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健冬 ]——(2004-7-4) / 已閱17485次
從上面的論述中我們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除了必須具備第二條的規定外,即具有獨創性,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加以復制的智力成果,還必須符合不損害原作者著作權這個隱含要件。所以,那種認為續寫作品可以作為一種合理使用的方式加以保護的觀點是有失偏頗的;而那種認為續寫作品因存在侵權因素而不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 續寫作品(除了基于合同或委托的續寫作品)誠然具有侵權性,但是也存在獨創性。我們不能因為其侵權性而完全否定其獨創性。存在瑕疵的法律行為并非必然不受法律保護,這是一般的法理原則。因此,相對著作權法上規定的作品的標準而言,這里的續寫作品并非完全符合,但是續寫作者的確為之付出過不少智力勞動,進行過獨立的創作活動。如果著作權法不對續寫作者的合理權益進行保護,事實上是不公平的。
筆者認為,我國著作權法應該完善對續寫作品的規定。鑒于對原作者和續寫作者之間權益的衡量,《著作權法》應該規定原作者對作品享有續寫權的時效,以填補這一立法空白。如果原作者有意進行續寫,為了保證續寫作品的質量,原作者必須要有一定的醞釀過程,所以,續寫權的時效不能太短,筆者認為5-10年是比較合適的。在這個時效期內,其他人意圖進行續寫,應該征得原作者或繼承人或主管機關的同意后,方可續寫;原作者也可以將續寫權作為一項著作財產權進行轉讓。在時效期內,其他人未經同意擅自進行續寫,如果經過協商,得到原作者的追認,續寫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權;如果協商不成,則續寫作者享有的著作權存在瑕疵,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時效期滿,可以允許他人續寫。當然,他人的續寫,必須要符合通常的續寫原則和一般的標準。
參考資料:
1.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版
2.李穎儀:《知識產權法》,中山大學出版社
3.馮曉清:《我國<著作權法>對作品權益分配的均衡思想探析》,《學術論壇》
4.馮曉青 馮曄:《試論著作權法中作品獨創性的界定》,《華東政法學院學報》1999年第5期
5.陳洪宗 郭海榮:《論續寫作品的特性及其著作權問題》,《臨沂師專學報》1999年 第4期
6.孫國瑞:《續寫作品及有關問題研究》,《科技與法律》199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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