組,由主訴官提前介入引導偵查、主管檢察長親自督辦。如此運做,保證了案件及時偵查終結并移送起訴。但是司法制度改革也對公檢聯席會議制度提出新的要求,需要在原來的基礎上進一步規范化和制度化。
4、試行偵查人員出庭作證或組織偵查人員參加庭審觀摩活動
偵查人員出庭作證或參加庭審觀摩等訴訟活動,能夠親身體驗庭審對證據的要求,很好地促使偵查人員收集、固定證據,符合提起公訴的證據要求。目前司法實踐中,警察出庭作證[8]的很少,基本上通過書面材料的形式向法庭提交證據,不當庭作證,故偵查人員對庭審中交叉詢問、認定證據的過程缺乏相應認識。這也是導致偵查部門常常不理解公訴部門對證據要求如此嚴格的原因之一。所以,偵查人員觀摩庭審過程,詳細了解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據的規格以及辯護人對證據所提出的異議,有利于偵查人員形成高標準的證據意識和明確偵查的主要方向。
5、開展交流、培訓和案件討論活動以及聯合編撰內部刊物
檢警雙方一方面可以選派干警進行交流,以專題講座、業務學習和案例討論等形式開展業務培訓工作,另一方面可以聯合定期編撰內部刊物,進一步增強交流和學習。建議編撰諸如《公訴改革動態》、《偵查方向與對策》等刊物,就實踐中遇到的問題以及成功的經驗、做法交換意見,最后達成共識。這樣,有助于雙方的交流和認同。此外,通過“零距離”的接觸與交流,在角色轉換中引起檢、警的換位思考,避免分歧,促進工作,更新知識,形成優勢互補,使雙方人員朝專家復合型人才方向發展。
6、試行設立駐刑偵檢察室
為便于更好地履行公訴引導偵查職責,切實做好公訴引導偵查工作,建議在刑偵部門設立引導偵查室。檢察機關適時專門派員從偵查部門立案時開始介入,對案件的證據收集、獲取、固定提出有針對性的偵查建議,幫助完善偵查取證方案,依據公訴與審判的證據標準對證據進行嚴格把關,并從訴訟監督和保障證據合法性、有效性角度,參與案件的部分偵查活動,引導開展偵查取證工作,確保偵查質量。
(二)決定退補后,公訴引導(再)偵查途徑探索
經初查,欠缺證據材料需要退補的案件,公訴部門應該制作《退補提綱》。《退補提綱》是目前公訴引導再偵查(補充偵查)的一種通行做法。因為規范《退補提綱》制作,提高《退補提綱》制作質量,是公訴引導再偵查的重要途徑。
1、分解、細化抽象的待證事項,并一一列舉
在要求補偵的證據材料中,凡外延寬泛或者內容抽象的,應在《退補提綱》中將其分解、細化成若干具體、細小的待證事項,一一列舉,這樣便于偵查人員更好的把握要補偵的證據材料。如楊某等四人盜竊案的《退補提綱》中第4條列明:
請詢問李某:
第一、木蘭50型摩托車是誰、何時放在其家的?當時對車的來源是如何講的?(郭某證實該車是從李某處借來的)。
第二、木蘭50型摩托車是何時、何地、為何被郭某拉走?
第三、關于該車的來源是如何對郭某講的?
這一列舉與“補充證人李某相關的證言材料”相比,更為具體、可行,有助于偵查人員明確偵查方向,真正做到有針對性地補偵。
2、仔細剖析,一次性完成補偵
在沒有出現新證據和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況下,主訴檢察官應仔細剖析需要補偵的證據材料,盡可能一次性補偵完畢。例如趙某涉嫌詐騙案,承辦人仔細審查后發現缺少相關的證據材料,需要補偵,便在《退補提綱》中全面列舉了遺漏的證據材料,使補偵一次完畢,有效引導了偵查取證。
3、因案而宜使用《建議公安機關撤案函》
對偵查部門移送的有些案件,司法經驗已證實:退回補充偵查,只會徒增案件的復雜性。尤其對于移送前證據就存在明顯矛盾的案件,補偵并不能消除疑惑、矛盾,因為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在初查中就反復無常,不可信,即便再偵查他們的陳述、證言還是不能令人信服,這屬于典型的存疑案件。諸如此類案件,應及時提交檢委會討論,依法使用《建議公安機關撤案函》,并詳細說明撤案理由,而無需進行一次退補和二次退補。實質上“建議撤案”也是一種特殊的引導偵查方式。
結束語:檢察引導偵查不是檢察指揮偵查,也不是檢察干預偵查,更不是檢察代替偵查,而是一種科學的檢警模式,為世界許多國家所采用。隨著我國加入WTO,檢察引導偵查是實踐的需要,更是時代的需要,具有深刻的歷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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