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家弘 ]——(2000-10-25) / 已閱22950次
由于私家偵探工作本身的危險性質,某些偵探必須攜帶器具,這樣就有致人死亡和重傷的可能,因此必須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私家偵探使用器具的權限和場合。要想使其有序運轉,必須加強對私家偵探的管理,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負責其執照頒發,注冊登記等日常管理工作。
中國目前的私家偵探業呈擴張態勢,潛在的私家偵探業的猛增和偵探活動所已經暴露的治安問題令人關注。客觀地說,私家偵探的合理有序發展對公民正當權益的保護,減少不必要的司法資源的投入,緩解警察壓力,都有著積極的作用。但是國家在一定范圍內允許私家偵探業的存在和發展,仍然有一個前提和基礎,那就是應該具有相應的配套措施和行業職業規則,而我國則缺乏這方面的法律傳統和相應的法律配套措施。
有關部門應加強對私家偵探業的理性思考和研究,正視這一社會現象:探索如何依靠法律來對其行為進行規范和管理?如何避免私家偵探因有償服務而偽造證據或利用證據而進行敲詐勒索?如何使這項有償服務業務活動合法進行,其取得的證據如何進入訴訟渠道成為法庭證據?總之,要使私家偵探業沿著理性、向善方向發展乃是法律規范私家偵探問題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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