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4-7-25) / 已閱12054次
反腐敗的人緣何也熱衷于腐敗?
楊濤
據最新一期的《新民周刊》報道,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檢察院副檢察長房久林 “落馬”了。這位曾因查處 “哈爾濱國貿城案”、“朱勝文案”而聲名卓著的“反腐英雄”,此番被立案偵查的一個原因是在“寶馬案”中接受吃請。前不久媒體報道,因成功查清“馬向東”案而被中紀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8家單位榮記一等功的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省反貪局局長韓建林近日由于涉嫌違紀被免職,并被立案審查。而原重慶市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檢察長(正廳級)郭寶云因涉嫌指使其兒子收受賄賂20萬元、自己侵吞公款73萬余元在今年五月也在昆明接受審判。
這一系列驚人的消息不禁讓我們沉思,反腐敗的人緣何也熱衷于腐敗?
去年,我針對全國不少反貪局局長們紛紛落馬的消息,撰寫了《反貪局局長們怎么了》一文,我分析了反貪局局長們落馬原因,總結有這么幾點:首先是人性的弱點使然,貪欲總是在有機會就暴露出來,而權力給人帶來的誘惑又實在是超乎人的想像的,掌有權力者只要有縫隙便會千方百計去尋租,權力只有遇到邊界才會停止。其次是作為反腐敗的人自認為掌有反腐敗的權力,可以放縱對自身的嚴格要求,又自認為持有較強的反偵查能力,一般人對他奈何不得。最后,在制度上建設,現行的體制的確對反腐敗的人監督不夠有力,不能使其受到強有力的監督。
今年,通過對反腐敗的人落馬的事件進一步深入思考,我認為還有這么幾個原因促使了反腐敗的人緣何也熱衷于腐敗。
首先,一些反腐敗的人并未把查辦腐敗案件當作一項正義的事業,不是以一腔浩然正氣去查辦腐敗案件,不是把查辦腐敗當作是關系到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正義事業,不是站在腐敗分子勢不兩立的高度去查辦腐敗案件,而是基于其他目的反腐敗。這些目的有:要么是因為有領導批示、交辦,為完成領導的要求而查辦腐敗案件;要么是為了多出政績,為了完成上級下達的目標考評而查辦腐敗案件;要么是多查辦案件多追贓多返還,為單位小集體多出效益而查辦腐敗案件;要么是為這些掌有實權的腐敗分子不敢小瞧自己,為自己今后謀私利提供更多方便而查辦腐敗案件;要么為打擊政治對手而查辦腐敗案件。以上林林總總的目的,使查辦腐敗案件與正義的事業無關,反腐敗的人在查辦案件中沒有了正氣,不把反腐敗當成神圣的使命,使其人生的目標失去了正確的航標。因而,一些那怕是被中紀委表彰的“反腐英雄”、 “反腐標兵”, 并不把腐敗看作是可恥的事情,從而在道德上沒有了自律性,反而在反腐敗斗爭中看到腐敗給人帶來的好處,也熱衷于搞腐敗。
其次,這與我們的司法并未真正實現獨立,與一些地方的組織人事上嚴重的腐敗有較大的關系。我們的司法體制在人、財、物上還受制于地方黨政,司法機關查辦腐敗案件受到地方干擾較大。因而,一些地方組織人事上腐敗必然要波及到司法機關,一些反腐敗的人為適應地方的政治生態,不得不隨波逐流,也熱衷于搞腐敗。
因而,筆者認為,在反腐敗的斗爭中,讓反腐敗的人講正氣顯得十分重要,這關系到我們反腐敗斗爭的成敗。反腐敗的人不講正氣,只能讓反腐敗的斗爭變成一場滑稽的鬧劇,步入“今天反腐敗的人明天被人反”的怪圈。我們在道德上要求反腐敗的人講正氣當然必不可少,但是如何在制度上讓他們理直氣壯地講正氣也許是我們今后要努力的重點。
通聯: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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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反貪局局長們怎么了?
楊濤
貴州省貴陽市中級法院近日依法對貴州省檢察院反貪局原局長劉國慶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被告人劉國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贓款予以沒收、追繳。
這不是媒體第一次對反貪局局長落馬進行報道了。此前,湖北省黃岡市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陳友斌,因犯貪污罪、詐騙罪、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安徽蕪湖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助理、反貪局局長潘政治涉嫌受賄罪被判免予刑事處罰。湖南省江永縣檢察院原反貪局長蔣兆國更玄,竟因奸淫幼女,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面對反貪局局長們的紛紛落馬,我們不能不驚呼:反貪局局長們怎么了?
反貪的權力是職務犯罪的偵查權,是最為前沿的對公權力進行法律監督的權力,在某種意義上講是其他公權力之上的公權力。在長期的權力與權力的對話實踐中,反貪局局長們也是最為真切地感受到他們手中權力給他們帶來的榮耀,因此,一些反貪局局長們自稱反貪局為“天下第一局”也許是最好的形容。
因此,反貪局局長們要是動了歪心邪念,帶來的后果卻比其他公權的腐敗可怕的多。首先,如果反貪敗的人也濫用公權,給我們的法治建設帶來的后果是災難性的。因為一般官員的腐敗只是污染了水流,而反貪敗的人也腐敗則是把水源都污染了。民眾將去那里尋找公平與正義、清明與廉潔呢?其次,反貪局局長們長期處于反腐的第一線,在打擊腐敗犯罪的同時,他們也是最深入了社會的陰暗面,最了解官場的潛規則,最真實地感受到腐敗官員的紙醉金迷的生活,最懂得偵查與反偵查的手段。在司法機關人、財、物還處于地方的控制下的今天,他們也是對地方政治生態最為熟悉,他們在打擊腐敗的同時,也不泛可以手中的權力進行交易,尋求保護傘。以上的林林總總,必將使我們的查處異常艱難。
沒有人可以否認反貪局局長們不要受監督,他們上面有檢察長,檢察院之上有人大的監督,還有黨委紀檢委的監督,人民群眾、社會輿論的監督。同時,按理說,反貪局局長們處于風口浪尖中,自身也會最為謹慎,然而,權力給人帶來的誘惑實在是超乎人的想像的,掌有權力者只要有縫隙便會千方百計去尋租,特別是當對他們的監督流于形式的話更是肆無忌憚,人民賦予他們的權力最終會成為牟取私利的工具。
反貪局局長們的紛紛落馬,讓我們再一次深刻地重溫了人性的弱點,沒有任何權力可以在不受制約與監督下不自腐,監督者自身也不例外。監督不在形式、貴在實質,不在一時、貴在持久,不在對特定的人而貴在對所有的人。
通聯: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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