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平 ]——(2020-5-4) / 已閱9009次
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及法院裁判規則
王 平 隆安上海分所律師
一、植物新品種及相關知識
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并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
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品種權所有人(以下稱品種權人)許可,不得為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
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和品種權可以依法轉讓。
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新穎性。新穎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在申請日前該品種繁殖材料未被銷售,或者經育種者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該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1年;在中國境外銷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6年,銷售其他植物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4年。
品種權的保護期限,自授權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為20年,其他植物為15年。
二、案例及裁判規則
(一)安徽省農業科學院水稻研究所訴福建超大現代種業有限公司、合肥科源農業科學研究所確認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合同無效及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2013年安徽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一審法院判決合肥科源農科所與福建超大種業公司訂立的《兩系雜交水稻“兩優996”品種權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無效。(2012)合民三初字第00060號、(2012)合民三初字第00061號案判決福建超大種業公司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侵犯“1892S”植物新品種權的繁殖材料“兩優996”;賠償安徽農科院水稻研究所經濟損失8萬元
二審法院對該案通過調解方式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使侵權行為轉化為支付許可費的合法許可使用,并成立合資公司進一步開發涉案“兩優996”新品種,實現了合作共贏的辦案效果。
(二)品種的特許經營權人為切實維護自己的權益,既可以自身因侵權行為所造成的財產利益損失主張侵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行為人的侵權獲利主張該侵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該權利人可就其所受損害的計算方式作出選擇。依據江蘇省油力特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主張的以其因被控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經營利潤損失作為核算其因此遭致的經濟損失的標準,以及侵權損害全面賠償的原則。
江蘇省油力特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六安市農科所科技開發公司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一案、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5)合民三初字第62號。
江蘇省油力特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通過與該品種權人南京綠江種苗開發中心簽訂許可合同有償取得在適宜種植范圍內獨占實施“史力豐”植物新品種的權利,即在品種權人許可實施的范圍內獨家享有排他生產、銷售該油菜種的權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包括該品種權人自身均不得在該特許經營權人獨占實施該油菜品種的區域再行進行繁育和銷售。被告六安市農科所科技開發公司未經品種權人許可,擅自在適宜種植的區域繁育、銷售該授權品種,顯然構成對江蘇省油力特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獨占實施“史力豐”油菜種權利的侵害,理當就其侵權行為致江蘇省油力特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三)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案中權利用盡原則抗辯的認定
知識產權中的權利用盡原則,是指專利權人、商標權人或著作權人等知識產權權利人自行生產、制造或者許可他人生產、制造的權利產品售出后,第三人使用或銷售該產品的行為不視為侵權。權利用盡原則是對知識產權權利行使的一種限制制度,目的在于避免形成過度壟斷,阻礙產品的自由市場流通,影響社會生產的發展和進步,同時也是對他人依法行使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權利的保護。我國對于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適用權利用盡原則,他人在市場上合法取得作為商品的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后再進行銷售或者使用的,不構成侵權。
專利的權利用盡是指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后,使用或者再銷售該產品的行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專利權的權利用盡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專利產品部件售出后,使用并銷售該部件的行為,應當認為是得到了專利權人的默許;
(2)制造方法專利的專利權人制造或者允許他人制造了專門用于實施其專利方法的設備售出后,使用該設備實施該制造方法專利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品種權人因不可抗力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品種保護辦公室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其權利。在侵權訴訟中,必須注意審查植物新品種權是否始終處于有效狀態,或存在間歇終止的情形。這是植物新品種權權利狀態的特殊規則,不注意審查就會導致認定是否構成侵權以及確定侵權賠償數額不當。
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由品種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出售以后,以商業目的使用、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不視為侵犯植物新品種權。這是權利用盡抗辯在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訴訟中的適用。
案號 一審:(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110號(關聯文書)、二審:(2017)桂民終95號(參評文書)。
關于權利用盡原則案例,請參見寶應縣天補農資經營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上訴案 (2008)蘇民三終字第0220號、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寧民三初字第26號。
(四)充分考慮公共利益。雙方當事人的行為系維護各自的知識產權,但實際結果是損害知識產權的運用和科技成果的轉化。分別持有植物新品種父本與母本的雙方當事人,因不能達成相互授權許可協議,導致植物新品種不能繼續生產,損害雙方各自利益,也不符合合作育種的目的。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植物新品種轉化實施,確保已廣為種植的新品種繼續生產,在衡量父本與母本對植物新品種生產具有基本相同價值基礎上,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令雙方當事人相互授權許可并相互免除相應的許可費。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86號:天津天隆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與江蘇徐農種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五)追償權的構成要件與相關行為認定、許可使用費可作為植物新品種追償費用的裁判依據。
植物新品種追償權是“公開換保護”原則和利益平衡價值理念的體現。品種權人在授權后依法獲取植物新品種權并受到法律保護。追償權的本質是一種未經許可的使用,品種權許可使用費可以作為計算的依據。
當品種處于授權前的追償權內,若未經許可即為商業目的生產和銷售該品種繁殖材料,則可能面臨著經營風險,即品種權人在品種授權后行使追償權,從而遭受訴訟和利益損失。
有權提起追償權訴訟的是品種權人。但是,如本案,追償權亦可以通過合同的形式許可他人行使。
從起訴條件上看,能否提起起訴,取決于品種申請是否能夠得到授權。
司法實踐中,品種權人通常主張參照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費支付臨時保護期內的品種使用費。對此法院認為,臨時保護的前提條件是品種被授權,即在品種被授權的情況下,才對此前公布的該品種給予延伸保護。因此,品種授權后,在臨時保護期內未經許可為商業目的生產、銷售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單位或個人應向品種權人支付相應的使用費。而根據品種權人的主張,參照許可使用的方式確定該期間的使用費符合鼓勵種業科技創新、植物新品種培育的立法精神,也相對公平合理。
(六)其他類型的糾紛及相關案例
1、名稱變更。利馬格蘭歐洲訴黑龍江陽光種業有限公司等侵害玉米“利合228”植物新品種追償權糾紛案,依法判決陽光種業有限公司補償利馬格蘭歐洲損失363.75萬,將原審定品種“哈育189”名稱變更為“利合228”,將審定公告中的育種單位由“黑龍江省農業科學院玉米研究所、黑龍江省陽光種業有限公司”變更為“利馬格蘭歐洲”。
該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明確,品種權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審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種權之日止的期間,對未經申請人許可,為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單位和個人,品種權人享有追償的權利。
2、超出許可期限使用在許可期限內庫存的授權品種繁殖材料,構成品種權侵權。
四川宜賓市宜字頭種業有限責任公司等訴四川隆平高科種業有限公司侵害水稻“宜香1A”品種權侵權糾紛案,依法判決隆平高科公司超出許可期限使用庫存的“宜香1A”組配生產“宜香305”構成侵權,賠償宜賓農科院損失50萬元。
3、植物新品種所應具備的特異性不應局限于《植物新品種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測試指南》所列性狀,如發現申請品種具備其他性狀的,應充分說明并提供證據。專業機構出具鑒定報告可以成為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和復審委員會重要的認定依據。
武漢大學請求復審水稻“珞揚69”駁回品種權申請案,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依據復審請求人提交的褐飛虱抗性鑒定報告及抗性特異性分子標記序列,判定“珞揚69”具備特異性,撤銷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作出的駁回決定。
4、授權品種不符合授權要件的,任何人可以向復審委員會提起品種權無效宣告程序,復審委員會會根據程序,通過DNA分子鑒定、DUS測試等進行審查,確保符合授權條件的植物新品種得到保護。
安徽永民種業有限責任公司請求宣告授權品種大豆“菏豆13”無效案,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根據田間DUS重新測試結果,判定“菏豆13”具備特異性,駁回請求人無效宣告的請求,作出維持“菏豆13”品種權有效的決定。
三、加強新品種保護的路徑
加強植物新品種權行政執法和司法體系能力建設。加大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聯動。一是各級主管部門建立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行政執法部門聯席會議制度;二是建立日常對口工作聯系制度,就案件移送、審查,信息通報等工作加強溝通,及時掌握品種權侵權和犯罪動態。三是檢察機關要拓展監督渠道,注重監督實效。
農業司法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農業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運用生物科學、農業科學等專業知識對涉及訴訟的農業專門技術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司法和行政部門指定的植物新品種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法定化,農業部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和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司法系統均認可。
農業部植物新品種測試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麥子店街18號樓,職責植物新品種侵權、假冒案技術鑒定中心簡介展植物新品種測試工作等。主要開展植物新品種測試工作,為農業部科技教育司和市場信息司提供技術支撐和服務。工作職責為:負責14個分中心的工作協調、業務指導和技術培訓等工作;承擔全國植物新品種測試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開展植物新品種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測試指南的研制和測試新技術、新方法的研究;組織收集、整理、保存DUS測試所需的國內外植物新品種、病原體和蟲源,建設和使用已知品種數據庫;承擔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安排的植物新品種DUS測試任務;承擔有關植物新品種侵權、假冒案件的技術性鑒定工作。設北京、公主嶺、哈爾濱、南京濟南、上海、杭州、廣州、成都、楊凌、烏魯木齊、西寧、昆明、儋州14個分中心。
考慮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品種權維權和執法存在舉證難、維權難等問題。一是對于侵權套牌行為,不少執法者為簡便考慮,多數依據假種子進行行政處罰,未通知權利人或者未要求侵權者對權利人損失進行賠償。二是責令停止侵權的判決難以執行到位,無法及時有效遏制惡意侵權行為。三是缺乏快速科學的品種鑒定標準,品種真實性鑒定難。四是個別地方保護嚴重、部門利益作祟,品種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聯動不夠,難以形成合力打擊之勢。
通過公證程序和農業行政執法程序依法收集證據,證明個體工商戶銷售白皮包裝種子構成侵權,并成功維權。案如江蘇明天種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張紹滿等侵害小麥“寧麥13”品種權侵權糾紛案,依法責令侵權方立即停止侵權,并酌定賠償明天公司5萬元。
品種權人能夠通過快速有效的農業行政執法程序,成功制止侵權,有效阻止侵權種子進入市場。案如科沃施種子歐洲股份公司請求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農業局處理賈國濤侵犯玉米“德美亞2號”品種權侵權及無證生產案,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農業局責令賈國濤停止違法行為,涉案生產的種子做轉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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