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清浦 ]——(2004-8-20) / 已閱21449次
五、結語
在我國尚未建立真正法律意義的財產申報制度的前提下,現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無論立法的正當性,還是立法技術自身,都存在許多未能克服的缺陷,這也是該罪在司法實踐中出于尷尬處境和學界爭論不止的原因。解決之道是,盡快制定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法律,在法律層面形成完整系統的財產制度;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設計成為純粹的不作為犯,以拒不申報、虛假申報行為作為追究刑事責任的基礎,即建構拒不申報、虛假申報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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