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平 ]——(2021-7-29) / 已閱3217次
犯罪嫌疑人異地羈押下的律師辯護
(湖南杰為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平)
所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異地羈押,是相對于辦案單位的辦公場所來講的,一般來講,辦案機關辦理的案件沒有羈押在屬地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屬異地羈押。
我們認為,異地羈押既有押解犯人的需要,也有防止同案犯串供的考量,但更主要的應該是防止案件偵查遭受干擾,確保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此外,沒有關押女犯和特殊人群人犯條件的地方,幾乎都是異地羈押在指定場所。
目前,各級監委辦案過程中對留置人員普遍采用異地羈押方式,公安機關偵辦的涉黑、涉惡案件、本地重大影響案件一般都會采用異地羈押方式。
犯罪嫌疑人家屬委托律師辯護的犯罪嫌疑人處于異地羈押模式已是常態,律師履行辯護職責與是否異地關押本質上沒有什么關系,但作為律師,我們不得不有多一些的考量,進而完善好合同約定,以便順暢參與刑事訴訟流程。
一、會見差旅費加大,會見在途時間增多;
二、會見節奏或者說頻率必須在委托辯護合同中詳細約定,避免委托人不斷催促律師會見,或者因律師辦案需要而增加會見次數與委托人產生差旅費加大支出的爭議;
三、對建立會見預約機制的看守所,一定要提前發起預約,確保會見的順利實現。
我們對異地羈押不做利弊評價,我們希望辦案機關非必要時不做異地羈押處理,避免辦案機關辦案經費的加大和辦案人員時間的浪費。此外,我們認為,異地羈押主要用于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對處于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異地羈押的價值和必要性已幾乎不存在,沒有必要再增加公訴人和審判人員的辦案經費支出,更何況審判階段開庭審理地點如何選擇也是個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