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20-2-20) / 已閱10233次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價格結算,在合同履行中,發生建筑材料價格或者人工費用過快上漲,當事人能否請求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變更合同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建筑材料價格或者人工費用的上漲沒有超出固定價格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當事人請求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調整合同價款的,不予支持;如果建筑材料價格或者人工費用的上漲超出了固定價格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發生異常變動的情形,如繼續履行固定價格合同將導致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嚴重失衡或者顯失公平的,則屬于發生了當事人雙方簽約時無法預見的客觀情況,當事人請求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調整合同價款或者解除合同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予以支持。
八、 成都鵬偉實業有限公司與江西省永修縣人民政府、永修縣鄱陽湖采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采礦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0年第4期)
裁判摘要:
一、當事人在網站發布公開拍賣推介書的行為,實質上是就公開拍賣事宜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受要約人與之建立合同關系,且雙方對合同約定的內容產生爭議時,該要約邀請對合同的解釋可以產生證據的效力。
二、公平原則是當事人訂立、履行民事合同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于公平原則的規定,確立了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情勢變更原則,該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據此,由于無法預料的自然環境變化的影響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若繼續履行合同則必然造成一方當事人取得全部合同收益,而另一方當事人承擔全部投資損失,受損方當事人請求變更合同部分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