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冠華 ]——(2020-11-6) / 已閱6850次
民法典新規則解讀十九:臨時生活照料義務
王冠華
第34條【監護人的職責與權利及臨時生活照料措施】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王律解讀:
民法典第34條在民法總則第34條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此次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對監護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其第4款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該款規定是關于臨時生活照料義務的規定,是一項新規則。
對于臨時生活照料義務的理解,根據民法典第34條第4款規定,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把握:
1.權利主體。即被監護人,根據民法典第27條、第28條規定,是指未成年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2.義務主體。包括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3.適用條件。具體有三:一是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比如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爆發等;二是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比如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間,監護人被采取醫學隔離措施,不得已與被監護人分離,對被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三是因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沒有其他有監護能力的人,或者其他有監護能力的人無法或者不愿意臨時照顧的,致使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陷入窘迫甚至危難。具備上述三個要件,即可適用民法典第34條第4款關于臨時生活照料義務的規定。
需要強調的是,對于義務主體而言,這是民法典第34條第4款規定的法定義務,在被監護人依法需要臨時生活照料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必須履行該等義務,從而使得臨時脫離監護的被監護人能夠得到生活照料,防止出現意外。這也充分說明了民法典魂系你、我、他,凸顯著人文關懷,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現著仁者愛人的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
作者簡介:北京盈科(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管委會副主任、執業律師,九三學社新疆區委法律專門委員會主任,聯系電話:18699089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