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順捷訴訟擔保 ]——(2018-12-24) / 已閱4485次
婚后房產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在房價穩步上揚,房子成為最佳保值及升值工具的當今社會,許多由此而生的矛盾也層出不窮,最常見得就是因房子產生的財產分割的問題,畢竟,想要買所好房子要花掉一家甚至兩家的畢生積蓄,所以房子面前,什么情義都可能會靠邊站!沒看到,因為房子的問題,父母子女對薄公堂的比比皆是嗎,咱們先姑且不討論這倒底是人性的扭曲還是道德的淪喪的問題,單單只是從法律角度上來看看,房子在婚姻中可能產生的問題之一——婚后房產。
有小伙伴可能會問哈,這個婚后房產有啥好說嘀,妥妥的夫妻共同財產啊!如果大家這么想的話,我只能說,你們很天真嘛,親!
婚后出資買的房可不一定會是夫妻共同財產哦,比如哈,婚后的房子有父母出資的情況下,咋算哩?
第一種情況:父母出全資但未登記的
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后,則根據條例規定將該出資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子女。相應的,子女雙方以該共同受贈的出資購買的不動產,是婚后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種情況:父母出全資已登記的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好吧,這種肯定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啦,視為只對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贈與。蛋素,如果雙方父母都出資了,但是產權登記卻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當然,另有約定的除外哈。
還有一種情況:父母部分出資的
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并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況,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之前,顯然,該房子所有權應屬于子女的婚前財產哦,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后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出資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則仍可適用本條例,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后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雙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該不動產的貸款,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如此看來,并不是婚后買的房子就一定會是夫妻共同財產哦。講到這里河北順捷訴訟擔保的小編就要說一句啦:小伙伴們,雖說房子誠可貴,但愛情價更高,房子作為婚姻的愛巢,承載著兩個人的美好及雙方家庭的祝福,哪怕最后因為緣分不足而分開,也請好聚好散,灑脫散場,做到人清,帳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