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紅星 ]——(2020-4-3) / 已閱14500次
法院不能以調查令的方式讓律師調取銀行帳戶相關信息
河南天保律師事務所 曹紅星律師
法院針對當事人銀行帳戶相關信息的調查申請,不能向律師出具調查令,讓律師去調取。
調查令作為一種新興的調查方式,受到了各級法院及全體律師的歡迎。確實這有利于證據的調取并能夠節省法官的時間,畢竟現在法院案多人少是客觀現狀、有目共睹。但目前針對銀行帳戶相關信息,例如帳號、卡號、存款數額、銀行流水等信息,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代理律師可以申請法院調取,但承辦法官應當親自調取,而非出具調查令,讓律師調取。因為我國《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條也明確規定:"對單位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無論公民還是任何單位的銀行帳戶相關信息,例如帳號、卡號、存款數額、銀行流水等信息,均屬于商業銀行需要為存款人保密的范圍;同時對于調查令制度,目前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也沒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法院可以向律師簽發調查令,或者律師持法院調查令可以調取。所以法院面對當事人或律師的調取申請,不應當簽發調查令,而是應該自行調取,這樣才能保持法律的嚴肅性。相關銀行為了存款人的隱私也有權拒絕律師持調查令的調查行為。律師也應當拒絕接收法院的調查令,堅持讓法院依法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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