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合講 ]——(2019-7-23) / 已閱7734次
品種真實性檢測和品種純度鑒定的關系
武合講
[內容摘要] 品種純度檢驗,包括品種真實性檢測和品種純度鑒定。品種真實性檢測,是品種純度鑒定的前提。原告超過品種純度約定的檢驗期間提出異議和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支持被告的訴訟時效抗辯。
[關鍵詞] 品種真實性檢測 品種純度鑒定 種子質量檢驗 約定的檢驗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
案例簡介
種子生產經營者簽訂種子購銷合同或種子生產合同,對種子質量約定的檢驗期間和異議期間表述的內容通常是:雙方應對每批種子共同扦封樣品,分別保存。對凈度、發芽率、水分有異議的,應在收到種子第二日起兩個發芽周期內提出;對品種純度有異議的,應在該作物種植一個生育周期內提出。合同中只明確品種純度檢驗,未明確真實性(包括種子真實性和品種真實性)檢驗的,不僅當事人常發生未約定真實性檢驗的誤解,而且法院也常以未約定真實性檢驗期間為由不支持訴訟時效抗辯。作者利用一則案例,談談品種真實性檢測[ 本文只談品種真實性檢測,不談種子真實性檢驗。]和品種純度鑒定,以及約定檢驗期間和訴訟時效期間的關系。
水稻品種津稻263,系審定品種和授權品種。2011年,甲公司先和丙公司簽訂《農作物種子預約生產合同》,約定甲公司提供津稻263原種委托丙公司繁殖津稻263大田用種200萬斤。2011年,甲公司后和乙公司簽訂《授權生產經營合同》,約定甲公司許可乙公司生產經營津稻263種子,甲公司將2011年委托丙公司生產的200萬斤津稻263大田用種的收購權轉讓與乙公司,津稻263原種由乙公司自行解決。2016年,乙公司以丙公司2011年使用甲公司提供的津稻263原種繁殖的大田用種品種不真實,乙公司使用2011年回收丙公司繁殖的大田用種采用改良混合選擇方法生產原種的基礎種子品種不真實為由,訴諸法院,要求解除《授權生產經營合同》、返還使用費、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某中級法院和某高級法院,均以未約定檢驗品種真實性、不能將檢驗樣品與標準樣品比較鑒定品種真實性、不能通過種子形態鑒定品種真實性為由,支持乙公司的訴訟請求,不支持甲公司的訴訟時效抗辯。
一、品種真實性檢測和品種純度鑒定的關系
(一)法院判決以“未約定檢驗品種真實性”為由,不支持甲公司訴訟時效抗辯,是對品種純度檢驗的含義理解錯誤
標準化法第二條規定:“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水稻種子質量現行強制性標準是《GB4404.1-2008糧食作物種子第1部分:禾谷類》。GB4404.1規定:稻種子質量應符合表1的要求。表1對純度、凈度、發芽率和水分四項質量特性明確了特性值要求。GB4404.1在5檢驗方法規定:“真實性和品種純度檢測應執行GB/T 3543的規定”。GB4404.1規定檢測真實性,不規定對真實性特性值的要求,說明對真實性的要求是絕對的,真和假不得共存,對假“零容忍”。“品種純度檢驗應包括兩方面內容,即品種真實性和品種純度”。
“禁止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生產經營種子,必須檢測真實性和品種純度,既是法律強制性規定,又是基本的社會常識。道理很簡單,若一批汽車標稱“奧迪”,不驗證是“奧迪”還是“奧拓”(即品種真實性),鑒定在特征特性方面典型一致的程度(即品種純度),豪無意義。原判決以未約定品種真實性檢測為由,認定品種真實性檢測不受檢驗期間和訴訟時效約束,不僅適用法律錯誤,而且違反社會常識。
(二)真實性和品種純度檢驗,應執行GB/T3543.5規定
GB/T3543,既是GB4404.1的規范性引用文件,又是GB4404.1規定的檢驗方法。GB/T3543因納入強制性標準GB4404.1,成為強制性標準的組成部分,具有必須執行的強制約束力。
GB/T3543規定了7項內容:GB/T3543.1總則,GB/T3543.2扦樣,GB/T3543.3凈度分析,GB/T3543.4發芽試驗,GB/T3543.5真實性和品種純度檢驗,GB/T3543.6水分測定,GB/T3543.7其他項目。真實性和品種純度檢驗,應執行GB/T3543.5規定。GB/T3543.5規定真實性和純度鑒定的順序是:真實性在先,純度在后。真實性檢驗,是純度檢驗的基礎。
(三)約定純度檢驗的,無需約定真實性檢驗
因為品種純度檢驗,包括品種真實性和品種純度兩方面內容,真實性檢驗是純度檢驗的基礎,檢驗純度的,必須檢驗真實性,所以約定純度檢驗的,無需約定真實性檢驗。這屬常識。
(四)法院判決對“純度”的裁判,自相矛盾
《農作物種子購銷合同》或《農作物種子委托生產合同》約定“對凈度、發芽率、水分有異議的,應在收到種子第二日起兩個發芽周期內提出;對品種純度有異議的,應在該作物種植一個生育周期內提出”。法院判決既然認定約定的品種純度不包括真實性,就不應判決甲公司對品種不真實負責。既認定純度不包括真實性,又要求甲公司對真實性負責,裁判理由和裁判結果相互矛盾。
乙公司先以品種不真實為由提起訴訟,后在二審辯稱預約生產合同“未約定品種真實性的復檢及復檢周期,乙公司無權對品種真實性提出異議”;如此出爾反爾自相矛盾的訴辯理由,法院判決也予采納,以“未約定檢驗品種真實性”為由,不支持甲公司訴訟時效抗辯,有失公正。
二、執行GB/T3543.5規定,采用形態鑒定法、苯酚染色法、田間小區種植鑒定,都可通過外部性狀判斷品種真實性。法院判決以甲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通過外部性狀就能判斷種子的真實性,適用《標準化法》錯誤
種子法規定,品種的性狀包括形態特征和生物學特性、遺傳性狀。形態特征和生物學特性,是通過目測即可鑒定的外部性狀;遺傳性狀是內部性狀。GB/T3543.5規定了根據外部性狀鑒定品種真實性的方法。
(一)執行GB/T3543.5形態鑒定法,使用外觀形態即可判斷品種真實性和品種純度。
(二)執行GB/T3543.5苯酚染色法,使用外觀色彩即可判斷品種真實性和品種純度。
(三)執行GB/T3543.5田間小區種植鑒定,根據性狀表現可以判斷品種真實性和品種純度。
三、津稻263是審定品種和授權品種,依法具有標準樣品。以不能將檢驗樣品與標準樣品等進行比較為由,認定乙公司起訴不超過約定的檢驗期間,不支持甲公司訴訟時效抗辯,適用種子法錯誤
種子法規定了標準樣品制度。無論是申請品種審定還是申請品種保護,都必須提交標準樣品。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和品種保護辦公室都應將標準樣品送保藏中心保存。津稻263,既是審定品種又是授權品種,當然具有標準樣品。以沒有標準樣品為由認定乙公司不能鑒定品種真實性和品種純度,適用種子法錯誤。
四、裁判的理由與采納證據證明的事實,相互矛盾
法院判決采納種子執法機關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以津稻263標準樣品作對照檢測品種真實性和鑒定品種純度制作的《檢驗報告》,證明津稻263具有標準樣品。種子質量檢驗機構采用DNA分子檢測方法,兩個星期得出品種真實性的檢驗結果。種子執法機關監督抽查采用田間小區種植鑒定方法鑒定,6個月內得出品種真實性和品種純度的鑒定結果。法院判決既然采納使用津稻263標準樣品作對照鑒定品種真實性的《檢驗報告》,認定甲公司提供的品種不真實,再以津稻263沒有標準樣品為由,不支持甲公司訴訟時效抗辯,就自相矛盾。
五、約定的檢驗期間是:凈度、水分、發芽率28天,純度156.9天。2011年交付種子,2016年以品種不真實為由起訴,法院判決不支持甲公司的訴訟時效抗辯,適用約定檢驗期間制度錯誤
合同法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農作物種子預約生產合同》約定:“發芽率、凈度、水分三項指標在收貨后兩個發芽周期內復檢完畢,純度在收貨后該作物第一個生育周期內復檢完畢。發現問題及時通知對方,逾期視為種子合格”。GB/T3543.4表1農作物種子的發芽技術86規定,稻的發芽周期是14天。品種審定公告證明,津稻263的生育期平均是156.9天。買受人應在收到種子28天內對發芽率、凈度、水分三項指標復檢完畢,應在收到種子156.9天內對純度復檢完畢;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甲公司,逾期視為種子合格。2016年以2011年生產的種子品種不真實為由起訴,顯然超過約定的檢驗期間和質量異議期間。法院判決不支持訴訟時效抗辯,適用約定檢驗期間制度確有錯誤。
六、規定的合理期間是:種子質量保證期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種子樣品保存期二年。2011年交付種子,2016年起訴,法院判決不支持訴訟時效抗辯,適用合理期間檢驗制度錯誤
合同法規定了合理期間檢驗制度。農業部規定種子質量保證期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種子樣品保存該類作物兩個生產周期。2011年4月交付的津稻263原種種子,質量保證期不得超過2012年4月,樣品保存兩個生產周期是313.8天。2016年以品種不真實起訴,法院判決不支持訴訟時效抗辯,適用合理期間檢驗制度確有錯誤。
作者武合講,系中國種子協會法律服務團成員、山東貴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農科律師事務所顧問,聯系電話:13605306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