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玥宏 ]——(2004-7-7) / 已閱20651次
(八)對以上各種證人不出庭作證的特殊情形,在列舉的條款中:“有其他原因的”列為一條,對該條的例外,建議在立法時對某些情況能詳細規定的,就應該作出詳細規定。本文認為對于例外情形的應該完善以下幾方面:1、對于主張拒絕作證的證人免除其出庭作證義務;2、證人是未成年人的或者證人在庭審期間死亡、患精神病且在短期內無法恢復或者患有嚴重疾病短期無法治愈從而不能出庭作證的,允許提出證據在一方使用書面證言;3、證人下落不明或者在國外短期內無法回國的,允許提出證據的一方使用書面的證人證言;4、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無異義且同意證人不出庭的,法庭可以采納該證人的書面證言;5、案情比較簡單、事實清楚,且證人證言在其中不起主要證明作用的,法官在征求控辯雙方意義的基礎上裁定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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