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立軍 ]——(2004-8-24) / 已閱11470次
應該是修改《廣告法》的時候了
——換個角度看名人明星廣告
作者:宋立軍
最近,最讓人們感興趣的除了雅典奧運會和鄧小平誕辰100周年紀念,恐怕就是名人明星廣告的問題了。特別是大家把關注的重點放在了北京新興醫院的系列廣告上。
新華網在8月24日則援引《京華日報》的報道:“昨天,北京乾坤醫院和新興醫院有關負責人被北京市工商局緊急召見,責令兩家立即停止制作和播放違法廣告。同時,被國家工商總局下令停播違法廣告的北京乾坤醫院,也開始接受豐臺工商分局的調查。”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在近日發出公開信,“建議首都的社會名人、明星們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拒絕重金聘請的虛假廣告和其他活動。”(見人民日報8月23日華東新聞熱評欄目)其他媒體也通過各種方式報道新興醫院的內幕。這說明,大家對長期以來名人明星廣告泛濫成災的現象深惡痛絕了。
但是,這種現象的出現,不能全怪名人明星們。一打開電視,我們還會看到那個“乖乖,真的有效”的小娃娃,他肯定不是名人明星,他也肯定不懂 “有效”是什么意思。還有,“中國人普遍缺少維生素ABCDE”,有什么科學根據?諸如此類的廣告,盡管不全是名人明星所作,但其方式方法卻大同小異。因而,僅僅把目光集中在名人明星的身上是不恰當的。
實際上,任何個人都有在廣告中為商品、服務作宣傳的權利。不能因為某人是名人明星就有特殊的限制。為了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除了增強個人的道德感、責任感以外,更重要的是要在法律上加強約束。我們知道,《廣告法》的責任主體主要有三類,那就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而對于在廣告中宣傳商品和服務的個人,應負什么責任法律沒有提及。這無異于讓那些名人明星們以及其他無名之人進了保險箱。廣告即便出了天大的問題也有人扛,干嘛不信誓旦旦地“吹牛”,毫不顧忌地“撈銀子”呢?換了我也會的。
其實,《廣告法》在立法時也考慮到類似情況。該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只是不知何故,沒有涉及慮到個人責任問題,這是一個不小的疏漏和缺陷。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完善,我們已經面臨一個不容回避的現實——道德規范已經越來越被法律規范所取代。廣告業同樣也要走“法治”之路。因而,立法機關是否可以考慮對《廣告法》進行修改。其中,第三十八條第三款,完全有必要修改為:“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我認為,這才是治本之策。
作者:宋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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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大學2002級在職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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