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勤華 ]——(2000-11-21) / 已閱32468次
⑾在派生型法學近代化的國家中,還有一個非常典型的國家就是印度。它的情況既區別于中國又區別于日本,因為它已完全淪為英國的殖民地,但它又與美國不同,因為美國與宗主國英國具有同種同緣的關系,而印度與英國并無什么各族和血緣上的聯系,因此,印度的法學近代化是又一種類型。可惜的是我們對印度法學近代化的情況所知甚少,尚無法對其作出一個比較完整的描述。
⑿洛克著《政府論》(下),葉啟芳、瞿菊農譯,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132頁。
⒀據湯能松等著《探索的軌跡——中國法學教育發展史略》(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0-135頁)一書的記載,從1895年10月天津中西學堂首開法律教育課程之后,至1909年,中國先后興辦了47所法政學堂,涉及省份達20多個,1909年一年法政學堂在校學生達12282名。
⒁[美]伯爾曼(J.Berman)著,賀衛方、高鴻鈞、張志銘、夏勇譯《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195-198頁。
⒂如1868年設立商法司,規定允許股的買賣自由,1869年,頒布法令廢除了藩與藩之間的關稅壁壘,打通了國內市場,并允許普通百姓擁有大型船舶從事航運業;1871年,廢除了對利息的限制;同年,改革封建等級制度,宣布貴族與平民地位平等,并通過贖買政策,使封建貴族投資工礦企業;1872年,廢除了封建領主土地所有制,允許一切人自由買賣土地;同年,建立了國家銀行,1874年,頒布股份交易條例;1876年,頒布公司條例,1880年,又頒布了一系列的保險條例。所有這一切,都為1898年民法典和1899年商法典的實施準備了條件。
⒃《法國民法典》于1804年自動在德國萊茵河西岸地區(當時為法國領土)生效,1806年后又向萊茵河以東地區擴展。拿破侖下臺后,這種擴展雖然受到遏制,但一直到1900年《德國民法典》施行,《法國民法典》在德國的萊茵和巴登地區始終生效并受到法院的維護。參閱前引(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比較法總論》,第190-191頁。
⒄西方學者一般認為,在西歐各個國家之中,德國是繼受羅馬法最徹底、最全面的國家。
⒅這些詞匯中,有些是中世紀時留下的,因為當時英國上層社會使用的是法語,但有些是近代以后傳入英國的,如droit
international(國際法)、droit administratif(行政法)、benefce
dcdiscussion(要求先向主債務人追索債務的權利)等。
⒆“每個公民都應當有權做一切不違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擔心會遇到其他麻煩。……這是一項神圣的信條,舍此就不會有一個合理的社會”(貝卡利亞著,黃風譯《論犯罪與刑罰》,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69頁)。
⒇1972年,英國上議院在“克努勒股份有限公司訴檢察長”一案中,否定了法院創制罪名的權力,從而肯定了“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這一法制原則。參閱(英)魯瞿珀特·克羅斯、菲利普·A·瓊斯著,趙秉志等譯《英國刑法導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11頁。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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