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盧慶波律師 ]——(2019-4-4) / 已閱10675次
法定退休年齡前發生的工傷,過退休年齡后解除勞動關系就無需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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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工風險與應對策略專題系列
作者:盧慶波高級合伙人律師/商事仲裁員/勞動人事仲裁員
單位: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東莞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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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法定退休年齡 工傷 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案情:A先生于2016年11月1日入職B公司。2017年12月10日被診斷為職業病。2018年8月1日被鑒定為工傷傷殘八級。A先生達到退休年齡的時間為2018年8月15日。A先生于2018年11月2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工傷待遇。
二、提出問題:A先生已過退休年齡了,還可以主張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三、各家觀點爭鋒:
(一)認為支持A先生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理由:傷殘發生于A先生退休之前,其作為勞動法上的勞動者,應受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保護。《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由該條例可見,傷殘的勞動者,只要滿足如下條件之一:
(1)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
(2)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用人單位就要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而不管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的時間,也不管勞動者何時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二)認為不應支持A先生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理由:
1、A先生已達退休年齡,其沒有再就業的可能。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從概念上很清楚:是支持傷殘的勞動者再就業的補償,所以A先生不符合領取的條件。
2、省高院和仲裁院也支持我方觀點。
2018年8月8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聯合印發的《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干意見》(粵高法發【2018】2號)第十六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關系終止。勞動者所受傷害如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勞動者要求用工單位參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有關費用的,應予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可見,指導意見是不支持A先生享受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待遇的。
四、筆者意見。筆者意見傾向支持觀點一,即認為應支持A先生享受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待遇。理由如下:
(一)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待遇是A先生的法定權利,并不因提出時間的差異而被剝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A先生只要經工傷評殘達到七級至十級(其為八級),就法定取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權利。
(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聯合印發的《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干意見》(粵高法發【2018】2號)第十六條的意見,這是指達到退休年齡后發生的工傷,為何這樣說?理由如下:
該條文“……勞動者所受傷害如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勞動者要求用工單位參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顯然是指退休的勞動者退休時發生的工傷,如果是退休前發生的,正確表述應當是“按照”或“根據”,而不是“參照”。這與《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關于退休人員工傷待遇”的規定十分吻合。該規定是: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適用本條例。
前款規定的勞動者受聘到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傷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參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有關費用。雙方對損害賠償存在爭議的,可以依法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
綜上所述,筆者支持用人單位應向A先生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