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成善 ]——(2020-8-7) / 已閱4907次
題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條,”批準”程序的出現,可以”立即”… 不管用
作者:余成善
時間:2020.08.07
關鍵詞:批準.立即.不管用.
法律原文:一千二百二十條<緊急情況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醫療措施.
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原文摘錄:第3條:"醫療機構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第31條:”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于設備或技術條件下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第33條:"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
正文: 在<民法典>審議通過之前,醫學中有關急救處置行為就有規定.其中國務院<條例〉第31條:“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衛生系統部門法即<執業醫師法>第24條:“對于急危患者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及時進行診治,不得據絕處置。”國務院<條例>第33條,”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在被授權負組人的批準后實施.
<民法典>一千二百二十條,立法起草者,在法律的表述上是有問題的,值得研究.筆者就以下幾個問題予以探討,供參考。
.<民法典>規定,知情同意權的處置是不可缺的,這是對"人格權"的尊重,應當受法律保護.但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的程序中,設置了”批準”一著,顯然違反對危重病人的立即搶救,達不的到救死扶傷服務的宗旨.
1.在臨床醫學上,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規范醫療機構,執業醫師的醫療行為是不可缺的.這也是民事行為,<民法典>應把其歸入成為典范.故建議國務院<條例>第31條,<執業醫師法>第24條列入其中.這是多年來,在急救的臨床實踐中的經驗,也是行政法,部門法中優質條款.
2.國務院<條例>第31條,”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立即的意思就是即刻,在這一剎內,一瞬間就要做到的.“批準”程序的出現,可以立即,只有醫療機構負責人出現在執業醫師搶救現場,除此之外,設置批準的程序,與可以立即是自相矛盾的.一條人命,須要批準,才能可以立即搶救,荒唐!
3.批準程序的出現,凡等待批準結果后實施搶救行為的醫師,即已現場擺布出了見死不救的狀況.如果第三方即司法調解或者倫理委員會或者社會公眾評論員等取證急救現場樂音樂像證據,即有可能吃官司.相反,不去批準,立即搶救,且完成病程記錄在案,相安無事.
4.查閱國務院<條例>第33條規定,批準的對象是指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而不是指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親屬意見的.<民法典>這種移東就西的立法,與<條例>規定相反,且要求立即搶救生命的現實不符,由是<緊急情況下知情同意權的特別規定>是不切臨床實際的,經治醫師也不屑去考慮這一著.(條例1994.9.1施行,民法典的特別規定應值得再考慮、研究.)
“救死扶傷,實行革命的人道主義”是毛澤東主席為延安中國醫科大學的題詞(一九四一年)____一九六五年九月一日《健康報》.國務院《條例》第3條,”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健康服務為宗旨.”救死扶傷,立即搶救,是在搶救生命垂危患者情況下唯一選擇.這種<緊急情況下知情同意的特別規定>是在臨床搶救的實踐中不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