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4-7-29) / 已閱50088次
除上述規定以外,各地法院在審判著作權侵權案件實踐中還創造積累了其他一些賠償的計算方法。
概括以上法律或司法解釋關于賠償計算方法的規定,除去當事人自愿達成按照其他方法計算賠償額外,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應當主要從三個方面掌握:一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二是侵權人的非法獲利;三是受到侵犯的著作權公平合理的使用費或轉讓費。
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數額的計算,是法官根據法律、法規和法學理論確定或確立的法律和法學原則,法官的法律意識以及豐富的審判經驗等,在透徹掌握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超強度思維的科學、精細的工作。不能設想有一個固定的模式、固定的計算方法,簡單得就像套用數學數表。此種設想實際上是否定了著作權糾紛案件的復雜性和法官在審判案件中的特殊作用。
為了作好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工作,在審判中除應注意收集、詢問雙方當事人關于賠償范圍、數額等方面的陳述、證據材料外,還要作好一些準備工作。如對權利人提出的因侵權造成的經濟盈虧、財產損失情況及侵權人侵權所得、收入和利潤等情況的審計、鑒定工作;對作為爭議標的著作權整體或某部分權利進行必要的專業評估和估價;了解和掌握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和社會有關行業在正常情況下,對所爭議著作權的使用費、轉讓費、報酬和單位價格等標準的規定和慣例行情等等。
對著作財產權的補償,實踐中主要采取如下做法:參考最高報酬標準;參考版稅率;參考侵權人所得利潤;參考侵權人所造成的著作權人的經濟損失;依法官意志進行確定。
1、以合理的轉讓費、使用費、許可費等收益報酬作為賠償標準
著作權的使用費、轉讓費等一般有關主管部門都有一定的標準,或者當事人之間存有可以比照的合同標準,以及同行業、同等水平的其他單位的使用費標準。這些標準一般是客觀的,不會受到當事人之間糾紛因素的影響。如著作權的稿酬、著作財產權的轉讓費等。德國的法官在處理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時最常用的辦法就是以被侵害的權利的使用費作為賠償金進行賠償,他們認為這是最簡潔、最易操作,也是公平、合理的賠償方法。
2、依稿酬標準進行賠償
實踐中,法院計算被侵權的字數,再根據稿酬標準的二至五倍進行賠償。按照有關部門頒布的稿酬標準,一千字最高為100元人民幣,按二到五倍計算,賠償也是非常有限的,最高賠償只有每千字500元。目前在文化界,有的報紙、刊物邀請著名作家做專欄,稿酬已經千字超過千元,有的作家出一部暢銷書,稿酬高達幾百萬元。如果按依稿酬標準進行賠償,顯然不能不足賠償。同時,對侵權行為按稿酬標準進行賠償,實際上是將非法行為合法化,不利于正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依版稅率標準進行賠償
實踐中依此標準進和處理的并不多,但有參考此標準進行處理的情況。如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審理的美國沃樂特•迪斯尼公司訴北京出版社、新華書店總店北京發行所侵犯著作權案。法院在審理時考慮了版稅率的因素,認為用其他方法無法確定賠償額時,法院可以版稅率為基礎,再根據情況乘以雙倍或數倍,以此數額作為賠償額。
以版稅率與總碼洋單價乘以印刷冊數之積作為賠償額,參考的不同情況版稅率一般為6%-15%掌握。
4、依法官意志進行確定
這在實踐中是一種主要的操作方法。其最大的弊端在于,一是執法的不統一性。由于審理案件的人員不同,或受主審人員價值取向等因素的影響,往往相類似的案件,在同一地區作出不同賠償的判決,有時甚至出現嚴重侵權的賠償額低于輕度侵權的賠償額。二是表現為賠償有時達不到當事人實際受損害的程度,使當事人難以服判。為克服以上弊端,有的法院提出了計算賠償的五項原則,即一看侵權手段的惡劣程度;二看被侵權人實際受損害的程度;三看侵權人的非法獲利情況;四看被侵權人的社會知名度;五看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這種計算原則如同“精神損害”賠償的原則一樣,很難掌握和操作。
四、關于精神損失
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著作人身權是指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侵犯著作人身權可能造成著作權人的財產損失,但主要是造成著作權人精神利益的損害。如侵犯作者署名權,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署自己的名字。如將一首優美的抒情曲改成黃色歌曲,將低劣的繪畫署名為著名的畫家等等這些行為都會給被侵權人造成嚴重的精神創傷。侵犯人身權不一定必然引起作品報酬的減少,但此種行為卻嚴重侵害了作者的精神利益。對此種精神利益的賠償,應當屬于精神損害賠償。
《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賠償損失,應當包括對著作權人著作人身權損害的精神損害賠償。對一起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美術作品而引起的侵權糾紛案中,最高法院在答復上海市高級法院的請示函中表示:“賠償損失的范圍和數額,應根據原告因侵權行為受到的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的全部實際損失,以及本案的綜合情況予以確定。”該答復函明確了著作權侵權賠償包括了精神賠償。
關于精神賠償的數額,最高法院制定了有關精神賠償的司法解釋,根據該司法解釋精神賠償一般多在身體上受到傷害時比較容易得到支持,精神賠償的數額現在還很低,司法實踐中一般只有幾萬元。精神賠償沒有很具體的賠償標準,一般各地方法院內部掌握。著作權侵權的獲得精神賠償的現在案例還比較少見。被侵權人在民事訴訟起訴狀中可以提精神賠償,但是一般不宜過高。在訴請精神賠償時一般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著作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只能限定在對著作人身權的損害,即主要是對著作人身權的損害賠償糾紛中涉及公民、法人姓名權、名稱權等商譽的損害賠償。超出此范圍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2、對著作權精神損害應當根據損害的情況首先適用其他民事責任方式,如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非財產責任方式。僅對情節嚴重,使用非財產責任形式明顯不足以保護受害人的精神權益時,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3、對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主要由法官根據侵權情節、損害后果、當地的經濟與文化水平,以及受害人與侵權人的情況等因素斟酌確定。受害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情況主要包括:受害人的職業、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商譽狀況、經濟狀況等。這些情況通常與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結果有一定聯系。侵權人的情況主要包括: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如是故意或過失、侵權具體情節、認錯態度、經濟負擔能力等。
結 語
著作權制度是從國外引進的,我國基本上沒有著作權保護的傳統。當一個國家的經濟水平還不發達的時候,過度保護著作權對其經濟的發展并不利,我國在著作權保護方面相當薄弱,盜版橫行。時代不同了,WTO了,TRIPS協議也加入了,現在要遵守國際規則了,要履行保護著作權的承諾,保護外國著作權,國內的著作權當然也要保護,在司法實踐中知識產權訴訟案件越來越多,其中著作權案件最為突出。
對著作權的保護,當然要完善保護制度,最主要是司法救濟措施,著作權侵權案件侵權賠償問題涉及賠償的歸責原則、賠償的原則、賠償的范圍以及賠償的數額的計算等問題,就目前著作權法規定來看還有不完善之處,在理論上還存在一些爭議,給司法實踐帶來諸多的不便,我國尚需要進一步完善之。
另外在著作權司法保護實踐中,還應當強調在重視適用著作權侵權賠償責任的同時,也應當注意適用與著作權損害賠償有關的其他民事責任形式和實體、程序上的一些司法措施。其他民事責任形式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和消除危險,這幾項責任形式對及時制止侵權行為或將侵權消除在萌芽階段具有意義。
參考文獻
1、《民法》,魏振瀛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出版;
2、《民法學原理》,張俊浩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7月出版;
3、《知識產權法》,吳漢東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9月出版;
4、《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湯宗舜著,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1月出版;
5、《著作權與鄰接權》,德利啞。利普希克,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2000年7月出版;
6、《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研究》,戴建志主編,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出版;
7、《知識產權價值評估中的法律問題》,鄭成思主編,法律出版社,1999年12月出版;
8、《知識產權的經濟分析》,劉茂林著,法律出版社,1996年12月出版;
9、《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吳漢東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10出版;
10、《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鄭成思主編,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出版;
11、《版權侵權認定》,孟祥娟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出版;
12、《知識產權審判實務》,羅東川主編,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出版;
作者王瑜,北京律師,電話:010-51662214,電子郵件:lawyerwy@263.net
總共8頁 [1] [2] [3] [4] [5] [6] 7 [8]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