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焱 ]——(2004-8-4) / 已閱9888次
釣魚觸電身亡,產權人應否擔責?
鎮江京口區法院 李 焱
【案情】:2002年6月2日下午,原告顧某的丈夫與好友等人在揚中市興隆鎮某村魚塘釣魚時,因魚桿魚線觸及魚塘上方高壓線而觸電身亡。后原告等人與被告(該電力設施產權人)交涉未果,訴至本院。
在審理過程中,經現場勘察發現,出事地點為揚中市興隆鎮某村魚塘,魚塘東側為農田,中間為田埂,西側為農舍,該高壓線(三線)由東北方向向西南方向斜穿過魚塘及田埂,死者出事位置為田埂中部。現場儀器測量該高壓線(東線)距離田埂垂直距離為6.47米。另高壓線桿位于農田邊緣,靠田埂處,距地面2米處標有10KV 標牌。
審理中法院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
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手持魚桿垂釣,魚桿魚線極易觸及到高壓線路,因而該行為屬于《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規定的向導線拋擲物體的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也屬于法律法規所禁止的行為,故電力設施產權人免責。但前提應是受害人必須明知或應當知道自己處于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在必要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界上,應設立標志,并標明保護區的寬度和保護規定。本案中,被告所轄電力設施(高壓電路),穿越魚塘、農田、農舍等,設立標志并標明保護區應為必要,而被告作為電力設施產權人,既未確定保護區范圍,又未設置任何警示標志,應視為未足夠履行法定管理義務,因此,本案被告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從本案另一方面來看,被告所轄高壓線路雖無警示標志,但魚塘上空有電線穿越,電桿上又標有 kv數,死者作為一個成年人,在進行一定的活動時,理應對周圍環境的安全性有必要的認識,而死者未加注意,造成事故發生,故死者本身應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觸電人身損害賠償,因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電力設施產權人將免責。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是被告是否具備免責條件。死者垂釣處,被告所架設高壓電線的高度符合規定,電桿上也標有“10kv”的高壓標志,應認定已確定了保護區。死者作為成年人,應當知道自己處于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死者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手持魚桿垂釣,因魚桿魚線觸及魚塘上方高壓電線而觸電死亡。該行為屬于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故被告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是:
首先,因高壓電致人傷亡所引發的賠償案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3條關于“無過錯責任”規定的歸責原則,及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應是無可置疑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因高壓電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力設施產權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觸電方式自殺、自傷;(三)受害人盜竊電能,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為而引起觸電事故;(四)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
結合本案案情來看,解釋的(一)、(二)、(三)種情形因與本案案情不相吻合暫且不議,這里僅就第四種情形,即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來概述一下理由。
從第四種情形來看,是指受害人明知是電力設施保護區而仍然在此從事法律、法規所禁止的行為。只有在此情形下,電力設施產權人才不承擔責任。釣魚作為一項娛樂活動,其本身并非法律所禁止,但根據我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釣魚一直以來均被視為對電力設施構成威脅,因而成為禁止行為。
然而解釋并未規定為不得在高壓電線下從事法律法規所禁止的行為,而是非常突出強調“電力設施保護區”這一區域。何謂“電力設施保護區”,《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對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及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的區域均作了明確規定:在必要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界上,應設立標志,并標明保護區的寬度和保護規定。由此可見,電力設施保護區并不是一個假想空間,而是需要電力設施產權人明確標識的。
其次,電力設施保護區與電力部門設置的安全標志不應視為同一性質的標志。綜上,電力設施保護區的范圍是需要標明相關數據的,而安全標志只能概括性地起到一個警示的作用,它的空間是不確定的。我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電力管理部門應在下列地點設置安全標志:(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二)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人員活動頻繁的地區;(三)車輛、機械頻繁穿越架空電力線路的地段;(四)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平臺。從該細則羅列的四種情形我們可以明顯判斷出保護區與地段、地區含義的差別。需要設置安全標志的地段與需要標明保護區絕非同一概念。同時細則第九條的規定的地段或地區,也無涵蓋之意。
綜上所述,根據解釋第三條第(四)項的具體理解,由于被告在高壓線路穿越魚塘、農田、農舍的情況下,未能依照規定設立電力設施保護區的標志,并標明保護區的寬度與保護規定,因此受害人的行為與解釋中該項規定的情形不相吻合,從嚴格責任來說,電力設施產權人不能免責,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由于本案受害人也存在疏忽大意的重大過失,根據過失相抵原則,本案判決由被告承擔適當責任是較為妥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