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冠華 ]——(2021-10-19) / 已閱2305次
采招釋疑2:受理質疑的責任主體
王冠華
質疑是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法定的救濟權利。《政府采購法》第52條規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同時,《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94號令)第8條規定“供應商可以委托代理人進行質疑”。依上述規定,受理供應商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質疑的責任主體是采購人,即《政府采購法》第2條第2款規定的“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54條規定,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供應商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質疑后7個工作日內就采購人委托授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52條第2款規定:“供應商提出的……質疑超出采購人對采購代理機構委托授權范圍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告知供應商向采購人提出。”《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5條第1款亦規定:“采購人負責供應商質疑答復。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授權范圍內作出答復。”換言之,采購代理機構在一定條件下也是適格的受理質疑的責任主體。但需注意的是,采購代理機構作出質疑答復的事項僅限于“采購人委托授權范圍”,超過委托授權范圍的,采購代理機構作出的質疑答復對供應商不發生效力。
實踐中,采購人和委托代理機構往往會在委托代理協議里就誰負責質疑答復進行約定,并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7條規定,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告知供應商“接收質疑函的方式、聯系部門、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
作者簡介:北京盈科(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管委會副主任、執業律師,九三學社新疆區委法律專門委員會主任,聯系電話:18699089007。