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冠華 ]——(2020-11-6) / 已閱10698次
民法典新規則解讀十八:綠色包裝要求
王冠華
第619條【標的物包裝方式】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510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且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
王律解讀:
合同法第156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與該條相比,民法典第619條增加了包裝方式應“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規定,即綠色包裝要求,這一規定是貫徹落實民法典總則編中綠色原則(第9條)的必然結果,也與《環境保護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實現了立法互動,對于降低人類活動對生存環境的污染,減少對地球資源的過度消耗具有積極而重大的意義。
標的物包裝方式既可以指包裝物的材料,又可以指包裝的操作方式,它對于標的物品質的保護具有重要作用,尤其對一些易腐、易碎、易潮以及如化學物品等更是這樣。[1]如何選定標的物包裝方式,根據民法典第619條的規定,具體方法如下:1.買賣合同對標的物包裝方式有明確約定的,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2.買賣合同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510條的規定協議補充,達成補充協議的,依照補充協議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3.經過協議補充不能達成包裝方式的補充協議的,應當按照買賣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4.按照買賣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5.該類標的物沒有通用的包裝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且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包裝。至于何為“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則需根據具體的買賣合同標的物作出判斷。
所謂綠色包裝,是指“在包裝產品全生命周期中,在滿足包裝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危害小、資源能源消耗少的包裝”[2]綠色包裝一般具有以下五個方面的內涵:一是實行包裝減量化。包裝在滿足保護、方便、銷售等功能的條件下,應是用量最少;二是包裝應易于重復利用,或易于回收再生。通過生產再生制品、焚燒利用熱能、堆肥化改善土壤等措施,達到再利用的目的;三是包裝廢棄物可以降解腐化。其最終不形成永久垃圾,進而達到改良土壤的目的;四是包裝材料對人體和生物應無毒無害。包裝材料中不應含有毒性的元素、病菌、重金屬;或這些含有量應控制在有關標準以下;五是包裝制品從原材料采集、材料加工、制造產品、產品使用、廢棄物回收再生,直到其最終處理的生命全過程均不應對人體及環境造成公害。[3]
綠色包裝發源于1987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發表的《我們共同的未來》,到1992年6月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21世紀議程》,隨即在全世界范圍內掀起了一個以保護生態環境為核心的綠色浪潮。我國自1979年以來,先后頒布了《環境保護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10余部環保法律、30余部環保法規,明確規定了綠色包裝的相關管理條款。比如,《清潔生產促進法》第20條規定:“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應當考慮其在生命周期中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優先選擇無毒、無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業對產品的包裝應當合理,包裝的材質、結構和成本應當與內裝產品的質量、規格和成本相適應,減少包裝性廢物的產生,不得進行過度包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3條第1款規定:“國家推行綠色發展方式,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第68條規定:“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制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經濟和技術條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狀況以及產品的技術要求,組織制定有關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境污染。”“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避免過度包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過度包裝的監督管理。”“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并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國家鼓勵和引導消費者使用綠色包裝和減量包裝。”上述法律法規以強制手段強化了對包裝方式的管理,在有效地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推動包裝業的發展的綠色化、環保化,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依據。1984年,我國開始實施環保標識制度。1998年,各省綠色包裝協會成立。自1996年9月國際標準化組織(ISO)頒布首批ISO14000系列標準以來,國家環保總局就十分重視ISO14000系列標準在我國的實施。自2015年起,圍繞綠色產品、節能低碳,我國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比如《貫徹實施質量發展綱要2015年行動計劃》《2015年循環經濟推進計劃》《中國制造2025》《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關于加強節能標準化工作的意見》,等等,明確提出“支持企業實施綠色戰略、綠色標準、綠色管理和綠色生產,建立統一的綠色產品體系,開展綠色評價,引導綠色生產和綠色消費,實施節能標準化示范工程。”2017年5月,我國公布并實施了國家綠色產品標準GB/T 33761-2017《綠色產品評價通則》。2019年5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了國家標準GB/T 37422-2019 《綠色包裝評價方法與準則》,就綠色包裝問題,該標準融入了“全生命周期”理念,從資源屬性、能源屬性、環境屬性和產品屬性四個方面規定了綠色包裝等級評定的關鍵技術要求,對重復使用、實際回收利用率、降解性能等重點指標賦予較高分值,建構了一個科學合理、可操作的評價標準體系,有利于促進企業產品更新換代和產業結構升級,化解包裝行業產能過剩的問題,從而在本質上實現“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調整”,進而推動我國包裝產業由傳統模式向綠色模式轉變。
在綠色消費浪潮的推動下,國內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傾向于選購對環境無害的綠色產品,同時,采用綠色包裝并有綠色標志的產品,在國際貿易中也更容易被外商接受。順應這一浪潮,民法典在買賣合同章中,其第619條再次規定綠色包裝,與前述規范性文件實行了立法互動,進一步完善了綠色包裝的法律建設,有利于緩解我國資源消耗與環境污染的壓力,從源頭上促進和推動我國綠色包裝產業的發展,助力于打造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
注釋:
[1]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DB/OL].2020-08-10.
[2]參見國家標準GB/T 37422-2019 《綠色包裝評價方法與準則》第3.1條款。
[3]李鳳華,綠色包裝趨勢分析與對策[J].中國包裝(1),27-29.
作者簡介:北京盈科(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管委會副主任、執業律師,九三學社新疆區委法律專門委員會主任,聯系電話:18699089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