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0-8-13) / 已閱3392次
20世紀60年代初,諸暨市楓橋鎮在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中創造“發動和依靠群眾,堅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實現捕人少,治安好”的“楓橋經驗”。1963年11月,毛澤東同志批示“要各地仿效,經過試點,推廣去做”,“楓橋經驗”成為全國政法戰線的一面旗幟。2003年11月,時任省委書記習近平在浙江紀念毛澤東同志批示“楓橋經驗”40周年大會上明確提出,要牢固樹立“發展是硬道理、穩定是硬任務”的政治意識,珍惜“楓橋經驗”,推廣創新“楓橋經驗”,切實維護社會穩定。進入新時代,習近平近總書記就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作出重要指示:50年前,浙江楓橋干部群眾創造了“依靠群眾就地化解矛盾”的“楓橋經驗”,并根據形勢變化不斷賦予其新的內涵,成為全國政法綜治戰線的一面旗幟。2018年11月,紀念毛澤東同志批示學習推廣“楓橋經驗”55周年暨習近平總書記指示堅持發展“楓橋經驗”15周年大會在浙江紹興舉行。會議強調,要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習近平重要指示精神,從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戰略高度,繼承和發揚優良傳統,提高新形勢下群眾工作能力和水平,解決好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56年來,“楓橋經驗”歷久彌新、經久不衰,成為我國政法綜治戰線的一面光輝旗幟。
筆者結合工作實踐,通過學習習近平近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對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了深入思考,提出觀點如下,供同仁商榷。
一、提升政治站位,繼承和發展“楓橋經驗”
深刻理解踐行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的重要意義,充分認識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被國際社會譽為“東方經驗”的法律制度;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調解法》是全面規范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律,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精髓,標志著人民調解工作實現了有法可依,步入了規范化、法治化的發展軌道。圍繞創建平安蛟河,依托人民調解組織網絡,發揮人民調解主動靈活、廣泛便利、高效經濟優勢,明確調解范圍,暢通調解渠道,完善制度機制,強化保障措施,深入宣傳《人民調解法》,堅持調解自愿、便民高效、創新發展原則,依法、公正、高效化解矛盾糾紛,提升人民調解社會影響力和認知度,提高人民調解公信力,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確保全市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
二、創新社會治理體系,構建共建共享社會治理新格局
建立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落實黨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治理模式,健全市、鄉、村三級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整合調解資源,形成高效、聯動、便捷的綜合調處合力,加強市鄉村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服務站、服務室)建設,構建網格化布局的“大調解”格局。開展調委會規范化建設,調整充實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組織,加強對調解委員會的指導,強化法院對調解糾紛的業務指導,抓好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站)建設,健全各項調解工作制度,落實矛盾糾紛化解責任制,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調聯動”工作體系,建立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完善訴源治理機制,為社會矛盾糾紛提供常態、高效、便捷、權威的化解渠道。抓好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加強消費者權益關系、勞動關系、醫患關系、物業管理等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室規范化建設,推進人民調解專業化進程,及時高效化解醫療、交通事故、物業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糾紛。開通人民調解熱線,借助智慧法院平臺,指導當事人網上立案,網上調解,實現網上互動、調解、答疑。
三、加大人民調解力度,最大限度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認真落實省高院與省司法廳《關于共建“百姓說事、法官說法”基層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大力推廣“六六議事堂”調解方式,開展律師進社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村屯等活動,加強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夯實基層社會治理基礎,建設“法治蛟河”。發揮人民調解三大(宣傳教育、預防、調處)功能,綜合運用以防為主、調防結合、多措并舉、協同作戰的方法,堅持平等自愿,合法合理,尊重當事人權利的調解原則,以人民調解為主導、司法調解為后盾,積極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搞好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的轉化銜接,落實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提高人民調解的法律效力和履約率。強化“三所、兩員”(司法所、派出所、法律服務所;調解員、陪審員)多元化調解力度,擴大受案范圍,拓寬調解領域,做好訴前調解,抓好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和司法調解“最后一道防線”有效銜接,消存量、抑增量,全力化解重大疑難糾紛,實現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良性互動。注重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互聯網等現代技術手段,加強矛盾糾紛化解信息平臺建設,實現信息采集一體化、資源共享集成化和情報分析智能化,確保“大調解”體系常態、高效、協調運轉。
四、加強調委會建設,提升人民調解能力和水平
加強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完善人民調解員遴選、培訓、獎懲、退出制度,搞好人員選拔,推選威望高、懂法律、熱心調解工作的人員擔任人民調解員,注重在離退休法官、檢察官、警官、法律工作者、人民陪審員和人大代表中推選人民調解員,優化人民調解員隊伍結構。建立人民調解員定期培訓制度,完善常態化培訓機制,遵守職業道德,強化職業操守,推動調解員全面提升專業知識、職業素養和調解技能,提升隊伍整體素質。建立人民調解工作目標考評機制,搭建調解員培訓、交流工作平臺,強化人民調解作用和優勢的輿論宣傳,虛心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提升調解能力和水平,促進人民調解工作不斷躍上新臺階。加大調解經費投入(宣傳經費、培訓經費、表彰獎勵費、調解員誤工補貼等),強化工作保障,激發人民調解員工作積極性,努力打造一支公道正派、熱心調解,業務嫻熟、群眾認可的人民調解員隊伍,為新時代蛟河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