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京柱 ]——(2004-7-26) / 已閱9529次
民事訴權濫用的主要表現形式及防治對策
劉京柱
訴權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請求人民法院以國家審判權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近年來,隨著我國法制建設步伐的加快,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已在社會公眾心目中成為捍衛人身權利和財產權益的有力武器。但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訴訟中確有那么一些當事人濫用訴權,視法律為兒戲,欲圖籍國家審判權來牟取不正當利益,發“官司財”,且呈增多之勢。據筆者分析,當前,民事訴訟當事人濫用訴權的主要表現形式有:
一、“惡人先告狀”,企圖混水摸魚,變被動為主動。如:明明是無貨可供卻主張對方拒不提貨或中途退貨;明明是代銷關系卻以購銷關系索要貨款;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任意撕毀合同,高價自銷卻以對方違約(如未及時預付貨款)或以合同無效(如一般的超越經營范圍)為由,寧愿承擔違約責任也拒絕繼續履行合同,如售樓一方因地塊增值,違背承諾不履行供房合同或提出額外要求。
二、設置圈套誘使合同相對方違約,然后理直氣壯地與對方打“違約”官司。如在信用證結算交易中,買主故意開立與銷售合約內容不一致的信用證,賣主疏于警惕或為安全收匯而滿足信用證條款要求,而買主則以賣方供貨不符合約要求為由,提出違約賠償訴訟;又如在加工承攬合同中,定作方有意提高技術要求和加工費用,因該技術要求超出當前同類加工的技術能力,致使承攬方無法達到合同要求交貨;再如,個別單位拉攏引誘對方單位業務經辦人簽訂根本無履行可能的合同,進而以對方違約要求賠償。
三、“瞞天過海”,為攫取非法利益偽造證據,混淆是非。如有的虛構事實、偽造證據通過訴訟活動騙取錢財;又如,串通第三人偽造索賠證書等將并未實際發生的賠償作為自己的損失,要求違約一方一攬子賠償。
四、采取賄賂、游說手段打“金錢官司”、“人情官司”、以謀取不正當利益。部分當事人自恃“有錢能使鬼推磨”,頻頻賄賂、游說有關辦案人員,個別律師背棄職業道德與當事人沆瀣一氣,為其行賄牽線搭橋。個別法官正是被“糖衣炮彈”擊中,做出有失公正的裁判。
五、鉆法律空子,打“擦邊球”。如自己剛剛建廠,根本無生產能力卻搶注他人知名商標,反咬對方侵權訴請賠償。
六、借破產之名行廢債之實。個別債務人企業為逃脫巨額債務,采取申請宣告破產的方式,通過宣告“死亡”后再“借尸還魂”或進行“母體裂變”分立出一個或幾個新企業。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簽訂合同后,因合同未履行釀成糾紛,合同一方據此合同主張債權而達到其非法目的。如:假聯營,真借貸;假融資,真借貸,都是規避了“企業之間不得相互借貸”的有關規定。
八、在連環購銷合同糾紛中將自身的損失轉嫁他方。如:有的合同一方為追逐額外利益,與后一合同買方設置定金條款,因前一合同供方未履行供貨義務而致自己也不能向后一合同買方交貨,便將雙倍返還定金的經濟損失轉嫁給前一合同的賣方身上;還有的以后一合同需方拒絕提貨或中途退貨致使前一合同未能履行,定金不能被前一合同供方返還為由,要求后一合同需方賠償定金損失。
九、原被告雙方串通,借打官司達到各自不可告人的目的。如,為規避法律制裁,對無效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進行和解、撤訴;又如個別企業負責人假公濟私,慷國家集體之慨,故意違約將大量違約金支付給合同對方,從中撈取“好處費”、回扣。
十、借打官司制造輿論以求達到廣告收不到的轟動效應,揚名又得利。
針對上述審判實務中發現的十種濫用訴權的形式,我們建議采取以下防治對策:
首先,要完善和加強立法。1.建立訴訟侵權賠償制度,對無理纏訴、惡人先告狀,瞞天過海、虛構事實、偽造證據的起訴者,從法律上作出懲罰性的規定。2.出臺《民事證據法》,建立證據時效制度和證人出庭作證制度,對證人作證的權利、義務、形式、權益保障和作偽證的法律責任作出明確的規定。3.修改和完善《破產法》,尤其是對詐欺破產等破產犯罪作出相應的規定。
其次,作為審判機構主體的人民法官要與時俱進,恪守職業道德,強化執業能力,以豐富的辦案經驗與司法智慧實踐司法正義,使濫用訴權者望而卻步,心存僥幸者“竹籃打水一場空”。
最后,切實搞好普法工作,加大法制宣傳,使法為公眾所知悉并在全社會倡樹以下四種觀念: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2.誰主張誰舉證,證據取得的程序、方法要合法的觀念;3.法應該是必須遵守的,是一種約束,更是一種保障,是自己合法權益受侵害時的有力武器的觀念;4.誠實信用不僅是一種美德,也是民事活動應當遵守的一項基本法律原則的觀念。
(作者單位: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協助錄入人:煙臺大學法學院徐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