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伯晗 ]——(2020-12-23) / 已閱4041次
關于人身損害刑事鑒定的幾點思考 作者:孫伯晗
一起傷害,多次鑒定,不同結果,孰是孰非,頗傷腦筋。
2016年2月15日18時許,被告人王明(化名)因家庭糾紛持菜刀將王花(化名)左上臂砍傷,就王花的傷情公安機關先后委托三家鑒定機構(代稱為“A”“B”“C”)鑒定,A鑒定為重傷二級,B為輕微傷,C為重傷。公安機關依第三次鑒定認定王明涉嫌故意傷害罪,移送我院起訴。在審查本案過程中引發筆者以下思考:
一給被害人做傷情鑒定是否需要通知犯罪嫌疑人?
王明家屬稱因公安機關未通知,第三次鑒定不合法,那么公安機關進行鑒定(包括委托鑒定)必須通知犯罪嫌疑人嗎?現有法律并未作此規定,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公安機關都可以啟動鑒定程序,因為刑事案件追訴權在國家,而傷情鑒定是能否追訴犯罪嫌疑人的重要證據,所以公安機關可以依職權開展鑒定,犯罪嫌疑人的說法沒有依據。不過筆者建議可以借鑒民事訴訟法有關鑒定的規定,鑒定機構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再由公安機關委托,也許可以減少因回避、超出技術能力等問題而對鑒定提出異議的情況。
二司法局出具的意見對鑒定審查有什么影響?
本案中王明一方對第一份鑒定向市級司法局投訴,司法局答復書認定該鑒定超出技術能力,并對“A”作出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整改的處理決定,但“A”稱不予采納,“A”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的規定司法行政部門有權對司法鑒定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鑒定機構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而不能單純聲明不接受。對于司法局出具的答復書筆者認為仍是一種證據,公檢法應當依法審查,最終由人民法院認定其效力,如果法院認為司法局出具的意見存在問題而采信之前的鑒定,筆者認為原處理意見不生效。當然在實踐中,因為司法局通常讓司法鑒定協會先評查再出具處理意見,更具專業性,一般法官都會采信。
三被害人不同意鑒定怎么辦?
現有法律規定被鑒定人拒不配合鑒定,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可以終止鑒定,沒有強制鑒定的規定。首先國家對一般刑事案件的追訴權不受當事人意志左右,但法律同時規定有證據證明的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屬于自訴案件,允許調解后撤訴,可見這類案件是國家追訴權的例外,那么故意傷害案件是否應強制被害人鑒定呢?筆者認為國家應增加強制鑒定的規定,但要區分兩種情況,如果是自訴或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當事人已和解案件,以被害人意見為前提,不能強制鑒定,如果是公訴案件,可以強制鑒定,除非強制鑒定影響鑒定意見準確性。凡被害人不同意鑒定的,均應告知其不鑒定的法律后果,并記錄在案,由被害人簽字確認。
四檢材真實性如何確定?新補充檢材怎么處理?
檢材必須由公安機關提交,公安機關有義務保證檢材真實性,鑒定機構不能擅自接受當事人提供的檢材,否則就可能出現本案中的情況:“B”依據一份不真實的檢材作出鑒定后不得不自行撤銷,這無疑會對其業內形象會造成不良影響。在我院辦理的另一起故意傷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因醫院制度不完善懷疑被害人胸片是他人頂替所拍,針對這一問題可以給醫院下發檢察建議:對于非自傷的,全程做好登記錄像,醫生應仔細核對身份證上的照片與傷者容貌是否一致。這樣對方提出異議時,辦案機關有據可查,另外可以通過鑒定意見中體格檢查(臨床檢查)內容,審查被害人傷情與病歷記載是否一致,這也是排除冒名頂替的一個辦法。對于新補充的材料,公安機關應核實真實性,對可能影響鑒定的及時送交鑒定機構進行補充鑒定。檢察機關內部鑒定機構要積極為辦案人員提供指導,不能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