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20-6-19) / 已閱36590次
3. 新增國家監護兜底規定。
《民法典》: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要點五:新增宣告死亡中“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的例外情形。
《民法典》:
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關聯法條】
《民法通則》:
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要點六:新創法人分類,獨創“特別法人”。
《民法典》總則編放棄了《民法通則》關于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的分類,按照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3類。
《民法典》: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營利法人
第三節 非營利法人
第四節 特別法人
第九十六條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要點七:明確規定法人的清算義務人主體,與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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