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20-7-21) / 已閱14918次
從董純華案看建立參戰退役軍人特別優待機制
全國人大常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草案)第四條第四款規定了國家建立參戰退役軍人特別優待機制,但對于如何建立該機制草案中沒有具體規定。本律師認為不排除該條款將引申后期國家退役軍人事務部出臺《參戰退役軍人特別優待機制條例》或者出臺一系列規定來逐步建立參戰退役軍人特別優待機制。
本律師下面將結合武漢市武昌區退役軍人(到目前為止尚未確認參戰退役軍人身份)董純華個人及維權經歷簡介以及本草案第六十四規定,對建立參戰退役軍人特別優待機制提出立法上的構象及建議:
退役軍人董純華個人及維權經歷簡介
1982年10月高中畢業應征入伍在南海艦隊龍門水警區38014部隊(后更名38013部隊)服役,曾任航海班長,1986年5月入黨。
1983年至1986年期間在對越自衛反擊戰中駐守廣西防城白龍尾半島、潿洲島。主要任務為配合邊防陸軍封鎖北侖河口,抓扣越南特工船和武裝魚船,保衛海上石油鉆井平臺,護航護魚,過12海里一級戰備巡邏。曾獲先進戰士1次,優秀學員1次,嘉獎5次。武漢市武昌區民政局至今不認可其參戰人員身份。
1986年11月退伍安置到國營武漢采石廠,系全民所有制職工。
1993年8月因單位半停產停薪留職后到復興信用社工作,由于日常工作積極踏實肯干,1994年元月正式調入復興信用社。
1996年8月湖北省工商銀行兼并復興信用社,兼并后工行不認可其人事調動和全民所有制職工身份,強迫個人檔案自行保管。
1998年3月強迫其搬家將其居住房屋(二室一廳,使用面積47平米)賣給了正式職工。當時工行的正式職工都享受到了80平米二室一廳的福利分房。
2001年6月開始申請了勞動仲裁,2001年12月武昌法院支持了董純華大部分訴請。2002年7月武漢中院確認工行江南支行(后變更為工行武昌支行)與董純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職工檔案收回工行江南支行管理。
2003年2月董純華申請強制執行,由于工行拒不執行,董純華被迫同意買斷工齡,與工行解除勞動關系。雙方在2003年10月14日簽訂協議,協議約定給予八萬多元經濟補償、工行在2003年12月31日前將董純華的養老保險、檔案轉入個人流動窗口。雙方履行上述協議該案終結執行。如果沒有履行上述協議,恢復原判決執行。
2010年對二審判決不服董純華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訴,相關人員核實他的材料后認為由于工行未在2003年12月31日前將董純華的養老保險(工行至今還欠繳董純華的社保)、檔案轉入個人流動窗口,應恢復原判決執行;貪h后向武昌法院申請恢復原判決執行。
2011年10月董純華一案列為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督辦的復查案件。
2012年2月召開董純華案執行聽證會,在聽證會相關事實確認應恢復原判決執行的情況下,執行法官仍然拖延直至湖北省高級法院下達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武漢市武昌區法院重審。
2012年10月再審一審編造事實駁回董純華的訴請。2013年6月再審二審維持原判。
2013年7月董純華辦理離婚手續,8月獨生女確診為精神疾病。
2014年5月董純華案經湖北省高級法院裁定提審。2014年12月湖北省高級法院雖然糾正了再審一、二審編造的事實,但仍然認為協議已履行完畢,對于延遲履行給董純華造成的損失另行起訴。根本不顧雙方在執行協議中約定的沒有履行上述協議,恢復原判決執行內容。
2015年9月向湖北省檢察院申請抗訴、2016年10月向最高檢察院申請抗訴,均被駁回不支持監督申請。
2003年10月離開工行十多年來董純華到處打臨工,邊打工邊維權,已身患多種疾病。
從董純華個人及維權經歷看,涉及參戰退役軍人特別優待機制的問題有三個:
一、如何認定董純華參戰退役軍人身份?
從董純華服役經歷看他具備參戰退役軍人的認定標準。為參戰退役軍人身份他曾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但一直沒有任何回應。他同樣經歷的戰友在其他省市均認可參戰退役軍人身份,他的參戰退役軍人身份在武漢市武昌區沒有被認定,肯定在某個環節基于什么原因存在障礙。
本律師建議:
在國家退役軍人事務部或者各省市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網站設立參戰退役軍人認定窗口,專門解決參戰退役軍人身份認定問題。
二、工行兼并后為什么不認可董純華全民所有制職工身份?
在組織調動、企業兼并中不認可被兼并企業職工全民所有制身份,在本律師辦理二十年勞動爭議案件中是比較罕見的情況。事實上通過董純華個人及維權經歷可以看出,工行不認可其全民所有制職工身份的原因在于規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現在在工行內部這種情況也比較少見,其原因不是工行糾正了這一錯誤,而是將部分員工轉到勞務派遣公司來解決這一問題。
雖然現在這種情況比較少,本草案第四十條也作出規定,但本律師還是建議對用人單位違反這一規定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加以明確。
本律師建議:
在第四十條增加一款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增加一個章節,即退役軍人的維權保護。通過匯總退役軍人在退役后可能在權益上受到的各種侵害,確定侵權應承擔的各種法律責任。
三、工行是否應當與董純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收回職工個人檔案進行管理?
董純華案事實關系明確看似比較簡單,但通過查閱他的案卷材料就會發現有很多個為什么需要明確?
1、二審判決生效后,董純華申請武漢市武昌區法院強制執行,為什么執行了7個月還不能與工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在申請恢復執行聽證會上,湖北省人社廳工作人員明確確認董純華社會保險未按執行協議約定轉入個人流動窗口的情況下,執行庭為什么不按執行協議約定恢復原判決執行?
3、在董純華案列為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督辦復查案件的情況下,再審一、二審合議庭持有原審一、二審、執行案卷,知曉董純華具備恢復執行條件,為什么還在再審判決書中稱董純華社會保險未按執行協議約定轉出是因湖北省社保系統升級?
4、省高級法院合議庭在提審雖然糾正了再審一、二審所稱董純華社會保險未按執行協議約定轉出是因湖北省社保系統升級的錯誤,但不知為什么對2002年7月原二審認定的董純華案相關事實適用200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2005]執監字第24-1號復函進行規范?
5、省高級法院合議庭知曉董純華與工行簽訂的執行協議中對未履行協議應承擔的責任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為什么適用2005年6月對未按執行協議約定履行義務而導致延遲形成的損失如何處理的[2005]執監字第24-1號復函?
6、省高級法院合議庭在判決中一方面確認是否在2003年10月簽訂的執行協議的法律效力,為什么又在恢復執行上聲稱原一、二審判決已被本院[2012]鄂民一再終字第00020號民事裁定書撤銷?
7、2003年10月雙方簽訂的執行協議雖然董純華是在被迫情況下簽訂的,但對執行協議的效力雙方均沒有提出訴請主張執行協議無效,當事人的自愿原則為什么省高級法院不予尊重?
董純華案從申請勞動仲裁開始仲裁委及各級司法機關先后下達十四份法律文書,雖然有董純華十多年來不斷主張權利、有專業律師的跟進、更有《勞動法》的明確規定,但這一切均不及中國工商銀行的規定。
根據中國工商銀行規定銀行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期限根據其從事的崗位相匹配,按照董純華從事的司機崗位,每次只能簽訂五年期限勞動合同,而不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使有《勞動法》保護,中國工商銀行同樣不執行。這也是武漢市武昌區法院堅持不執行生效判決的原因,這也是再審一、二審、提審不支持董純華訴請的原因。
在這種情況下董純華的合法權益要得到法律上的有效保護,只能依托于國家退役軍人事務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全力支持才能實現。
本律師建議:
在國家退役軍人事務部、各省市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各省市自治區市級退役軍人事務局設立退役軍人權益法律保護中心,幫助退役軍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