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衛東 ]——(2000-11-22) / 已閱20188次
因此,兩岸司法機關應本著真誠合作的原則,建立有效與良好的司法協作關系,才會有效、及時地打擊犯罪,保障兩岸人民的合法權益和法律秩序,促進兩岸關系的順利發展。
四、涉臺刑事訴訟適用的法律
涉臺刑事訴訟是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一種特別刑事訴訟活動,雖然在其訴訟中具有涉臺因素,但其適用的法律并非臺灣的法律,而是中國大陸的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實體法。即使那些應臺灣司法機關的請求,為其提供司法協助,幫助緝查犯罪嫌疑人,調查收集證據的訴訟活動,也是我們的司法機關依照我們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方法、步驟進行的。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目前我們關于涉臺刑事訴訟的法律規定還很欠缺,極不完備。刑事訴法、刑法等刑事法律上基本沒有規定,更談不上有明確規定涉臺刑事訴訟的具體方式、方法和步驟。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司法解釋以及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發布的政策性規定中,偶爾有一些規定,內容非常少。這種狀況與兩岸不斷深入發展的形勢和涉臺刑事訴訟日益增多的實際情況極不適應,立法機關有必要針對涉臺刑事訴訟這個特殊的問題作出相應的規定,以利于實踐中的操作。
[參考文獻]
[1] 程榮斌:《我國海峽兩岸交往中的刑事訴訟問題》, 載《政法論壇》199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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