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4-7-11) / 已閱8031次
減刑與假釋公開聽證審理是體現了公平與公正
楊濤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表示,為保證減刑、假釋案件的透明與公正,今后,對減刑、假釋案件將一律實行公示制度和有條件的公開聽證制度。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決定,從今年6月至明年3月,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減刑、假釋工作的專項大檢查。最高法院負責人介紹說,這次大檢查的重點是2001年以來各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情況。(《新京報》6月27日)
減刑與假釋是指對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根據其服刑期間的具體表現,依法減少其應服刑期限或附條件予以提前釋放的一種制度。減刑與假釋影響到罪犯自身與社會的重大利益,所以,如果說對罪犯判處刑罰是第一次審判,那么對罪犯的減刑與假釋可以稱之為第二次審判。因而。對罪犯的減刑與假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用之得當,則有利于罪犯的教改造,用之不當,則加劇罪犯抗拒改造的心理,也會引起群眾對司法公正產生懷疑。
然而,依據現有的法律和司法實踐的實際操作,人民法院對于罪犯的減刑與假釋裁定的程序,并非是一個能體現公開、公正、公平的完整意義上訴訟程序。這主要體現在:一是書面審理,人民法院對于減刑與假釋都是不開庭的書面審核裁定,法官對事實證據的認定依靠書面材料,缺乏庭審的直觀印象;二是只依據監獄的一方的證據與材料,缺乏聽取當事人及相關利害關系人意見的程序;三是減刑與假釋裁定整個過程不公開,缺乏透明度,不能形成有效的監督;四是受減刑與假釋裁定影響的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缺乏救濟途徑,無法有效地對裁定提出異議。因此,盡管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對減刑與假釋進行監督,但因為減刑與假釋本身程序的缺陷,這種監督效果非常有限。司法實踐中,減刑與假釋的過程中出現了不少的問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人民群眾對于司法公正的信心。
最高人民法院在不違背現有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下,積極探索,對減刑、假釋案件要求一律實行公示制度和有條件的公開聽證制度,這是一種對司法進行改革的有益探索,筆者認為值得稱道。首先是公開審理的做法,體現了司法民主與公開,便于檢察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避免“暗箱操作”的嫌疑,增強了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其次是開庭審理、聽取監獄方面的建議、證據和接受減刑的罪犯及同監區罪犯的多方面的意見的做法,有利于避免偏聽偏信,能使當事人信服,也有利于最大程度上接近正義;最后,公開、開庭和聽取多方意見的審理,使罪犯們接受法律公正的洗禮,有利于他們日后的教育改造。
但是,減刑與假釋實行聽證審理在目前而言,畢竟還只是法院的探索,要實現制度化,還有賴于法律的迅速跟進。同時,現有的對減刑與假釋實行聽證審理與完整意義上訴訟程序化還有相當的距離。筆者認為,還需要做到:一是將法院主動聽取當事人意見改變為他們有權在法庭上陳述,將表達意見固定為訴訟權利;二是當事人不服減刑與假釋的裁定應該具有上訴權;三是要吸收有關案件的被害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參與減刑與假釋的訴訟程序,并享有相應的訴訟權利。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減刑、假釋案件將一律實行公示制度和有條件的公開聽證制度并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減刑、假釋工作的專項大檢查。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減刑、假釋的特別關注,并努力要使減刑、假釋程序體現公開、公正、公平,我們有理由相信減刑、假釋案件實行聽證審理將成為司法改革中又一靚點。
通聯: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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