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20-9-4) / 已閱8760次
婚姻糾紛中的“哥德巴赫猜想”
王禮仁
【摘要】婚姻登記糾紛中出現的“有婚離不了,無婚擺不脫”等“一卡二慢三亂”和“八大怪像”已成常態。這一困擾立法與司法的難題,猶如法學領域的“哥德巴赫猜想”,長期以來找不到破解方案。究其原因,主要是對婚姻登記糾紛的執法權力配置錯誤缺乏認識,以致對關閉民事程序、啟用行政程序的錯誤規定無法糾正。隨著民法典的頒布,當務之急是修改婚姻法解釋三和其它不合理規定,開通民事程序解決婚姻效力之門,堵截行政程序處理婚姻效力之路,改革民政機關以撤銷婚姻登記代替換證糾錯之法,根據婚姻登記糾紛的不同性質和不同執法機構的不同職能配置相應的執法權力與手段。即婚姻登記中的違法侵權行政案件通過行政程序解決;婚姻登記中的信息錯誤糾紛由民政機關通過換證糾錯途徑解決;婚姻登記引起的婚姻成立與不成立、有效與無效民事爭議案件由民事程序解決。只要三條路徑暢通無阻,各個機構職責相配,各司其職,婚姻登記糾紛中的任何難題都會迎刃而解。
【關鍵詞】婚姻登記糾紛;三種性質;三種救濟手段
結婚和離婚是一個事關民生的重大問題。試想:人民群眾連結婚離婚這種最基本的民生權利則無法實現,豈不是“天大問題”!因而,破解婚姻登記糾紛的“難”與“亂”是“立法為民”與“司法為民”必須解決的重大課題。為此,筆者長期呼吁廢除民政機關撤銷婚姻制度和行政訴訟審理婚姻登記效力糾紛。民法典刪除了民政機關撤銷脅迫結婚的規定,可謂發出了一葉知秋的強烈信號,她必將將牽動整個婚姻登記糾紛處理機制的改革。那么,如何改革現行婚姻登記糾紛處理機制,從根本上解決婚姻登記糾紛處理“難”與“亂”現象?筆者將自己多年研究所發現的婚姻登記糾紛處理“難”與“亂”之原因及對策分享給大家,以期對解決婚姻登記糾紛之困境有所裨益。
一、婚姻登記糾紛處理“難”與“亂”現象舉要
婚姻糾紛,是指因婚姻登記引起的各類糾紛。目前主要適用行政程序解決婚姻登記糾紛,由此造成的處理“難”與“亂”現象十分嚴重。諸如民政機關成為空前未有的“冤大頭被告”,為當事人或其他機關的過錯被告后疲于應訴,花錢聘請代理律師,承擔“被過錯”與“被敗訴”的訴訟費用,浪費大量人力資源和巨額財產資源;滋生“一卡二慢三亂”和“八大怪像”;當事人“有婚離不了,無婚擺不脫”成為常態。
(一)婚姻登記糾紛中的“一卡二慢三亂”舉要
1.“卡”,就是民事程序不受理婚姻登記效力糾紛,行政程序超過起訴期限,卡住了當事人救濟路徑,當事人“有婚離不了,無婚擺不脫”。
“有婚離不了”,是指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后,不能通過民事程序解決程序瑕疵婚姻效力或離婚,而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時,又往往因超過起訴期限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駁回起訴,當事人無法解決婚姻是否有效以及如何解除婚姻關系。如原告小麗與劉軍(化名)于2001年5月31日在要塞鎮政府登記結婚。2003年7月31日小麗的姐姐小娟使用了妹妹小麗的名字(小娟自己的照片,小娟稱辦理的過程都是母親弄的)與王強辦理了結婚登記。2019年7月王強欲與小娟因子女上學遇到困難,雙方想離婚后再重新辦理結婚。因無法離婚,便由原告小麗出面于2019年10月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小娟以小麗名義辦理的結婚登記。2020年1月2日,江陰市人民法院(2019)蘇0281行初146號判決以明顯超過起訴期限為由裁定駁回原告小麗的起訴。【1】小麗因此喪失救濟路徑。
類似案例很多,大量婚姻登記案件因民事程序不受理,行政程序超過受理期限不能受理,當事人四處奔波,無法解決。諸如20年前用假身份結婚現想離婚一二審敗訴 金灣一婦女違反結婚登記程序處境尷尬;【2】南寧七星區男子9年前借同名同姓身份證去登記 如今難離婚;【3】結婚證上老公是別人 女子不知如何擺脫荒唐婚姻;【4】一男子被陌生女子假結婚騙財 想離婚還離不成;【5】結婚身份證號是假的,離婚犯難。【6】有的當事人無賴時,通過新聞媒體呼吁尋找辦法。如溫嶺箬橫的金某與女子登記結婚并生子。因女子出走8年金某訴訟離婚時因女子身份有問題無法離婚,金某被迫在《臺州日報》發信息,期待好心人幫助想辦法,使其能早日離婚。【7】
“無婚擺不脫”,是指當事人身份被他人冒用結婚(通常所說的“被結婚”),本來與他人不存在婚姻關系的無婚當事人,也因行政程序功能限制,難以擺脫無婚關系。如溫州蒼南縣的90后姑娘王芳“2011年在溫州市區丟過身份證,第二天就回蒼南掛失、補辦。2019年12月12日,她與未婚夫去后者戶籍所在的溫州瑞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卻被告知查詢發現她在”2012年與江西修水縣黃港鎮郭某某結婚,2017年因感情不和離婚,離婚時有個女兒。如再婚須提供離婚證。“她和未婚夫驅車趕往修水縣,第二天在婚姻登記處調取了自己的“登記信息”,在場工作人員肉眼就能分辨出我的相貌與結婚證、離婚證上‘王芳’的照片差別較大,但我要求撤銷登記被拒絕了。” 王芳又前往修水縣法院起訴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請求判令撤銷婚姻登記記錄,被告知行政官司要到臨近的永修縣異地受理,隨即在永修縣法院起訴。2020年6月9日,王芳訴修水縣婚姻登記處案一審開庭。澎湃新聞24日從法院獲悉,法院正在比對婚姻登記中的指紋、筆跡與王芳本人的,判斷其身份是否被冒用。“我已懷孕五六個月,如果案子拖下去,結婚證辦不出來,可能影響孩子辦準生證。”2020年6月24日,王芳告訴澎湃新聞,“冒用我身份的女子也一直沒能確認,我怕還有隱患。” 【8】又如2020年4月1日廣西27的李女士和男朋友一起到博白縣民政局登記結婚時被告知,他們不能登記結婚,原因是2015年6月3日李女士在河北省邯鄲市磁縣民政局和一位叫史某某的男子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李女士回憶自己身份證曾丟失。李女士將自己沒有與史某某結婚的情況向河北省磁縣民政局電話反映,要求其處理。4月7日華商報記者采訪了邯鄲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相關人員。該工作人員介紹,當事人遇到這種情況,可以拿自己的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法院出具一份司法建議書,證明本人沒有到過婚姻登記地,沒有辦理過婚姻登記,之后到婚姻登記地所在的民政部門尋求幫助。婚姻登記地所在的民政部門會依據司法建議書為當事人在婚姻登記系統里做備注,這樣,已登記的信息就是無效的,當事人就可以重新進行登記。也有律師建議走行政訴訟程序解決。【9】
這類糾紛法院沒有出具司法建議書的權力和義務,行政訴訟也不適用此類糾紛。這兩種方法顯然難以有效解決李女士的結婚問題。 此類案件還有:當陽市一女子身份證被人冒領結婚證,奔波4年不能結婚,【10】河南駐馬店的尚俊俊5次被結婚多年奔波無法解決,【11】貴州代女士被結婚無法解決,引起多家媒體關注與呼吁。【12】福建陳女士無法登記結婚,為了不耽誤事前選定結婚佳期,先舉行婚禮,但婚后懷孕8個月仍然無法結婚;【13】等等。
2.“亂”,就是實體處理亂。由于行政程序的功能不適用婚姻效力糾紛,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不勝任民事婚姻效力案件,導致適用法律和實體處理混亂。諸如跨地區登記結婚、代理婚姻登記、使用他人身份登記結婚、姓名登記錯誤、一代與二代身份證不一致等等,一般都以登記不合法撤銷。更有“女兒出嫁了,父母被判未到婚齡結婚無效”;【14】甚至還有非法定上班期間辦理的婚姻登記,也險被撤銷,辛虧超過了起訴期限。男方是某市統戰部處級干部,1992年登記結婚,2016年雙方感情破裂,男方想解脫婚姻關系,女方也同意協議離婚。但男方卻不想承認這段婚姻,他查找到當年的結婚檔案,并翻日歷知曉這天是非工作日,于是以這個理由申請撤銷婚姻。因為《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174號)第6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第7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如遇特殊情況,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調整工作日的權限在國務院。民政部門沒有職權調整(從法律角度看有亂作為之嫌),沒有更好的理由反駁。民政部門最后以其超過訴訟時效為理由抗辯才沒有輸官司。試想:如果不是超過起訴期限,以登記行為違法作為判斷標準,上述婚姻則難逃撤銷厄運。
3.“慢”,是指案件處理進程慢。從離婚訴訟中駁回起訴或動員撤訴,然后到民政機關申請撤銷婚姻登記、再到行政訴訟,最后又回到民事離婚或解決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案件在民事與行政訴訟之間、民政機關與法院之間來回推磨,經過九道十八彎,一個簡單的婚姻糾紛往往需要三五年。如達州女子梁蘭因婚姻登記引起的梁蘭與梁祝身份差異所導致的婚姻效力及其丈夫重婚認定,在民事訴訟、民政機關、行政訴訟之間來回奔波,從2011年到2017年,打了9次官司,尚無結果。【15】黑龍江省田女士的一起簡單的登記婚姻效力案件,在民政機關與法院來回推磨,行政機關先后答復和決定17次、行政訴訟4次,從2013年到2018年歷時五年才審結。
(二)婚姻登記糾紛“八大怪像”舉要
1.個人受騙怪民政。即婚姻當事人自己草率從事,被騙婚或沒有弄清對方的真實姓名或地址,結婚后一方出走,甚至結婚幾年乃至十幾年后一方出走,一旦因對方身份虛假或不真實不能離婚時,就責怪民政機關在辦理婚姻登記時審查不嚴,以行政訴訟起訴民政機關,請求撤銷婚姻。
【典型案例】2002年11月,23歲的鄞州小伙方某經人介紹與一自稱“林某”的女子相識。同年11月13日,方某與“林某”向鄞州區某鎮政府申請結婚登記,婚后雙方共同生活了4年。2006年下半年,林某離家出走,方某多處尋找無果后于2011年請求派出所尋找妻子下落。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2013年2月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撤銷被告寧波市鄞州區高橋鎮人民政府于2002年11月13日作出的浙高字第332號結婚登記行政行為。【16】
這豈不是說自己和誰結婚,自己沒有必要弄清楚,是民政機關的義務;自己草率結婚受騙,不是自己的責任,而是民政機關則責任。試想:自己和女方生活了4年,連身份就沒有弄清楚,那民政機關登記時需要幾年才能弄清楚?難道民政機關在辦理婚姻登記時,都要對每個當事人的身份進行實質審查,去公安機關核實戶口,到戶籍地或住所地核實是否真有此人?
2.自己造假告民政。即自己為了結婚偽造假身份或假證件結婚,夫妻感情破裂后無法離婚,或者出現生活不方便問題后,則起訴民政機關審查不嚴,要求撤銷婚姻登記。
【典型案例】自己找人頂替,自己起訴民政機關要求撤銷婚姻。1999年石柱縣女青年馬桂蘭與李友貴在忠縣務工時,經人介紹相識并同居并生育一女,后兩人均外出務工。2002年9月,馬桂蘭從杭州務工回來,欲與李友貴辦理結婚證。但因李沒在家,無法辦理相關手續。期間,馬發現李的內弟楊萬華與李友貴長相酷似,遂說服楊一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照相辦證。然而在辦理結婚證后,雙方因為種種原因,馬又起訴與李友貴離婚。受理法官知曉其內幕后,告知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馬桂蘭遂以被告民政局未盡到審查義務、登記行為不合法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被告頒發的結婚證書。忠縣法院認為,被告未盡到認真審查義務,其登記程序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登記行為不合法,遂判決撤銷騙領的結婚證。【17】又如唐麗因不達法定結婚年齡托人偽造戶口登記卡和身份證件結婚后,近年來因《結婚證》與真實身份證及戶口登記內容不符,不能辦理出國、戶口遷移手續,并影響子女就學、銀行理財等。唐麗多次到金寨縣民政局申請撤銷該婚姻登記,但遭到拒絕。故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婚姻登記。【18】
這類案件行政訴訟不僅使當事人將自己的過錯或違法行為轉嫁給民政機關,而且容易助長當事人違法,因為“我違法我可以告民政機關,且不承擔責任”。就本案來說,還涉及有很多問題,僅就起訴期限而言,如何規范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則是一個問題,即自己造假是否受行政起訴期限限制?當事人起訴是否超過了行政起訴期限?
3.公安錯誤訴民政。即因公安機關的戶籍登記錯誤導致的婚姻登記錯誤,也要起訴民政機關。比如通過與公安干警存在特殊關系辦理的虛假戶口或身份證;通過基層組織提供虛假信息在公安辦理虛假戶口或身份證;公安人員因疏忽填寫身份信息錯誤或貼錯照片;當事人通過涂改戶口等手段辦理虛假戶口或身份證;一代身份證登記婚姻后二代身份證修改身份證信息;等等;舉不勝舉。這些身份信息錯誤引起婚姻爭議或生活不便時,均以民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典型案例】張蘭和張鳳是安徽鳳陽老家的鄰居,張蘭年長張鳳幾歲,兩個人從小一直要好,像親姐妹一般。2007年3月,因張鳳初中畢業后,想到外地打工賺錢,但由于當時未成年,且考慮到企業不招收未成年工人,于是就讓張蘭幫忙,借了她家的戶口本到當地派出所辦理了第一代身份證。2007年6月張鳳來到太倉打工,憑借張蘭信息的身份證很順利的找到一份工作。在工作期間,張鳳又用張蘭的身份證與夏文辦了結婚證。張蘭知道這一切后,以婚姻登記機關未盡到審查義務為由提起行政訴訟。2013年3月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了事情的真相,依法撤銷了該結婚登記。【19】這樣的案件很多,筆者收集的這類案例有上百件。民政機關憑公安機關頒發的身份身份證登記結婚,民政機關不存在任何過錯,怎么要成為被告?
4.姓名侵權訴撤婚。即自己的姓名被他人冒用結婚,不是打姓名侵權官司或者要求糾正登記錯誤信息,而是起訴撤銷他人婚姻。
【典型案例】上海虹口區一男子為私生子報戶口冒弟弟身份結婚又離婚,弟弟訴諸法律以還清白。 2012年5月,為私生子報戶口,陳哥在家中拿了陳弟的身份證及戶口簿,冒用陳弟身份在虹口區民政局與朱某辦理了結婚登記,之后,順利為自己與朱某的孩子報得了上海戶口。3個月后,陳哥又用以上相同證件與朱某辦理了離婚登記。陳弟為自己的婚史“洗白”,將為親哥哥辦理結婚、離婚登記的虹口區民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銷登記。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2)虹行初字第75號判決撤銷。【20】
實踐中普遍存在身份被他人冒用結婚后起訴撤銷他人婚姻的現象。這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身份被冒用者不是要求解決身份被侵害問題,而是要撤銷別人婚姻。這就如同別人偷你的錢做了房子,你不是要求別人還錢,而是要求拆別人房子。這種訴訟合理嗎?是否有侵犯他人婚姻之嫌?
同時,撤銷婚姻登記只能表明原來的結婚無效,并不等于沒有結婚,根本無法“洗白”婚史。比如宣告重婚無效,并不等于原來沒有重婚。身份被他人冒用結婚,除了追究冒用者姓名侵權民事責任外,正確的解決途徑有兩條:一是如果存在婚姻關系爭議,通過民事訴訟確認與相對人婚姻不存在或不成立。二是糾正婚姻登記錯誤信息。本案不存在婚姻關系或效力爭議,只需要在民政機關檔案中更正信息,注明系陳哥冒用陳弟身份結婚與離婚即可。兩種方法都比行政訴訟更科學更簡單。此案采取第二種方式處理即可。
5.未婚判決已結婚。即在“被結婚”(身份被他人冒用結婚)案件中,未婚者被認定已婚者,已婚者被認定重婚者。這種錯誤的理論根據是:結婚證的效力“針對的對象是特定的,只對結婚證上載明的主體有約束力,而不應及于他人。”【21】
這是一種錯誤觀點。所謂“被結婚”,只是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名結婚,自己并非結婚當事人,將其認定為婚姻當事人既不符合法律,更與客觀事實不符。【22】但在上述錯誤觀點影響下,普遍都把身份被冒用者認定為婚姻當事人。
【典型案例】葛某艷與葛某娟是姐妹倆。2008年初,妹妹葛某娟與男友商議結婚,因葛某娟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她便偷偷拿走姐姐的身份證,與男友一起到懷遠民政部門登記結婚。懷遠縣民政局為葛某娟和紀某辦理了結婚登記,并頒發了皖蚌懷遠結字第010800206號結婚證。2011年5月17日,姐姐葛某艷與男友準備去民政部門登記結婚時,卻被告知她結婚已經三年了。氣不打一處來的葛某娟向懷遠縣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婚姻登記。懷遠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妹妹葛某娟以姐姐葛某艷名字辦理的結婚證既不是原告的真實意思,也不是原告的委托行為。被告懷遠縣民政局在不是葛某艷本人到場的情況下辦理結婚登記,頒發了結婚證,違反《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登記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民政局的行政行為違反了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撤銷。【23】
從此案法院的判決理由看,顯然是把未婚姐作為婚姻當事人,以姐姐“葛某艷本人未到場”婚姻登記違法為由撤銷婚姻。這種判決豈不是說姐姐葛某艷已經結婚,只是因為結婚違法而撤銷。實際上,姐姐并沒有結婚,只是身份被妹妹冒用結婚,只需要通過民政機關糾正錯誤信息,或者通過民事訴訟確認與紀某的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就可以解決了,而且更科學。
6.離婚不能訴撤婚。很多當事人因結婚身份登記錯誤民事程序不能離婚時,則以婚姻登記存在瑕疵為由起訴撤銷,以此代替離婚;還有的遇到法定離婚訴訟程序障礙或者離婚理由不充足時,便以婚姻登記違法或存在瑕疵為由,提起行政訴訟,以撤銷婚姻登記實現解除婚姻關系的離婚目的。
【典型案例】原告饒某稱,這樁婚姻不是出于自愿,自己是酒后一時糊涂被胡某拉去辦理的手續,民政部門不僅越權異地辦證,而且結婚證上所寫的日期與進行登記的實際時間也不符。因為結婚證不合法,如果走民事訴訟,法院根本無法立案。而且,孩子不到一歲,就算立了案,法院也會判決不離。所以,他先找到民政部門要求撤銷婚姻關系。遭到拒絕后,才選擇行政訴訟,將民政部門告上法庭。【24】
如果沒有行政程序處理婚姻效力糾紛制度,則不會產生這種現象。至于婚姻登記存在瑕疵無法離婚時起訴撤銷婚姻的很多。如前述吳某請求撤銷他人代理結婚登記即是如此。如果在民事離婚中直接審理婚姻效力,當事人則不需要另行通過行政所屬撤銷婚姻。
7.省級政府斷婚姻。是指由省級人民政府判斷婚姻是否有效。因各級民政機關或政府都有通過行政復議程序撤銷婚姻登記的權力,由此導致了一個普通的婚姻效力案件甚至由省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判斷婚姻是否有效。
【典型案例】黑龍江省撤銷田女士的婚姻登記案件,從基層民政局到省民政廳、省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導致在上下級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與法院行政訴訟之間來回推磨,歷時5年于2018年才審結。海南省萬寧市的黃莉雅、黃朗源與羅秀芳的婚姻效力案,民政機關和政府行政機關作出七次處理決定,法院判決六次。其中海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兩次行政復議決定,海南省高級人民法作出兩次判決,歷時七個年度案件才了解。民政機關或行政機關撤銷婚姻制度值得反思。一個普通婚姻效力案件,不僅導致當事人在民政機關與法院之間來回推磨數年之久,竟然還要省人民政府處理,并由此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其社會成本之大,與案件之普通,形成巨大反差。
8.親子鑒定辨婚姻。是指有的當事人使用虛假身份登記結婚后無法確認婚姻關系和效力時,則采用親子鑒定這種奇葩笨拙的辦法辨別是否存在婚姻關系和有效。
【典型案例】浙江寧波余姚大嵐鎮民孫某與貴州人夏某舉行婚禮五年后, 2000年補辦登記結婚時因夏某回老家錯拿了其妹妹的身份證,夏某便用妹妹的身份證與孫某辦理結婚登記,后來的戶口本、女兒的出生證明等相關材料都顯示夏某的妹妹和孫某的女兒是名義上的母女關系。兩人一直沒有在意,直到2019年孫某查出身患重疾,自知時日不多,考慮到身故以后財產繼承和女兒撫養等問題,就想把妻子的身份信息更改過來,便到民政部門去說明情況,卻被告知不能隨意變更。于是,孫某就一紙訴狀把民政部門告上了法庭。因超過了行政訴訟5年的訴訟時效,法院無法受理。于是法官建議夏某做親子鑒定,然后憑親子鑒定結論再向民政部門申請撤銷了原有結婚登記。【25】
本案雙方并非親子關系之爭,不應采取親子鑒定方法解決。親子鑒定主要解決血緣關系,用于辨別婚姻關系是否存在或是否有效,不僅浪費鑒定費和時間,而且根本不能解決問題。同時,假如婚后沒有子女或子女屬于婚外生育,又該如何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婚姻關系或是否有效?能否以此認定雙方不存在婚姻關系或婚姻無效?因而,采取親子鑒定這種奇葩笨拙的方式并不能解決婚姻關系及其效力。
所謂“八大怪象”,只是概括在處理婚姻登記糾紛中的一些主要情形或典型形態而已,實際上何止八大怪,十大怪也不止。還有諸如“一字之錯毀婚姻”(姓名中一個字錯誤婚姻被撤銷);“嫂子叔子鬧離婚”(哥哥使用弟弟身份結婚嫂子不能離婚時與叔子離婚);妹妹離婚姐起訴(妹妹使用姐姐身份結婚不能離婚時,姐姐為了幫助妹妹起訴撤銷婚姻)等怪象,可謂千奇百怪,限于篇幅,不一一列舉。
二、婚姻登記糾紛“難”與“亂”原因分析
婚姻登記糾紛處理“難”與“亂”的主要原因在于立法、執法和法學理論研究存在三大錯誤:
(一)法律制度錯誤:執法權力配置不當
從立法層面考察,賦予行政機關和行政訴訟程序處理婚姻效力糾紛的權力配置錯誤。如婚姻法第11條規定民政機關撤銷脅迫結婚(民法典已經廢除);婚姻法解釋三第1條規定婚姻登記信息錯誤等程序瑕疵婚姻效力需要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自1986年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后,民政機關即有權撤銷婚姻登記。【26】盡管2003年國務院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民政機關撤銷婚姻制度,但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解釋三卻規定除法定無效婚姻外,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或撤銷結婚登記的,應當駁回,告知其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27】由于《婚姻登記條例》與司法解釋之間存在沖突,導致民政機關是否撤銷婚姻登記因各地理解和執行不同而存在差異,即有的民政機關不再受理撤銷婚姻登記的行政復議案件,有的民政機關則仍然適用行政復議程序撤銷婚姻登記。就當事人而言,除直接選擇行政訴訟程序外,要求民政機關機關撤銷婚姻登記被拒絕或者不服民政機關機關撤銷婚姻登記決定的,也要提起行政訴訟。此外,還有部分因程序瑕疵無法離婚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案件。即司法解釋規定民事程序不處理法定無效婚姻之外的婚姻效力案件,在當事人離婚訴訟中法院發現婚姻登記存在瑕疵時,則駁回離婚起訴,要求當事人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二)執法手段錯誤:沒有根據不同糾紛性質采取相應的執法手段
從執法層面考察,處理登記婚姻糾紛的路徑和手段缺乏科學性,具體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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